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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不明,医院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广西高院
2024-08-23

出生医学证明是“人生第一证”。

梁豆芸多次向医院申请办理

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医院均以其不能提供

孩子父亲的身份证件

为由拒绝发证。

无奈之下,

梁豆芸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医院

为她女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不久前,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


01医院拒发出生医学证明

2020年3月,梁豆芸在柳州一家医院住院并生下一名女婴。在填写产科入院须知时,梁豆芸在新生儿母亲姓名栏填下自己的信息,在父亲一栏填写了蔡志高的信息。

同年3月10日女儿出生,梁豆芸无法出示蔡志高的身份证件,医院以此为由拒绝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梁豆芸向医院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医院通过她提供的蔡志高的联系方式进行协调,都无法解决出示蔡志高有效身份证件的问题。

2021年1月22日,梁豆芸向派出所查询蔡志高的人口信息,持结果到医院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被医院拒绝。

同年3月2日,医院作出《关于无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在助产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签发人员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要认真查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根据住院分娩记录或相应的住院病历资料审核新生儿及其父母相关信息一致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梁豆芸无法提供蔡志高的有效身份证件,医院无法为其孩子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02新生儿母亲提起行政诉讼

无奈之下,梁豆芸向柳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医院为她的女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梁豆芸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这说明新生儿母亲有权单方申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医院辩称,梁豆芸建卡产检、住院分娩、填写产科入院须知、申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时,均提供了孩子父亲的身份信息,这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情形。卫健委也表示,签发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应建立在准确核实相关材料的基础之上。在梁豆芸可以并已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情况下,审慎查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并审核新生儿及其父母信息,是签发机构的法定职责。医院不能在梁豆芸已明确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情况下,出具只记载母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
















03法院判医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柳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23条的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但并未规定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申请人需提供哪些资料、签发机构如何签发,具体要求散见于各部门出台的其他文件。这些文件规定签发机构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相应栏目处填写“/”。

柳北区法院指出,虽然梁豆芸在产检及住院时填写的新生儿父亲为蔡志高,但梁豆芸与蔡志高并未登记结婚。在梁豆芸为新生儿申请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蔡志高也从未出现,没有其他材料显示其就是梁豆芸分娩女婴的父亲。因此法院认为仅凭梁豆芸的填写及陈述无法确定新生儿父亲。在梁豆芸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信息材料的情况下,梁豆芸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形,属于“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情形。梁豆芸已向医院提供书面声明,医院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目填写“/”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柳北区法院认为,需要指出的是,母婴保健法及其他文件中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主要是通过对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的严格管理来达到及时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及时进行出生申报登记,实现对人口有序管理,维护社会秩序。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严格执行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本身无可厚非。但是,社会生活千变万化,成文法有限的规范无法针对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情形作出事无巨细、百无一漏的规定。当严守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时,执法机关还应遵循法律规范的立法本意,以有效解决社会纷争、满足社会主体需求为执法目的,把握好法律适用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而不能成为法律条文的机械执行者,甚至使法律实践结果背离立法目的,与普通人生活经验、社会共识脱节。

医院作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积极为在该院出生的新生儿取得出生医学证明提供便利的条件和服务。当出生医学证明所要证明的核心要件均已明确,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实质满足了相关规范要求的情形下,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不仅有违上述法律规定,还侵犯了新生儿的合法权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充分把握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核心要件,依法及时出具,保障新生儿的合法权利。

不久前,柳北区法院作出判决:医院为梁豆芸分娩之女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广西高院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柳北区法院编辑:马   琳审核:费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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