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亲人书写证明“抹黑” 男子打起名誉权官司
夫妻闹离婚
基本案情
李先生与韦女士结婚并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在二人离婚案件中,韦女士向法院提交上述证明,证明写道:双胞胎女儿出生至2岁期间,都是韦女士一人照顾;李先生脾气暴躁,古怪偏执……若由其抚养孩子,将导致孩子无法与亲人们接触。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希望法院将双胞胎女儿的抚养权判给韦女士……
李先生认为证明内容不真实,是韦女士和李先生的哥哥妹妹恶意串通形成,侵犯了其名誉权和荣誉权,侵犯两个孩子随父亲获得优越生活、教育的权利,也侵犯了李先生的抚养权益,遂将韦女士和自己的哥哥妹妹告到融水县法院,要求他们登报公开道歉。
韦女士等人不认为自己有侵权行为,并表示这只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把证明公开宣扬,李先生的名誉不会仅凭一张证明而受影响。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李先生主张他的哥哥妹妹出具证明及韦女士将证明提交法院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但李先生并未就韦女士等人的行为导致李先生社会评价降低进行进一步举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韦女士等人的行为侵害了李先生的名誉权,对李先生要求韦女士等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该起案件虽不能圆满达成和解,但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李先生对构成名誉侵害的错误认识,也还给了韦女士等人一个“清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名誉权的保护都做了相关的规定。名誉权不受侵犯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之一的除外:
捏造、歪曲事实;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低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