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酒店针孔偷拍,不能还是 “罚酒三杯”|新京报专栏
消除偷拍不能光靠“顾客发现”,法律必须要长出“牙齿”,而且是坚硬、健全和锋利的“牙齿”,唯有如此,才能见招拆招,把偷拍“斩草除根”。
▲八成酒店房间内都装有针孔摄像头?说出这话的酒店道歉了 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文 | 蔡斐
近日,黄先生和女友入住郑州一酒店时,在电视机下方插座内发现针孔摄像头。媒体到酒店采访时,酒店相关负责人称,酒店另一房间也有针孔摄像头,摄像头装得很隐蔽,酒店不是太专业没看出来,“我跟你说,郑州的酒店80%里面都装有(针孔摄像头)”。
目前,当地警方已经介入本案。不过,透过酒店相关负责人“平静”的回复,80%的比例确实让人不寒而栗,这意味着我们大部分人在酒店住宿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被偷拍,隐私权被侵犯。
据警方介绍,现有案例除了部分是因为猥琐心态,自己去偷窥,大部分偷拍视频是为了销售给非法色情网站,去卖掉,去盈利。也就是说,住客在酒店房间的举动,包括某些私密行为,都是可以通过互联网传播扩散,被人观看。
在小巧隐蔽的针孔摄像头面前,个体所珍视的隐私荡然无存。更为可怕的是,一旦这些视频进入网络色情产业链扩散开来,即便被警方查处,也很难完全删除,抹除网络痕迹。
出现这样的问题,原因有以下三种。
违法成本过低
对于违法偷拍行为,现有处理一般诉诸《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即“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显然,相比偷拍带来的生理刺激、心理愉悦以及丰厚利益,上述处罚几乎等同于“罚酒三杯”。
此外,虽然偷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情节严重的标准往往有偷拍视频数量或违法所得金额方面的要求,一两次的偷拍很难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因此,没有锋利“牙齿”的法律,要对犯罪分子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铤而走险、有恃无恐也就不足为奇了。
▲广东一男子在住处发现针孔摄像头:正对着卫生间 担心隐私泄露 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偷拍设备泛滥
在某网络购物平台输入“隐形摄像头”,商品数量高达100多页。今年1月1 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但对于“迷你摄像头”的用途,现行制度并没有从源头加强监管,如限制出售对象、说明购买目的、对于购买目的要有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才可以出售等。
也就是说,随着技术和产品的更新,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并没有与时俱进,还只是把这些偷拍设备泛化为一般的民用产品。尽管刑法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但这往往是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为定罪条件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偶尔发现的偷拍,在没有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往往视为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甚至有时候,警方也就只是要求“一删了事”。
产业链条猖獗
据知情人士介绍,这些被偷拍的视频往往流传在情色视频分享网站等灰色地带,只要付费和打赏,就可以获得增值服务,包括观看实时直播。同时,由于这些网站域名和服务器均在海外,网站上没有任何相关的备案信息,相关部门很难调阅注册资料并掌握网站管理人员信息,打击难度很大。
“净网2018”中,浙江嘉兴破获一起特大跨境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犯罪分子在境外架设服务器,通过自行开发的APP接入淫秽色情直播源,发展会员350多万,涉案资金2.5亿元。
更让人担忧的是,不少自媒体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也蠢蠢欲动,以形形色色的交友社区、性知识普及或者销售情趣产品等名目,打起擦边球,扮演起本来不该扮演的角色。
在此意义上,消除偷拍不能光靠“顾客发现”,法律必须要长出“牙齿”,而且是坚硬、健全和锋利的“牙齿”,唯有如此,才能见招拆招,把偷拍“斩草除根”。
□蔡斐(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编辑:狄宣亚 校对:刘越
推荐阅读:
“琯溪大桥”得去“大”字,有些“小而精”的大学哭了|新京报快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