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的111部司法解释合集(果断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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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
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二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二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二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二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
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二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二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二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二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司法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0〕19号)
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9号)
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9号)
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9号)
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19号)
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9号)
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9号)
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9号)
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0〕19号)
法释〔202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
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司法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
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0号)
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 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
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
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20〕20号)
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20〕20号)
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
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法释〔2020〕20号)
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0号)
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0号)
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
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
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
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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