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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贷!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这是为何?

柳江法院 广西高院
2024-08-24

近年来,

金融贷款门槛降低,

有些人套取贷款再转贷给他人,

并收取利息,

导致民间借贷纠纷频发,

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小张问我借钱,我把从银行贷的款借给他,再收取利息,你看怎么样?

行!就这么办!

一段时间之后

……

小张还没还钱,那是我通过银行信用贷款才借给他的钱呀!我要去法院起诉!!!

法官,为什么我的借款合同会无效啊?

别急,等我为你解释


银行贷款能否转贷给他人?

转贷后约定的利息法院能否支持?

近日,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将银行贷款转贷给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借款合同无效。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6日,小张因生意需要,向小覃借款10万元,并向小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到2022年6月归还本金,口头约定月息2分。借款当日,小覃通过银行信用快贷,贷款10万元转至小张指定账户。该笔贷款年利率4.35%,2022年10月6日到期。后小张未按约定还款。

反复的催讨让小覃心力交瘁,2023年4月3日,他便一纸诉状将小张诉至柳江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张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贷款产生的利息6809.86元。





法院审理



小覃本以为法院会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但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覃将获取的10万元银行贷款转借给小张,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也无效

小张应向小覃返还10万元,无需给付约定的利息,但应支付小覃资金占用费,该笔费用应按照贷款时的银行年利率4.35%计算,且支付期间不超过贷款期限。

01

为什么小覃和小张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按照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若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该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在本案中,小覃提供给小张的借款资金,来源于银行的贷款,因此,该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根据《规定》,小覃的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小覃与小张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对于利息的约定也当然无效。

02

为什么小张要向小覃支付资金占用费?

民间借贷合同因小覃的转贷行为而无效定的利息条款当然无效,小覃请求小张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支持。

但小覃仍然要履行其与银行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虽然法院不支持转贷行为利息,但小覃请求小张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法院是支持的

03

什么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指,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后再出借给他人。

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既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日常生活中利用信用卡、“微粒贷”“借呗”“花呗”“分期乐”等平台套现后,将借款转借他人的,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

04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对于出借人来说,还具有刑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出借资金应为自有资金

出借应当量力而行


从银行贷款再转贷给他人

一旦他人不能及时还款

出借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个人征信也可能受损

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得不偿失



@广西高院

来源:柳江法院编辑:马   琳审核:费文彬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广西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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