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经营管理权是否等同于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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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或者并购重组中,有时会根据要求披露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如《创业板招股书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比例及实际控制人;另外,发行人最近1年新增股东如为合伙企业的,应披露普通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在判断及披露标准时,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一定该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权是否等同于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
本文选取涉及上述问题的案例一枚,证监会反馈及公司回复的逻辑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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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本次重组同时向1名特定投资者(华创易盛有限合伙)定向发行配套融资,该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华创融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份额)。有限合伙的权益结构如下:
2、证监会反馈
申请材料显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运营管理事务,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政策,行使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对合伙企业进行有效管控。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其对本合伙企业出资份额上设定质押、担保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请你公司:
1)结合《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控制权认定相关依据和案例,进一步补充披露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权是否等同于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
2)结合股权结构安排、实际出资人、合伙或者投资协议主要内容、重大事项决策权和否决权、内部决策权限和程序、相关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等,进一步补充披露钟声为华创易盛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及依据。
3、法理分析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限合伙人仍可以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提出建议,同时部分其他事项需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等。
根据上述关于实际控制权的规定、《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以及上述A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披露案例。
实际控制权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需要综合股权投资关系、对合伙企业的内部决策及合伙事务执行的实质影响、对重要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法律及合伙协议规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但同时法律及合伙协议也可能对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监督、管理进行一定的约定,因此需要综合上述事项进而判断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权并不必然等同于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
4、华创易盛的具体情况
(1)华创融金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协议规定的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的决定权利
华创融金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钟声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所规定的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的决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负责合伙企业日常运营;
B、自行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并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C、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
D、聘任经营管理人员,聘用中介机构、顾问等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E、采取和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须的一切行动;
F、以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
(2)华创易盛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汇总如下
综上,华创融金为华创易盛的普通合伙人,并持有20%的出资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约定。
华创融金为华创易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对外代表企业,并对包括合伙企业的增资及增资方案、引入新的合伙人或协议退伙、合伙企业的续期及解散以及合伙企业重要决策机构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任免等事项具有唯一的决定权,并因此能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决定性影响,钟声作为委托代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拥有一票否决权。
因此华创融金能通过其普通合伙人之身份及对合伙企业出资而能够实际支配华创易盛的行为,华创融金对华创易盛拥有实际控制权。
其他案例:认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未拥有合伙企业控制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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