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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伙买车,是合伙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广西高院
2024-08-24
曾经相互“信任”的合作伙伴

如今却要对簿公堂

想着“合伙赚钱”

却以“散伙要钱”纠纷收场

现实生活中

朋友之间合伙投资做生意

到底是合伙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底,原告莫某和被告黄某各出资10万元合伙购买一辆二手货车做运营,并签订了《合伙购车协议书》且对各事项做了明确约定。

两人约定,该辆货车经营期为2年,在经营期内交由黄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切费用均需自行承担,莫某不承担任何风险。在车辆正常运营下,无论黄某经营如何每月需支付莫某8000元利润直至经营2年期满。

协议期满后,黄某共支付给莫某利润12.3余万元。莫某多次向黄某催讨剩余款项均无果,于是莫某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退还购车款以及支付剩余利润和违约金共计22.3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的法律关系是合伙还是民间借贷;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购车款、利润7.3万元、违约金5万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双方签订《合伙购车协议》约定“车辆交由被告黄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黄某自行承担,莫某不参加经营管理,不承担任何风险,并按月收取利润8000元,期满后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的约定符合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属于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购买车辆双方约定原告出资10万元,但原告先行扣除第一个月利润(利息)8000元,故原告向被告实际支付的借款本金为9.2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双方约定每月支付利润(利息)8000元已超过法律规定保护的利率上限,即2020年4月至8月期间利息应为:92000元×2%×5个月=9200元,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利息应为:92000元×14.8%÷12×19个月=2.1万余元,因此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需支付利息共计3万余元。被告已给付原告利息共计12.3万余元,被告所支付原告的利润(利息)已超出需支付原告的本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天峨法院驳回原告莫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合伙是双方共同投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而借款则是一方出资,另一方须还本付息,出资方收益固定。投资理财有风险,朋友借钱需谨慎。不管是合伙投资,还是民间借贷,都应擦亮眼睛、谨慎对待。

如若出借给他人款项,要按照正规格式打好欠条,如果是合伙,合伙人要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避免出现纠纷。



@广西高院

来源:天峨法院  河池中院编辑:马   琳审核: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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