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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法治人物”隐瞒犯罪前科,是怎样的黑色幽默丨新京报快评

2017-11-13 欧阳晨雨 新京报评论


对评选结果予以取消,当然是毫无疑义的事,但反思、纠偏和溯责显然不能就此止步。

▲网上流传的吴桦源的名片


文 | 欧阳晨雨


    
有一种荒诞,叫角色背离。比如,缉私的走私,缉毒的贩毒,抓赌的赌博;又比如,堂堂“年度法治人物”,竟然有犯罪前科。
   
近日,一个所谓的“高级记者、高级经济师”吴桦源的名片引发大量质疑,其名片上印有“2016湖南省最具影响力的十大法治人物”、“湖南省法治建设发展中心主任”、“《湖南法治建设研究》内刊总编辑”等多个身份。针对质疑,湖南省司法厅启动了调查程序。

11月11日晚,当地媒体官微发出初步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吴桦源隐瞒曾因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的犯罪事实,取消其“2016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评选结果。


▲图片来自红网

    
这一记“取消”来得恰如其分。所谓犯罪前科,是指曾经被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法治人物”,顾名思义应是遵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榜样。查看湖南省2016年度“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暨法治事件”投票活动的官方网页,就在醒目位置张贴了“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典型,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法治湖南建设”主题。
   
客观来说,有过犯罪前科的人,或许也能为法治建设作出贡献,但通过故意隐瞒犯罪前科,得以跻身于“法治人物”行列,力压一众法官、检察官、警察,的确是个莫大的讽刺,客观上也拉低了此类评选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如今,对评选结果予以取消,当然是毫无疑义的事,但反思、纠偏和溯责显然不能就此止步。

年度法治人物评选,如此重要的法治评选活动,为什么就能让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钻了空子呢?不可否认,作为始作俑者的吴桦源,采取了一些隐蔽手段,比如“改名换姓”,通过成立社会组织、挂靠单位“投资”,巧妙达到当选的目的等,增加了审查难度。但作为评选活动的组织方,是否也有审查不严、把关不紧的责任呢?如果与公安机关查询系统主动联动,是不是也能发现一点蛛丝马迹呢?
   
再比如,吴桦源2003年因犯罪获刑,按规定不能再从事采编工作,却在之后的十来年在《西部时报》任职,有关主管部门究竟是一时疏忽,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湖南省法治建设发展中心是吴桦源自己注册的一个社会组织,如何与政法系统单位形成“主管关系”?据传吴长期以司法厅官员身份在各县市区行走,一度被传言成“正厅级官员”,有关部门为什么没有及时澄清,一直捱到“东窗事发”?
    
当然,在倒查责任的同时,还须检视前科报告制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旦有犯罪前科,在构成累犯、行业准入方面,受到一定限制。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问题是,除了入伍、就业等,在参加诸如“法治人物”评选等社会性活动时,是否也应主动报告,公安部门是否应提供信息查询便利等,也当在认真调研论证后,尽快上升到立法讨论的层面。  
 
肥皂泡吹大了,总是要破的。追责到底,亡羊补牢,方能避免这类咄咄怪事再次上演,到头来,滑天下之大稽。
    
 欧阳晨雨(学者)






编辑:与归  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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