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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平竞争审查”纠偏网约车细则丨新京报社论

2017-11-13 社论 新京报评论

对一些地方的网约车细则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正是为了维护和恢复市场公平的必要手段。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才会让政策纠偏成为可能。



文 | 社论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日前获悉,由于一些地方的网约车管理细则在车辆、驾驶员、平台公司等准入条件的限制上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专业人士为此投诉举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正在进行调查。


国家发改委针对地方网约车细则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调查,既呼应了学界业界的现实疑虑,也对接了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到实处的期许。


“公与平者,国之基址也”,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印发了两个重磅文件:先是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简称“34号文”);再就是今年10月底,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前者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者标志着我国公平审查制度进入实质性执行阶段。


公平竞争审查,自然也适用于新经济政策。2016年7月,国家发改委就表示,新老业态之争问题实际上是如何鼓励创新问题,我国要加快推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规定具体进行分析评估,“具体哪些政策妨碍了竞争和创新,该纠正的就要纠正”。


考虑到“34号文”从省到市县的推进时点,与国家、地方层面网约车新规出台的时间相近,地方网约车细则难免被视作公平竞争审查的试纸。地方制定网约车落地细则,也理应先过“公平竞争审查关”。


交通运输部在今年7月28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当时,已有24个省(市、自治区)发布了实施意见,133个城市公布落地实施细则。遗憾的是,却少有行政机关主动说明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很多地方在人和车方面的人为设限,将交通部赋予网约车业的政策空间收缩,违背了对新经济“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也违背了相关规定。


在此背景下,国家发改委的调查,是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的重申:地方层面不可违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滥设市场壁垒,更不能以此方式掣肘新经济发展。


像部分地方的网约车细则,实质上损害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也拉低了技术带给民众的便利感——据《法制日报》报道,如今网约车新政实施已满“1周岁”,相比破局之初,现在的点赞声并不强烈,打车难度也比同期增加。这表明,一些地方的网约车政策也是在为市场制造不公,在给民众制造不便。


对一些地方的网约车细则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正是为了维护和恢复市场公平的必要手段。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才会让政策纠偏成为可能。这才能给创新更大空间,给新经济更有利的发展环境。


期待国家发改委这次调查,能促使更多地方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网约车细则等新经济政策上,也补上应有的公平竞争审查,进而让新经济享受到公平竞争制度保障的红利。


编辑:思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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