来源:凤山县法院
编辑:蒋叶青
审核:费文彬
2019年6月12日,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涉嫌妨害公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罗某波、韦某新、罗某帅等十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5月12日上午,凤山县凤城镇巴烈社区部分群众因不满有关征地后的5%门面分配问题,以垒石头、拉横幅、搭帐篷的形式,围堵凤城工业园区桥头,严重影响园区群众出行及企业生产经营。事发后,凤山县公安局指派民警赶到现场处置,后增派警力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群众进行教育和劝离。
直至17时许,仍有部分群众拒绝离开堵路现场,民警在现场设置警戒线,并对堵路群众进行强制带离。在此过程中,罗某波、韦某新、罗某帅等人冲进警戒区,以暴力方式阻碍正在维护秩序的民警,用手推、脚踢等方式冲击民警用盾牌组成的隔离人墙,并用石头攻击正在执勤的民警,造成多名民警、特警不同程度受伤。
法院认为
被告人罗某波、韦某新、罗某帅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完全具备了妨害公务罪的主客观条件,构成妨害公务罪。
根据报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凤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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