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儿童权利以及儿童权利公约践行的难题?
Hi,我是凉意,已经来到「家长同行」第8封信了。今天是六一儿童节,我们来谈谈儿童权利。
很多人一定听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简称CRC),包括中国在内的196个国家都有签署通过。然而,美国没有。
今天我们首先会谈谈这个公约到底怎么回事,以及美国不签,不仅仅是谴责美国,也是从美国拒签的来龙去脉,折射CRC践行起来的一些难题。
不过就跟很少人完整看过宪法一样,也一定没几个人完整看过这个公约。法律条文一样的东西毕竟是枯燥的,重点也不在煞有其事地啃读与背诵,而是我们或许应该尝试从一个理解的角度问:儿童权利,到底是一个什么角度?
小孩子嚷着要父母买糖吃,是权利吗?
小孩子权利大了,爸爸妈妈大人们的权利是不是小了?不就更加没法管教了?
……
首先要理解的是,「儿童权利」的起点。
「儿童权利」的起点
在中国,几乎所有的父母都疼爱孩子。在我们的文化里,儿童权利的起点非常高,所谓尊老爱幼。但并不是每个国家地区,每个文化里都是这样的。有些人非常讨厌小孩子,有些父母根本不想管自己的孩子,任其自生自灭,甚至有些地区,会把孩子送上战场当娃娃兵,或者送给别人当礼物。比如最近大家有看《摔跤吧爸爸》印度的一些家庭会把女孩送去嫁给老头子。所以,儿童权利的起点,说起来很浅,就是把儿童当人来看。因为有些大人不把儿童当人看,让他们遭受非人的残酷的待遇,所以「儿童权利」首先是一种人权。人身安全、食物、医疗保障、不被虐待、不被压榨,不上战场等等公约里的条款都是从这里来的。
可能在中国把孩子送去战场或流落街头饿死的还不怎么出现,但是把女孩送人甚至弄死的新闻也不是没有。男孩子和女孩子的权利在我们国家从儿童时代就开始极度不平等。另外还有残障的孩子、自闭症、罕见病的孩子,他们的命运就更加艰难。父母无力,所以放弃了,又或者长大的过程中一直被当做「废人」对待,看不到希望和生命的意义,那也是一种种「非人」的状态。所以「儿童权利」还指向一个社会里每个儿童都能被平等地对待的权利。因此,「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作为一个平等性的原则,就是这么来的。
每个人,人之为人,除了活下来,基本的生存,还有成长和发展。所以儿童权利还包括儿童能成长、发展的权利。在我们国家,这一点是用比如九年义务教育这样的政策去体现的。办教育、办学校、书籍出版、科学馆博物馆免费向儿童开放等等都是体现。这一点,开始要求大人多做一点,社会努力一点,为孩子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方式,让他们有机会实现自己的全部潜能。
以上都是在我们已有的文化里不难理解的部分。
下面是另外两个特别要讲的,可能目前中国社会还比较陌生的儿童权利原则: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公约的第三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比如父母离婚,孩子判给谁。虽然父母离异已经是一个违背儿童最大利益的事情了,但是在这个基础上,法官和法院应该怎么怎么考虑儿童判给谁抚养,或者如何共同抚养?这就是一个涉及儿童的事情,应该遵循儿童最大利益的场景。比如离婚的夫妻双方把孩子抚养权当谈判筹码,孩子归谁,然后另一方多分财产,这就不是儿童最大利益。在考虑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下,不仅要把孩子判给对孩子好的那一方,还包括要求另一方定期探视、陪伴等等。
不过,「儿童最大利益」短短六个字,何谓最好最大,实际上不那么容易一刀切。比如在电影《天才少女》里面,拥有超强数学天赋的玛丽,一开始因为母亲过世,父亲抛弃而跟疼爱她的舅舅法兰克生活在一起。法兰克目睹自己妹妹也就是玛丽的母亲,同样因为数学天才而被剥夺了生活里其他的乐趣,被培养成数学研究机器人最终自杀,因此着力让玛丽过平凡人的生活。但玛丽的奶奶,一手培养玛丽母亲的奶奶不同意,认为法兰克这是浪费了玛丽的天赋,她能给玛丽最好的学习环境和大学资源。因此两人开始了争夺玛丽抚养权,也是玛丽抚养方式的较量。
这里面,成为一个留名历史的数学家好,还是做个平凡人拥有喜怒哀乐好,电影里有明确的倾向和答案,但在我们实际生活里,怎样才是儿童最大利益,却往往不是非黑即白。大量的取舍,或选择,全在乎于我们如何理解什么东西对儿童重要,什么事情有其价值。
以后找机会给大家详细介绍或者组织讨论,《天才少女》是个很好的家庭教育电影。
