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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单位高官出庭应诉,看点不止“级别”

2017-12-20 社论 新京报评论

   


让行政首长出庭,最主要的考量标准不是级别等,而是有利于法庭调查、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


文 | 社论



1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证券处罚上诉案,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被上诉人出庭应诉。据了解,这是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第二次“状告”证监会,黄炜是首位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的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


作为部级单位负责人的黄炜出庭应诉,无疑有其积极意义。尽管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至今,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越来越多,可此前止于地方层面的行政机关。


可以预见,这样的部级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能更有力地彰显行政诉讼中“官民平等”的理念,也减少了行政诉讼中“告官不见官”的质疑。特别是省部级领导干部能出庭应诉,和企业、普通民众对簿公堂,示范意义更易彰显。


值得一说的是,黄炜应诉,在外界舆论看来,最大看点可能是“级别”;但从法律逻辑上看,更重要的,或许还是黄炜出庭跟行政机关高效应诉之间的“适配性”。


需明确的是,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一方是“行政机关”,而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并非代表本人,而是代表行政机关参加法庭调查。而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核心目的,是让原告和被告双方在充分陈述观点、展示证据、辩论质证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


因此,参加庭审的,原则上应当是有利害关系的,而且是有助于帮助法庭查明事实的人。


对于一个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件,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委派直接参与案件处理和事实调查的人出庭,自然是最容易达到法院开庭的意图。在多数情况下,并非行政级别高的人对案件事实了解最清楚。恰恰相反,一线执法人员可能是最了解案情。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可能仍需要一线执法人员到庭去和原告辩论质证。


在该案中,黄炜了解内情和股市监管规则,出庭应诉合情合理。


所以,肯定黄炜等出庭应诉的意义,不是说遇到这类案子必须得高级别行政首长出庭,而是要鼓励更多了解案情的行政首长出庭,重点是“了解案情”。


比如在土地承包问题上,土地承包工作一般是在乡镇政府指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但土地承包证却由县政府颁发,不仅县长,县农业局工作人员对具体情况可能都未必了解。如果一个农民对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证有异议提起行政诉讼,县长出庭应诉,都未必能阐述清楚政府发证理由。


现实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由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具体工作人员没有多少机会发言,案件反而没能调查清楚,以至于不得不再次开庭调查。


此前在一些地方,有的行政机关被起诉后,不仅行政首长不出庭,法庭上连工作人员也见不到。该情形如今已大有改观,这是好事,但行政案件是否就得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仍需审慎考量。


黄炜出庭应诉,也是一面镜子: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仅要出庭应诉,而且行政首长有义务派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如果行政首长对案情最了解,也该履行出庭应诉义务。至于有无必要让行政首长出庭,最主要的考量标准不是级别等,而是有利于法庭调查、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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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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