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派专人监督垃圾分类,侵犯隐私了吗?|新京报专栏

刘昌松 新京报评论 2019-06-25

主管部门委派相关人员在垃圾回收点督察监管,对投放垃圾的市民进行监督和指导,具有合理性。这个时候,相关的隐私保护应让位于落实公共政策。


▲2019年3月,4个由环保志愿者扮演的卡通垃圾分类箱人偶亮相上海某广场,与家长和孩子现场互动,宣传垃圾分类的小知识。图/视觉中国


文 |刘昌松


近日,有不少网友在网上分享他们在投放垃圾时的“不幸”遭遇。有人说垃圾点多达五六个大爷大妈盯着,要翻看要扔的东西,感到毫无隐私可言;有人抱怨垃圾房旁装监控;还有人抱怨管理者管得太宽,说人家端午节刚过就把艾草扔了等,不一而足。

其实,这都是强制推行垃圾分类出现的正常现象。只是,在这其中需要厘清的一点是,推进垃圾分类中是否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
 
派专人监督垃圾分类是否涉嫌隐私侵权

派专人监督垃圾分类,是否涉嫌隐私侵权?这无疑是个法律问题,涉及公共卫生政策的推行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垃圾中是否存在一定的隐私?回答是肯定的。例如丢弃生活垃圾的种类会暴露我们的饮食习惯,尤其是最近吃了什么,可能我们并不愿让人知晓;还有些可能非常私人化的物品(如用过的卫生巾、安全套等),更是不愿暴露。除此之外,还有物流包装上未处理掉的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的物品。

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垃圾分类监管者进行垃圾分类,的确容易暴露隐私。

但政府强制推行垃圾分类,尤其是在推行初期,市民垃圾分类习惯尚未养成,必须有一定的监督指导措施,来保障垃圾分类的执行。

因此,主管部门委派相关人员在垃圾回收点督察监管,对投放垃圾的市民进行监督和指导,具有合理性。当此之时,相关的隐私保护应让位于落实公共政策。

其实,法律对隐私的守护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例如案件涉及的隐私对律师便不会保密,疾病涉及的隐私则对医生不保密。因此,垃圾回收涉及的个人隐私对回收监管人员也不应保密,否则其无法执行职务。在垃圾房安装监控,相关于“电子眼”执行,同样具有合理性。

但正如律师有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约束,医师有行业规范和医德约束一样。垃圾回收监管人员,也应当在上岗之前进行相关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规则,要求其对执行回收监管职责中的“所见所闻”,除有现实公共安全方面隐患应及时报告以外,应做到守口如瓶。垃圾房“电子眼”的监督人员,也应遵守同样的要求。

至于物流包装上未处理掉的个人信息,是个老生常谈的隐私保护问题,同垃圾回收监管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理论上讲,行为人抛弃含有个人信息的物流包装,是对个人信息的自由处分,是放弃其隐私利益,给人收集垃圾中的这类信息提供机会,所以行为人自身当多些谨慎。

垃圾监管人员应履行本职,不当“太平洋的警察”

垃圾分类监管人员的本职,是监督指导好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市民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分类标准(不同城市可能有不同标准)进行投放。对个人和单位不按规定投放垃圾,而且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执法权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也是其职责所在。

但应知道,现代法治原则是私法自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就是自由的,他人不得干涉。

垃圾投放监管人员当然也不例外。除紧急情况为了他人利益可进行“无因管理”外,其他情形下,法律都不鼓励人“当太平洋的警察”。

现代年轻人观念更新快、自主意识强,很多人不太喜欢别人对其行为品头论足,这是垃圾回收监管指导工作中要特别注意的。我国各地出台垃圾分类政策几乎都有10多年了,但强制推行刚刚起步,部分市民不理解、有抵触情绪,这是可以理解的。

在具体监管过程中,有些事项只属于道德范畴,并不违法,监管人员即应避免过多干涉引起冲突。例如,有的人衣服鞋袜八成新即扔了,有的鲜花插上两三天就更换,有的白面馒头吃上两口就让放进垃圾袋,有的内裤穿一次即当成垃圾,有的饮料未过期也处理了等,有的监管人员看不过眼可以善意提醒,但也应注意分寸。

说到底,垃圾分类强制推行离不开“人”。而在强行推行过程中,派专人监督指导引起一些人不理解、不适应,是很正常的现象,对此我们应该予以充分理解,并提前对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与社会冲突进行预判,做好有效应对的预案,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更高效地进行。

□刘昌松(法律工作者)

   

编辑:狄宣亚  校对:吴兴发


推荐阅读:

河北两地“断交”:治污需区域联动怎能只“各顾各的”|新京报快评

监控学生:别以“呵护”的名义制造伤害|新京报快评

救护车司机醉驾,这是救命还要命?|新京报快评

“冒名顶替成干部”:档案身份证名字对不上也能过关?|新京报快评

“河水被蒸干如何蹚河射日”,小学生给教材编者“上了一课”|新京报快评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