不过总的来说,这一点可以理解为「从孩子出发考虑」而不是「从大人出发计较」。
二、参与性原则
「参与性」原则的意思是儿童有权利参与到与自己相关事情的讨论和决定。对于和儿童相关的事情,均应该听取儿童意见:「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这一点在我国是被严重忽视的。
儿童参政议政这个层次就不要说了,几乎是零。百姓参政议政都未能突破的时候谈儿童参政议政的确有点早。但是这个层次其实是很有想象空间的。就以我知道的一些例子来说。
广州曾经有过一次活动,是艺术家和基金会张罗的,找了一批中小学生,让他们分成小组,合作设计广州城市交通未来的样子。马路的样子、有什么样的道路,人和车怎么相处,道路怎么在城区里安排。最后每个小组都做了一批模型或者画了一些设计图。然后设计师都觉得很惊讶,因为这些孩子最后做出来的想法和结果,和很多设计师前卫的想法不谋而合。甚至有一些设计师没有想过的角度。虽然稚嫩,但儿童的确有可能为城市设计提供一些大人有欠考虑的角度。一些从小孩子的眼睛出发才能看到的角度。
让孩子参与设计和创变的DFC
抛开公关参与领域,在家庭里面,孩子吃什么有听取过孩子的意见吗?有和他们一起商量吗?其他所有的事情呢?比如房间的安排,玩具的安排等等。
是的,如果你让一个小孩子选择吃什么,他她可能会选择不断吃炸鸡喝可乐。这就是一个引导和教育的问题。全盘接管,只会让孩子到了十八岁成年获得自己的自主权的时候,才开始「选择不断吃炸鸡和喝可乐」的一发不可收拾。不信大家看看现在一些大学生的消费选择,是不是这样。
普遍的想象里大家觉得:小孩子还小啊,怎么参与?而且啥都不懂,参与了也没有用,只能捣乱。只能没有好结果。
这是中国父母最难过的一关。
怎么在「好结果」和孩子的自主选择或主动参与上做平衡,或看得通透,就是大哉问。如果孩子不能理性地思考和决定自己的所有事情,能不能给一点点的参与和决定,然后逐步增加?
CRC的其中一个假设,是把儿童当做大人来看待,让大人给予孩子同等的尊重和平等权利。如果这一点无法一步到位,我们能不能循序渐进?反正我们已经知道一手包办肯定是错的。
美国拒签缘由和CRC践行困境
这封信的后半部分给大家讲儿童权利公约践行起来会遇到那些矛盾和困难。
美国没有签CRC,这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引起过很多的口诛笔伐。一个号称人权第一的国家竟然不同意196个国家都买账的儿童权利公约,面子上实在是很难看。但是如果我们细细去看,美国拒绝的理由,以及一些政治上法律上的文化上的障碍,就能理解更多CRC在实际执行的时候会遇到的困境。
下面,我会转载《美国拒绝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原因探析》一文中的两段,来让大家了解更多相关的角度和背景:
三、CRC的内在矛盾及其与美国传统家庭观念的冲突
如果说前述CRC与美国政治传统和法律体系的冲突,属于较为宏观的和抽象的层面,是知识精英和政治精英关注的领域。而CRC有关儿童参与权充满矛盾的规定,由于直接涉及到父母的权利、家庭和政府在抚养儿童方面的权限等问题,则为美国普通人所关注。
总体说来,CRC有关儿童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3P,即儿童的被保护权(protection)、被照顾权(provision)和参与权(participation)。(P99)根据玛丽・安・梅森的研究,到20世纪初,美国儿童基本的被保护权和被照顾权大部分已得到承认。国家已经承担了为儿童提供重要服务,特别是最重要的公共教育权的职责。社会和家长也接受了儿童在这两方面的权利。因此,CRC在美国引发最大争议的主要是儿童的参与权161(P959)。
在有关儿童参与权方面,CRC确实存在诸多法律用语含混、模糊和前后逻辑不相一致之处。
一方面,CRC在序言中承认:“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同时,在第五条中要求:“缔约国应尊重父母或于适用时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大家庭或社会成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适当指导和指引儿童行使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另一方面,CKC却在第12、13、14、15和16条中给予儿童言论自由、参与涉及到儿童自身的有关司法和政策诉讼、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结社自由、和平集会的自由和隐私、荣誉和名誉权等。这在法律上将儿童等同与成年人,从而使序言的有关叙述和第5条失去意义,造成了法律本身的逻辑矛盾。
