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院实质解决行政争议10个典型案例
案例
01
马某芳诉梧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马某芳因对其位于梧州市新兴一路新兴里房屋的征收补偿评估结论的复核结果不服,申请自治区住建厅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自治区住建厅将其申请转交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处理。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答复其应直接就征收补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马某芳不服该答复,申请梧州市政府复议,梧州市政府以马某芳申请事项不属于复议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马某芳不服诉至法院。
按照法律规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自治区高院二审审理时了解到,马某芳对房屋评估报告复核结果不服申请鉴定,但梧州市未成立有该职能的相应机构,马某芳为此信访、复议、诉讼,致使房屋征收补偿僵持不下。自治区高院以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在梧州市机构改革之际,司法建议梧州市政府推动梧州市住建局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经过努力,梧州市住建局成立了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受理马某芳的房屋评估报告复核结果鉴定申请,马某芳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行政争议重在预防。有效地预防、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比行政争议形成后,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信访等渠道解决纷争,更节省司法资源、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全区各级法院通过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提出司法建议、参与立法论证、支持执法培训等方法,助力行政机关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从而提高执法质量,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本案中,法院提出建议后,梧州市住建局及时成立了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解决了本案争议,起到源头预防、减少类似争议发生的作用。
案例
02
象州县象州镇龙富村某兴村民小组诉象州县人民政府林权登记系列案
【案情简介】
涉案争议地坐落象州县象州镇龙富村某荡村民小组与某兴村民小组交界处的六王岭一带,面积5660.8亩。1982年象州县政府向某荡村民小组颁发涉案《山界林权证》。2009年至2010年,象州县进行集体林改时,象州县政府颁发涉案林地的《林权证》给某荡村民小组。某兴村民小组认为涉案林地属其所有,颁证行为违法,请求撤销259本《林权证》。
来宾市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象州县的不动产登记职能已经由象州县政府转移到象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该院耐心疏导,向某兴村民小组释法说理,释明本案的适格被告并非象州县政府,应当是象州县自然资源局,案件依法应由象州县法院管辖。2020年9月,某兴村民小组接受该院释明,自愿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因法律理解、诉讼能力或其他原因,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并不鲜见,如错列被告、提出不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资格举证不能、错误选择管辖法院,等等。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应当加强释明引导工作,引导起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不予立案、驳回起诉,否则进入实体审查后将造成程序空转或无效诉讼。本案对于立案阶段法院积极释明引导,当事人配合,准确行使诉权,避免程序空转和无效诉讼,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
03
莫某等17人诉永福县百寿镇人民政府、三皇镇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系列案
【案情简介】
桂林至柳城高速公路项目在永福县境内路段涉及房屋征收人达82户。2020年7月,为了及时完成房屋征收任务,保障项目按期推进,永福县百寿镇政府、三皇镇政府分别对莫某等17户被征收人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书》。莫某等17户对补偿决定书不服,以乡镇政府无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书》。
永福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动与该两镇政府主要领导联系,释明乡镇政府无权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建议该两镇政府自行撤销补偿决定。2020年9月,该两镇政府自行撤销补偿决定,莫某等17户人自愿撤回起诉。之后,永福县法院多次参加由县政府主持的房屋征收工作会议,就补偿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协助当地政府及时与群众协商征收补偿事宜,促成绝大部分被征收户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典型意义】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发现被诉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其他不当情形,应向行政机关释明引导其自行纠正。被告行政机关经分析判断后,认为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其他不当情形的,亦应主动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避免无谓的争议和诉累。本案中,两镇政府超越职权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依法应当撤销。永福县法院发现该违法情形后,积极释明引导两镇政府自行撤销被诉房屋补偿决定;在此基础上,永福县法院积极推动莫某等17户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既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政府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且两镇政府主动纠错并及时自行撤销补偿决定,体现了勇于自我纠错的担当,展现了良好的法治政府形象,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认同和信赖。
案例
04
广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龙州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情简介】
广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龙州县种植香蕉。龙州县政府为发展蔗糖产业,同时为规范香蕉的种植,促进香蕉产业适度良性发展,实施“减蕉增蔗”政策,要求该公司缩减香蕉种植面积。2021年4月,在双方未协商一致情况下,龙州县政府清除了该公司400亩香蕉。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龙州县政府清除香蕉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554万元。
