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点击阅读➤律师必备!全国各地法院关于审理公司清算纠纷案件意见大全
点击阅读➤律师必备!全国各地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意见大全
点击阅读➤律师必备!全国各地审理建设工程司法建议超强汇总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巳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1〕17号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推荐: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作为法律人必读!
点击图片即可购买
(放到你圈子里,朋友们会感激您)
专注诉讼与执行的公众号!对于执行难我们可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需要联系律师请点击“阅读原文”
↓↓↓↓↓↓
↓长按二维码即可关注↓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诉讼与执行”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