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污染水井 村民起诉讨回公道
一起交通事故
导致两口水井被污染
村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岑溪市下林村某村民小组
将肇事司机、事故路段管理者等涉事方
诉至法院索赔
究竟谁该对此负责?
2018年5月的一天凌晨,林晓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辆重型平板半挂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与此同时,莫旬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辆重型平板半挂车,在道路前方行驶。
莫旬驾驶的车辆突然刹车,后方的林晓赶紧踩刹车,但由于车辆太重,无法立即将车停下来,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驾驶的车辆碰撞前车。
碰撞后,双方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和车上货物被烧毁,事故现场的污染物品洒落在周围土地上。
此后,因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广西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高速公路公司”)处理方式不当,导致事故现场的污染物堆放数日,未能及时清理。事故发生地附近的一处村民生活水井的地上水因此受到严重污染。
村民们纷纷表示,自事故发生以来,原本清澈的饮用水变得浑浊不堪,无法直接饮用,他们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于是,村民小组将林晓、莫旬、高速公路公司、肇事车辆所属的江西某汽车运输公司(下称“汽运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等涉事方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各方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6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村民小组聘请送水员的费用。
林晓辩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村民小组所称水污染监测相隔12天之久,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造成水污染与事故过错具有关联性。环保部门的专业人士也没有作出水污染与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的表述。事故发生后,他因受伤入院抢救,对现场处置情况毫不知情。此外,他没有与村民小组达成聘请送水员的合意。他在驾驶中并无任何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即使村民小组的损失能够被认定,也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汽运公司辩称,该案的案由系水污染责任纠纷,公司并无故意污染水源的倾向,也没有指使林晓故意污染水源,不具备承担该案污染责任的主体资格。高速公路公司才是过错责任主体。
保险公司表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公司已经对该次交通事故所造成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依法进行了赔付。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的约定,污染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高速公路公司则称,其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事故的发生及造成水污染的责任与其没有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两车起火,交警部门报请消防部门对事故车辆进行灭火时的污染物冲进水井才造成污染。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村民小组所有的两口水井确因交通事故造成了污染。事故刚发生的时候,环境监测站监测显示,井水的 pH值、高锰酸盐指数、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这4项水质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在村民小组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及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均显示受污染水井的水质已达标准。村民小组在水井受污染后聘请了两名村民从附近其他村民小组引水解决临时用水问题,对村民小组诉请的聘请送水员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岑溪市法院指出,该案的侵权人为林晓、莫旬。高速公路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应充分了解其控制、管理路产的周边情况,在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起火及货物燃烧并可能导致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损害的扩大。高速公路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该路段周围油污清理不彻底,致村民小组所有的两口水井被污染,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因此,林晓、莫旬、高速公路公司应对村民小组聘请送水员报酬费用7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林晓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莫旬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以及高速公路公司在交通事故后的处理方法等情节,法院认为由林晓负50%责任,莫旬和高速公路公司各负25%责任为宜。汽运公司、保险公司不是水污染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岑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晓支付聘请送水员费用3.6万余元;莫旬和高速公路公司分别支付聘请送水员费用1.8万余元。
高速公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前,梧州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