应该说,与以前颁布的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公约相比,CRC最大的特点是笼统地将18周岁以下儿童作为完整意义上的人来对待,从而在重要条款中赋予他们与成年人同样权利,儿童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权利主体。但就人的生理现实和社会现实来说,儿童期最大的特征是儿童在生理、心理、认知能力、认同感等各方面的不断的迅速变化。儿童与成年人间在如下两个方面存在重大差别:第一,能力的差别,这不仅包括决断能力,也包括逻辑思维能力、道德推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和自我理解能力;第二,相对于成年人,儿童的认同感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认同感的发展动态性使得儿童既易受消极事物的影响,也易受积极事物的影响。
这种不可跨越的年龄段特征和儿童与成人间在上述能力方面的重大差异使人们有理由质疑儿童在重大权利并事关其将来发展的问题上,是否具有代表自身作出决定的能力。戴维・L・格里高利对此所做的质疑代表了美国大多数家长的心声。他指出:“自由结社权是否意味着儿童可以加入流氓团伙,而父母不得干涉?宗教自由是否意味着一个儿童可以拒绝在一个他(她)父母所选择的宗教氛围成长,从而选择脱离自己父母的监护和照顾?隐私权是否意味着父母不能检查儿童用于吸毒的房间?隐私权是否意味着儿童可以未在得到父母允许的情况下堕胎?”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CRC所规定的儿童的三项基本权利本身存在着内在的冲突。作为法律规范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父母权和儿童权方面,父母为儿童提供的保护权和照顾权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是儿童应承担尊重和服从父母的义务。但如果赋予儿童广泛的参与权,儿童在享受父母提供的保护权和照顾权的同时,却可以依CRC不再承担任何义务而独享权利。“人们是无法在充分保护儿童的同时而又赋予儿童在影响他们的决定方面有参与权的”。被保护权和被照顾权无须依赖于权利享有者的能力,是以权利享有者没有能力和能力有限为前提的;但参与权则取决于参与者的能力和意志,是以参与者拥有独立意志和完全能力为条件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参与权应该排除了被保护权和被照顾权。
这样,尽管儿童是父母的个人财产的观念早已淡化,但CRC通过给予儿童参与权来限制父母的权利,将侵害父母在家庭中的基本权利,将使儿童在成长中失去理解成人权利和社会现实的向导,而提供这种向导往往是需要强制性的方式。比如,尽管CRC在第33、34条中要求缔约国要采取各种措施使儿童免遭毒品和色情侵害,但在毒品和网络色情泛滥的当今时代,特别是在发达国家,要使儿童远离毒品和色情的伤害,往往需要父母拥有强制性规劝的权利。但儿童可依据CKC的隐私权,“躲进小屋成一统,管他社会和父母”。有鉴于此,儿童参与权确实存在很多问题,美国社会对此的忧虑是不无道理的。
四、基督教右派在美国拒绝批准CRC中的关键作用
在美国这样一个政治运作市场化的国家,除国家面临重大危机外,一部法律的立废大都要经过广泛的公共辩论、利益集团间的反复博弈和对国会议员的多方游说三个阶段。美国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公约,虽无须经众议院批准,但首先要交由参议院外交委员会讨论,而后必须获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才能成为适用于美国。美国政府在1995年签署CRC后,到目前为止,还从未将其递交参议院外交委员会讨论。美国政府何以未把CRC提交参议院表决,除前述CRC与美国政治传统、法律架构、家庭理念有诸多冲突外,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以基督教右派为首的保守派联盟,在具体的政治博弈中成功地使公众舆论和国会议员反对CRC在美国的适用。应该说,在美国不乏CRC的支持者。