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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走团被撞1死2伤,发生这样的悲剧别只怪肇事司机

2017-07-11 邓学平 新京报评论


如果能证明这次“暴走”活动的组织者在路线选择、安全提示等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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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邓学平


7月8日清晨,山东省临沂市一出租车司机董某因操作不当,开车冲进暴走队伍,造成一死两伤。上个月本报针对青岛李沧区暴走团占用快车道健身曾发文呼吁,停止这种极其危险的行为。时隔不足一个月,就发生这样的悲剧,令人痛心,也再次引起了网友对于占用机动车道暴走这种锻炼方式的热议。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董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意味着公安机关认定董某在此次事故中至少应负主要责任。但据视频显示,当日“暴走团”占据主路内侧车道行走,肇事车辆系从后方撞入人群,那么即便肇事司机承认自己存在“操作不当”,也不会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为“暴走团”在机动车道上行走,同样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除了刑事责任,董某还应对三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同样会以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基础。也即,董某应该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过在具体责任比例或者赔偿金额上,法院拥有最终的裁量权。需要指出的是,不同于刑事责任仅有一个单一主体,民事责任的主体更加多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即如果能证明这次“暴走”活动的组织者在路线选择、安全提示等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论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说到底都无法挽回一条鲜活的生命。暴走锻炼原本是好事,但应该选择人行步道或者公园等场所,而非在机动车道上。此前,据很多报道,一些暴走团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呼喊口号并肩行走在机动车道上,甚至有的逆路步行。而另外一些暴走人士不注意天气,选择在雾浓的清晨或深夜独自步行。凡此种种,有的本身就是严重扰乱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有的则将自己置身于十分危险的境地,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可以说,这样的暴走锻炼非但不能增进健康,反而随时都会面临生命和健康危险。


作为城市管理者,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引导暴走锻炼者遵守交通秩序,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开辟专门的步行通道,为市民健身提供安全的场所,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邓学平(律师)


编辑:梁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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