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能拒绝赔偿吗?
原准驾车型为B2
后准驾车型改为A2
新的准驾车型实习期重新计算后
在该实习期内违章
导致新准驾车型的实习期被延长1年
在该增驾实习期内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保险却说无法赔偿
那么在增驾实习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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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石师傅是河池某物流公司的货车司机,通过了增驾考试后获得A2驾驶证,实习期到2019年11月结束,但由于石师傅不小心违章,导致实习期增加了一年,到2020年11月才结束。
2020年6月,石师傅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在兰海高速行驶时,与原告黄师傅的车辆发生了碰撞事故,同时又碰撞到了其他8人的车辆,造成了张某某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认定石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黄师傅无责任。
被告石师傅所驾驶的挂靠在河池某物流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0年4月28日15时00分至2021年4月28日15时00分向被告某保险广西分公司投保车辆强制险,于2020年4月30日00时至2021年4月30日00时向被告某保险广西分公司投保综合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限额为100万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限范围内。
事故发生后,石师傅和保险公司双方就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增驾实习期内,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及因赔偿协商不一致产生分歧;黄师傅遂向法院起诉石师傅和其保险公司以及物流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17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增驾实习期是否属于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的实习期?
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第三者商业保险的免责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石师傅驾驶被告河池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货车与各原告黄师傅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他人受伤及各原告的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各原告作为受损车辆的所有人有向侵权责任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关于赔偿责任确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被告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是被告河池某物流公司所有的由被告石师傅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且由于交通管理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认定被告石师傅负全部责任,双方对该认定无异议,该认定程序合法、客观公正,因此该事故认定应作为确定本案确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又由于被告石师傅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被告河池某物流公司且该物流公司为该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因此被告河池某物流公司负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综上,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才由被告河池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图源网络 侵删
关于增驾实习期是否属于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的实习期及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第三者商业保险的免责范围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客运汽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对该“实习期”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实习期仅仅是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并没有写明包括增加准驾车型后实习期,现被告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告知被保险人“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同样为本案保险合同中的实习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关于:“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应确定本案被告石师傅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被告石师傅的增驾车型实习期不属于本案商业险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实习期”。
被告石师傅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日期为2011年2月23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6月28日,未发生于“实习期”内,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条件,被告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车辆的评估费用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因为车辆的评估费用是确定车辆损失必然发生的直接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据此,本案的车辆评估费由被告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承担。
由于本案原告及其他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总额没有超过本案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此,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对原告的财产损失不再判决被告河池某物流有限公司、石师傅赔偿。
最终,法院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判处被告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赔偿各案原告的财产损失及车辆评估费。
日常生活中人们所理解的实习期为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若新增加的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也认定为实习期,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明清楚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中的实习期范围,明确该实习期是否包含新增加的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进行明显区分和提示,以免再次造成类似本案中对“实习期”的理解误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