他们认识到在美国存在着严重的儿童问题。而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他们也认为,有保留地批准CRC虽非根本之策,但至少可以提供一个衡量美国儿童政策的国际标准;可以敦促美国政府、社会与家庭进一步关注儿童权利;可以提供与国际社会交流的机会,以进一步探求儿童的被保护权、被照顾权与参与权间的微妙平衡,特别是可以从法律上探寻青少年时期(12-18岁),随着儿童作为人具有了清晰的个人利益要求和渴望表达自我的意愿,如何处理三种基本权利间冲突的问题。但是,面对以基督教右派为首的保守派联盟对CRC的批评,CRC的支持者在政治上几乎毫无作为。
众所周知,基督教右派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以福音派为核心的清教徒,为反对美国的社会世俗化和政治自由主义而建立的一系列政治组织的总称。他们的基本纲领是“亲家庭,亲生命,亲道德和亲美国”。在经过30余年的发展,特别是在改变极端的宗教立场,转而采用妥协式的诉求权利的斗争方式后,基督教右派已成为美国社会中一支至关重要的力量。在反对CRC的过程中,基督教右派的核心组织基督教联盟与美国关注妇女组织、鹰论坛、家庭研究会、聚焦家庭、约翰・伯奇协会、全国家庭教育协会和卢瑟福特研究所等共同组成强大的保守派联盟。除批评CRC的内在矛盾和对美国主权的威胁外,基督教右派主要认为CRC是一份赋予了政府无限干预家庭生活权力的激进的和危险的文件,是美国历史上对父母权利的最危险的攻击。他们认为,CRC给予儿童如此多的参与与选择权,实际上是扩大了政府的职能。毕竟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无权干预美国国内的儿童情况。一旦儿童权利遇到了问题,采取行动的主要还是美国各级政府。由于儿童在很多方面无法做出有利于其自身发展的判断,特别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会本能地采取不服从父母的举动。这时儿童与父母的冲突,传统上是由父母决断,而按照CRC,儿童可以求助于政府。这样专断、冰冷的官僚机器将渗入温馨的、充满感情的家庭生活。对美国人来说,对政府权力的越位素来抱有警惕心理。基督教右派诉诸于民众对政府权力无限扩张和滥用的厌恶,使广大美国人无法从家庭和政治理念上接受CRC。
在具体的政治博弈中,基督教右派发布有关CRC的情况说明书,出版论文、筹资宣传、设立网站和发行音像制品等各种途径表达他们对CRC的认识,进而影响公众舆论。特别是他们动员自己的成员写信或打电话给国会参议员办公室。参议院工作人员曾报告说,他们接到的反对CRC的来信是支持CRC的100倍,从而对参议员施加压力。就目前来看,包括商界和工会在内的大多数利益集团均对CRC在美国的批准与否漠不关心,自由派在此一议题上力量甚微,而保守派联盟则高度重视,两相比较,CRC未被提交参议院也在情理之中。
正如亚伯拉翰・梅耶森所言:“在民主社会,法律只有当它建立在公序民俗基础上或得到强力集团的首肯,才有机会付诸实施”。而就CRC在美国的情况来看,美国的主导民意和当前主要政治势力都对CRC抱有批评或漠视的态度。因此,CRC未能在美国获得批准,是其自身存在的矛盾和它与美国的传统及现实都缺乏契合所致,而这与美国的虚伪和霸权无关,尽管美国在很多情况下都表现的虚伪和霸道。
以上文段转载自《美国拒绝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原因探析》,作者:王岽兴
资料来源:论文网http://www.xzbu.com/
可以看到,权利义务没有匹配,和对政府入侵家庭的恐惧,是很重要的CRC在践行中需要厘清的问题。我们既不希望儿童权利公约成为儿童为所欲为的「圣旨」,也不希望CRC成为政党或官僚从父母手中抢夺孩子的法器。
即便如此,CRC作为一个纲领性文件,就和其他联合国公约一样,代表的是美好和原则,一个值得追求的未来。而在践行的过程中如何调整和落实,则是留给教育工作者、父母和每一个公民的挑战。
虽然这次文章不短,但关于儿童权利,依然只是开个头,希望这是抛砖引玉。如果你有任何关于儿童权利想说的,欢迎留言!如果你在六一陪孩子或陪父母的过程中,有想过或没想过儿童权利,都可以留言分享哦。
祝每一个孩子和父母,都六一快乐。
祝安好,我们下一封信再见。
凉意
鸣谢:图片来源网络及电影《Baby B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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