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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诉请,垫付的医疗费还能要回来吗?

广西高院
2024-08-23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法律谚语的大意是:如果明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却迟迟不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保护自己权利的,那么经过一段时间(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是3年)后,就有可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有些人难免会感到奇怪

自己的权利还会过期?

要是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

待发现时已过期,

不是很吃亏吗?


别担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起算点是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柳城县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理的

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中,

被告方就提起了诉讼时效抗辩。

01


与轿车碰撞,公交车上乘客受伤

2019年4月3日,钟定喆驾驶柳城县一家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行至柳城县大埔镇民中路口时,与尤里柱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公交车上的乘客贺云因此受伤。

事故发生后,柳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尤里柱与钟定喆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公交公司向医院支付了2万元用于治疗贺云的损伤。

贺云住院治疗结束后,同年11月7日向柳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为公交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因此次事故给她造成的损失。柳城县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贺云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2020年1月20日,保险公司将这27万余元赔偿款支付到法院当事人暂存专户。

2020年7月23日,保险公司向公交公司支付了1万元贺云的理赔款。

2021年4月28日,保险公司向柳城县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要求尤里柱、公交公司、钟定喆支付垫付款8万余元。柳城县法院于2021年7月1日判决尤里柱向保险公司支付垫付款8万余元。


02


公交公司起诉保险公司,追索垫付医疗费

原以为此事就此结束,不料还有后续。

2023年11月,公交公司向柳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公交公司代赔偿的医疗费1万元。

“我公司向医院支付了2万元用于治疗贺云的伤情,但是保险公司只在2020年7月23日向我公司支付了1万元贺云的医疗费。”公交公司称,其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第三人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只承担了部分责任,至今还有1万元医疗费没有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公交公司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保险公司给付公交公司款项的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此后,公交公司没有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剩余的1万元,而公交公司此案的立案时间已经超过保险公司给付款项的时间3年。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交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款项已过诉讼时效。保险公司已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没有向保险公司追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公交公司的起诉。

柳城县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贺云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03


超过诉讼时效,诉请被驳回

公交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柳城县法院审理后指出,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此规定,公交公司的诉请基于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主张保险公司支付其先行垫付的款项,性质属于一般的保险合同关系,应当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庭审中,公交公司自述保险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其支付1万元,其自行履行了部分垫付款,因此公交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

事实上,直到此次案件形成,公交公司一直没有向保险公司进行催收,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材料证实诉讼时效存在中断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提出公交公司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柳城县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交公司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01

民法典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02

民法典第19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ND






党纪每日学(17)



(来源:八桂先锋)


@广西高院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柳城县人民法院编辑:马   琳审核:卢光艳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广西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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