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线丨鸟儿漂亮切莫乱养,别将自己送入法网
鸟儿漂亮切莫乱养
别将自己送入法网
大家好
每周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又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镇海区检察院的张鼎
来为大家分享这么一个案例
如今,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快车道,我国也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解决了如何“饱肚子”的问题,很多人就有了精力发展兴趣爱好。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一个因爱好养鸟,误将自己送入法网的案例。
案情介绍
被告人庄某在大概两年前接触到鹦鹉圈子,自己也玩起了养鹦鹉。渐渐地,庄某跟圈子里的人熟络起来了,也有了一定的人脉关系,便萌生了转卖鹦鹉营利的想法。随后,庄某便一边自己在家养着鹦鹉玩,一边做起了贩卖鹦鹉的生意。他从上家处将不明来源的鹦鹉收购而来,养殖在家中,再通过大巴车运输等手段出售给同好。
2020年5月的一天下午,庄某家中的一只非洲灰鹦鹉飞了出去,落在了小区其他住户的院子里,脚上还有根银色的链子。院子的主人十分具有法律意识,通过上网查询,初步确认了该灰色鹦鹉属于国家保护动物,随即报了警。警方很快锁定了庄某,并将其捉拿归案。
经调查,庄某家中养着一只灰色鹦鹉和一只绿色鹦鹉,公安机关予以扣押。随着案件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发现庄某于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通过网络先后将一只蓝黄金刚鹦鹉、三只非洲灰鹦鹉卖给了同好樊某,共获利3万余元。经认定,上述涉案非洲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蓝黄金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均系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现庄某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何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庄某非法从上家处获得野生鹦鹉,在明知这些鹦鹉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又出售给同好,从中牟利。其行为符合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量刑。
警示分析
为了满足自己的爱好,私自非法养殖野生动物,并贩卖牟利,付出犯罪的代价,实在得不偿失。爱玩之心人皆有之,但可别越过了法律的底线。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构成犯罪,这些知识点需要谨记!
让青山常在,让绿水长流,让生态物种资源繁衍生生不息,人人有责。宁波市地处东海之滨,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位居全国前列,物质条件丰足之余,便期望丰盈精神世界。近年来,私自贩卖养殖诸如鹦鹉、陆龟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现象多有发生,甚至存在引发传染病风险,急需引起重视。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为维护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切莫贪图私人欢愉,让非法猎捕、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不法分子有利可图,更勿“亲自上阵”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展播人:
镇海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张鼎
来源: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往期案例:
第六十八期:相信“大师”能破“婚姻劫”,就交了1999元的“开光费”
记得点“赞”加“在看”,窗口有你更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