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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伤自家人,保险公司赔不赔?

广西高院
2024-08-24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5日19时许,郑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村乡金滩村南头路段向左转弯时,与其母亲凡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凡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驾驶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


凡某某诉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4062元。某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但因凡某某系肇事者郑某某的母亲,不是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因此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免责条款中约定对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的损失不负责赔偿,该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的规定,保险公司设立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相关格式化免责条款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属人为故意缩小“第三者”的范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设立旨在确保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并未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如果将上述人员排斥在外,那么就违背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设立目的,属不合理分配危险责任,有违民法公平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

故某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进行赔偿。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4062元。

判决后,某保险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依法或依据合同应承担的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车辆车内人员以外所有的人。


      老版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包含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是不赔偿的,之所以将家庭成员列为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情形,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骗保,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降低保险公司的损失。但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规定 “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也就是说,现在自家人开车不慎撞伤自家人,保险也需理赔。相比过去撞到自家人保险不赔的情况,其保险责任的范围变得更广,大幅提高了商业车险投保人、被保险人风险保障水平。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肇事者与受害者之间是侵权与被侵权的关系,除了事故存在故意、互相串通等行为,保险公司都应当赔偿,肇事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家庭成员)并不是保险公司免责的法定事由。因此,自家人撞自家人的交通事故理赔问题,只要不涉及到恶意骗保或者故意犯罪,保险公司是需要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的,不能以事故双方是家庭成员关系为由就免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广西高院

来源:郯城县人民法院、山东高院编辑:莫啁媚

审核:费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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