崇左市中级法院在立案前,指派审判工作经验丰富及擅长做群众工作的行政庭庭长、立案庭庭长等人组成工作组,赴龙州县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多次深入现场与香蕉种植企业、种植户耐心沟通,释法释理,讲解国家关于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关于龙州县政府实施“减蕉增蔗”政策的目的和意义等;同时指导龙州县政府在实施政策时尊重种植企业、种植户意愿,兼顾各方利益,因地制宜,依法行政。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促使诉争双方握手言和,并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该案是法院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例。调解是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措施。调解可以贯穿于解决争议的全过程,包括当事人自行和解、复议调解和诉讼调解。诉前调解能够做到及时、高效解决争议,相对于诉讼中调解效果更佳,尤其值得推广借鉴。本案中,法院重视诉前调解,方法措施得当,避免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减少行政诉讼案件,在实质解决行政争议中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
05
宾阳县某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诉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宾阳县某管道燃气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获得宾阳县芦圩镇及黎塘镇城区范围内管道燃气独家特许经营权。截止2020年4月,该公司的管道燃气经营项目实际用地54亩,铺设中压管网145公里,LNG储备气化站2座、安装居民4.5万户,累计投资超2.5亿元。2020年4月,经公开招标,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签署《宾阳县管道燃气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授予该公司宾阳县部分行政区域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宾阳县某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认为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为违法,侵犯其已依法获得的独家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诉至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理时,合议庭多次到现场组织两公司、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沟通、协调,积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释明说理,力促各方当事人以有利于宾阳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积极化解各方当事人的争议。最终促使两公司达成和解,并以开展业务合作形式共同开发经营宾阳县燃气供应的政府特许业务,宾阳县某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调解、协调和解是行政诉讼中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方法和措施。2015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除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外,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对可以调解的案件范围作出了更为宽泛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开展调解工作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对于不属于调解范围的行政案件,法院可以组织各方当事人协调和解,达成和解的可以撤诉的方式结案。调解、协调和解往往比裁判方式结案需要行政法官付出更多的努力,但其更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实现案结事了。本案是行政法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践行服务大局、为民司法、公正司法宗旨的具体体现。
案例
06
谢某诉柳州市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
【案情简介】
谢某(女)与夏某(男)原系夫妻,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位于柳州市鱼峰区阳和开发区某村集体土地上的涉案房屋,第一层为双方共有,第二层由谢某管理使用,第三层由夏某管理使用。2020年3月,夏某(乙方)与柳州市阳和征地办(甲方)签订涉案《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约定拆除涉案房屋,乙方得到产权调换安置房以及补偿款。谢某不服,以柳州市政府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柳州市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补偿安置已依法履行完毕,谢某可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救济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谢某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2月,谢某又以夏某为被告,向鱼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分配夏某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自治区高院在二审过程中,为一并解决涉诉的民事、行政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积极组织协调和解,与柳州市政府和鱼峰区法院三方会商一揽子解决纠纷方案,在行政、民事诉讼及补偿安置程序中加大调解力度,加强释法说理,引导各方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最终促成谢某、夏某就补偿安置房屋及补偿款的分配达成和解协议,实质解决双方当事人离婚财产纠纷问题,关联的行政、民事诉讼得以一并撤诉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一揽子化解相关纠纷的典型案例。自治区高院坚持府院联动、上下级法院沟通协调,同时在行政、民事诉讼及补偿安置程序中加强各阶段的协调调解力度,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揽子、实质性解决了当事人的民事、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解决了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一揽子解决多起涉诉纠纷,更具有彻底性,效果更佳,尤其值得推广。
案例
07
钦州保税港区某光电公司诉钦州市人民政府、钦州市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某光电公司与原钦州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涉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约定建设项目在2012年12月之前开工建,2014年6月之前竣工。2013年2月,某光电公司取得土地证。经钦州市政府批准,2018年3月钦州市自然资源局以涉案土地两年未动工开发,已经构成闲置土地为由,决定无偿收回涉案土地,并注销土地证。某光电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
