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看网络直播打赏,钱能要回吗?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观看网络直播,给主播打赏成为不少网友的习惯。但如果事后后悔,想要回打赏,打赏出去的钱还能要得回来吗?下面我们来看这期的《法官说法》。
凌玲
LINGLING
陆川县人民法院
乌石人民法庭副庭长
观看网络直播打赏,钱能要回吗?
↑点击上方观看节目视频↑
本期主笔
凌玲
关键词
网络直播、打赏
GUANG XI GAO YUAN
谢某与徐某于202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谢某是TT语音平台、来来语音平台的用户,徐某是TT语音平台、来来语音平台的主播。2022年1月至4月期间,谢某在使用TT语音平台过程中,充值平台虚拟货币T豆,累计消费88669元。2022年5月至6月间,谢某在来来语音平台使用的过程中,充值平台虚拟货币钻石,累计消费3249元。
在二人交往期间,谢某为徐某购物消费了1133元,并且谢某分别于2022年1月17日转账470元、2月14日转账520元、4月9日转账2500元给徐某。在此期间,谢某还分4次转账给某工会会长静某,转账金额合计22500元。
2022年7月,谢某与徐某因情感不合分手。随后,谢某要求徐某返还自己在两个语音平台上的打赏消费、为徐某购物的花费、转账的费用,以及转账给某工会会长静某的钱财。所有钱款合计为119041元。
徐某拒绝返还,并与谢某断绝联系。谢某索要钱款未果,于2022年10月以徐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徐某返还119041元。
在庭审中,谢某诉称自己与徐某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后,被徐某以恋人关系为名,虚情假意引诱自己在徐某的直播间刷礼物打赏。徐某则辩称,谢某的打赏行为是他自己自愿的,而且打赏的钱款是直接转入平台的,自己作为主播是在平台上正当获取报酬,自己并没有得到谢某转入平台的全部款项,自己获得的打赏金额不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什么?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
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徐某的行为没有构成不当得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谢某应当对被告徐某构成不当得利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谢某向法院提交了他向两个语音平台的充值记录、给徐某购物的记录、转账给徐某、静某的记录,以及双方的聊天记录。
GUANG XI GAO YUAN
法院根据谢某提交的证据,认定了谢某在两个语音平台进行充值的事实,但这并不能证明谢某对徐某进行了打赏。原告谢某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充值虚拟货币,并使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合同的双方为用户和直播平台。即使谢某在徐某的直播间观看网络直播时,使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其实也在直播平台上的消费行为,而打赏的款项也并非直接支付给徐某。谢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自行承担为满足其自身需求,在直播平台进行充值消费行为的法律后果。
而谢某为徐某购买商品及转账的事实,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交往行为。本案中,谢某、徐某是经人介绍相亲认识,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和庭审记录可以知道,他们二人之间互有好感,之后也发展成为恋人的关系。谢某为徐某购买商品以及在特殊的节日,比如说2月14日,向徐某转账“520”元的行为,可以认为谢某的根本目的是向徐某表达爱慕之意以及维系、发展当下情感。所以谢某为徐某购买商品及转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谢某为了追求徐某而赠与徐某财物的一个赠与行为。
关于谢某向第三人静某转账的行为,谢某主张他是应徐某的要求,向静某转账的这笔款项,徐某也承诺过会返还。但是根据在案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两人对款项的性质和还款进行了约定。所以法院认为,谢某向静某转账的行为,是他对个人财物进行合理处分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GUANG XI GAO YUA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主播与粉丝之间的打赏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用户在观看网络直播的过程中,要理性打赏消费,涉及高金额交易要慎重,不要与主播私下进行金钱交易,切勿激情打赏、盲目消费。
END
党纪每日学(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