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000多万,伊士曼“发”了
文 | 《涂料经》记者 谢名洋
编辑 | 谢名洋
5月2日,作为五一小长假的一天,本应在欢乐中度过。但是,事违人愿,当天,《涂料经》记者发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公告,意思是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金24,378,711.35元人民币。
《涂料经》了解到,早在2017年8月16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对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士曼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通过调查,发现本案涉案商品为醇酯十二,醇酯十二系应用于水性建筑涂料领域的一种重要成膜助剂(原料),伊士曼公司为中国大陆市场Texanol品牌醇酯十二销售服务商。2013-2015年期间,伊士曼公司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长期保持较高市场份额,在财力条件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客户对伊士曼公司存在较大程度的依赖,且未受到明显竞争约束。因此,伊士曼公司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在2013—2015年期间,伊士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国内相关涂料客户签订并实施了具有限定交易效果的“照付不议协议”及“最惠国待遇协议”。
调查结果显示,伊士曼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实施的上述排他性协议促使交易相对方向当事人及其关联公司购买大部分甚至全部醇酯十二成膜助剂,限制了交易相对方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使得其他竞争对手和潜在经营者无法通过正常竞争手段进入封锁市场,从而削弱了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产生了明显的反竞争效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2013—2015年间,伊士曼公司利用其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限定交易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虽然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考虑到当事人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未严格追究客户照付不议违约责任,未对签约方造成明显经济损失。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对伊士曼公司处以其2016年度销售额487,574,226.99元5%的罚款,合计24,378,711.35元人民币。
伊士曼被罚事件也为企业敲响了警钟,法律的底线是不容触碰的。对此,有人认为企业对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无知和漠视,以及在利益面前的侥幸心理是制约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任何一家企业要做大做强,就要把合法经营作为核心竞争力之一,而不是投机取巧。
注:伊士曼是一家全球性的特种材料公司,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其在中国的总部。伊士曼的产品广泛应用于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交通、建筑及消费品等终端市场中都具有优势地位。作为一家包容与多元化的全球企业,公司业务遍布全球超过100个国家,2018年公司收入为约100亿美元,其中亚太区占据销售额的25%,中国是伊士曼的重要市场。
。END 。
值班编辑:谢名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