自治区高院二审审理时根据某光电公司、钦州市政府、钦州市自然资源局有协调和解的意愿,考虑到某光电公司已经投入一定资金对涉案土地进行硬化,钦州市自然资源局未能查清涉案土地闲置原因、该公司总投资额是否达到百分之二十五的事实,且某光电公司愿意补缴土地闲置费和缴纳限期开发保证金,疫情期间某光电公司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遂组织钦州市政府、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和某光电公司进行协调和解。经协调,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在法院协调下,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缴纳了土地闲置费、限期开发保证金。一方面,保障行政机关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尽快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的目标得以实现,提高土地利用率;另一方面,保障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稳定企业生产经营,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
08
全州县咸水镇鲁塘村某小组诉桂林市人民政府土地确权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全州县咸水镇鲁塘村某小组与长寿寺村因山场权属发生争议,申请全州县政府确权。2018年3月,全州县政府作出行政决定,将争议山场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确权归某小组集体所有。长寿寺村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桂林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全州县政府的行政决定。该某小组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桂林市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全州县政府行政决定。
自治区高院二审认为,全州县政府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桂林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撤销行政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桂林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恢复全州县政府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土地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往往纷争激烈,矛盾尖锐,不宜反复处理。但在以往惯常做法中,法院认为复议机关撤销原行政决定错误的,往往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但这样会造成反复处理,浪费行政资源,增加群众负担。本案中,法院依法将全州县政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明全州县政府行政决定并无不当,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错误,通过直接撤销复议决定,恢复全州县政府的行政决定的裁判方式,有利于及时定分止争,避免程序空转致使山林权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群体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有效节约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案例
09
裴某诉合浦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行政登记职责案
【案情简介】
裴某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廉风西路六巷某号的房屋,并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裴某据此申请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将涉案房屋登记到其名下。合浦县自然资源局以涉案房屋下面的土地权属不明确为由拒绝办理。裴某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履行行政登记法定职责。
合浦县法院审理认为,裴某因继承取得涉案房屋,并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地随房走权利合一原则,裴某继承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该房屋用地使用权也随之由裴某继承,遂判决合浦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该房屋登记为裴某名下。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该判决具体明确,直接回应原告请求,避免了如果判决被告对原告请求重新作出处理可能造成的程序空转和案件衍生,一次性实质解决行政争议。
案例
10
简某丰、杨某萍等人诉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系列案
【案情简介】
因实施“柳州市城市公共交通配套工程一期(门头路至莲花山庄)项目”建设,柳江区政府需征收简某丰、杨某萍等人位于项目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由于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协议,柳江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简某丰、杨某萍等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认为,因涉案评估报告在装修装饰部分存在漏项评估问题,柳江区政府依据该评估报告计算补偿金额确有错误,为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本案采取变更判决的裁判方式,直接判决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货币补偿的金额予以变更。
【典型意义】
在诉请撤销补偿决定的案件中,请求撤销补偿决定本身不是目的,被征收人的最终目的是,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法院不能仅仅止于对违法的补偿决定的撤销,还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对具体补偿问题作出裁判。本案中,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涉案房屋的补偿金额确有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但是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柳江区政府仍负有补偿责任,仍有可能会因新作出的补偿决定引发新一轮的行政诉讼。为实质解决行政争议,防止程序空转、减少案件衍生,本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计算涉案房屋的补偿金额,判决变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货币化补偿的金额,有利于减少循环诉讼,避免诉累。
习近平论全面从严治党(2021年)
要把造福人民作为最重要的政绩,坚决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净化政治生态,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习近平2021年2月3日至5日赴贵州看望慰问各族干部群众时的讲话
@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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