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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手印不贷款”?请先给无臂残疾人支援个假手

2016-11-20 立生于 新京报评论


据说按指纹才能发放贷款,是所有银行都默认的行规。但没有法律规定的规则都是潜规则,以潜规则去架空法律规定,本就站不住理。更何况,是面对没法按手印的无臂青年。你说这是刁难呢,刁难呢,还是刁难呢?


文/立生于



据中国之声报道,26岁的郑州市小伙吴建平早年失去双臂,只能咬笔签字。11月13日,他准备买套婚房,但连续遭遇难题:先是银行不批贷款,然后房管局不办过户手续。


所幸最终在律师和媒体帮助下,有银行同意通过在签字同时拍照存证的方式,让他签署购房贷款抵押合同。



(图源河南电视台)

   
一般客户对银行的签字之外加按手印或只能按手印的要求不以为意,觉得那不过举手之劳,但这其实是配合了银行工作。从本质上讲,客户配合是自由,而非义务。银行方面可在期望得到理解的基础上,争取客户配合,而不可将其固化为某种自定的规矩——“不按手印就贷不了款”。
    
据说按指纹才能发放贷款,是所有银行都默认的行规。但没有法律规定的规则都是潜规则,以潜规则去架空法律规定,本就站不住理。


更何况,是面对没法按手印的无臂青年,对这个特殊群体作此要求,不肯通关放行,更是过分。这对他们,分明是无法完成的动作。尽管银行工作人员也是按“规则”办事,无主观歧视意图,可这实质上已构成对失去双臂的或缺少手指的残疾人的刁难。非得这样,那请先给无臂残疾人支援一个假手。




要看到,从未有法律明确,签订合同只能按手印。《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按手印只是见诸《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补充条款:“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换言之,签字、盖章、按手印,这三种方式择一即可。
    
涉事银行只认手印,拒斥单独签字或盖章,理由是“字迹是可以模仿的,手纹绝对不可能的模仿”。说白了,这是种基于尽最大可能规避经营风险的自利行为。但建议客户采取按手印方式签订合同可以,却不能强迫,更不能搞“不按手印不予贷款”,否则就是超出法律规定,在给客户强加义务,侵犯其签约方式选择权。



要是银行方面认为哪位客户签字或盖章存疑,存在冒仿可能,那也该是银行方面举证,或者由公安机关介入查证。
    
尽管最终有银行同意让吴建平以签字同时拍照存证的方式签署合同,但这也等于是在对吴建平进行“有罪推定”一番——怀疑其签字可能有假,然后再通过“立此存照”的方式让他“自证清白”,保证签署行为的真实性。但这怀疑,就不能通过多方面信息联网核对去证实或证伪?



    
涉事银行有必要对此侵权做法作出纠正,并提升法治观念,尊重客户法定权利。不要说对吴建平了,哪怕对其他身体健全的客户,要是哪位只肯签字或盖章,不愿按手印,那也不能因此就拒绝给其办理贷款业务。
    
至于面对身有不便的残障人士,就更应该尽量提供便利,尽到人文关怀,而不能以对潜规则的教条化执行去设置障碍,给人家雪上加霜。实质上,就算“不按手印不贷款”是法律规定,那法律也该为相关残障人士开一道口子,顾及到这特殊情况。毕竟,“不按手印不贷款”,一般客户或许未必计较,可有些残障人士又怎承受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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