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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70年立法简史|70年•中国策

杨立新 新京报评论 2022-03-23

五年前,中央决定编纂民法典,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经过四年多的努力,《民法总则》已经制定完成。民法分则已经过了两次审议,因而可以说,我们已经看到了民法典编纂的胜利曙光了。作为一位民法典立法和司法的亲历者,在这样的曙光面前,我心里怀着由衷的兴奋和喜悦。


▲杨立新    新京报记者 浦峰 摄


文 | 杨立新


1949年以来,中国的民法典立法经历了70年的风风雨雨和艰难曲折,终于看到了曙光:中国民法典即将诞生。

   

经历过中国民法典立法70年的人,大概只有江平、王家福几位九十岁以上的泰斗们了。作为后辈民法学人,如我而言,从1975年在23岁时开始接触民法,至今只有40多年,讨论前20多年的民法典立法,只能是在资料上考察,而非亲历。

   

《婚姻法》领衔民法典建立

   

在所有的法律中,民法典是除了《宪法》之外的最重要、规模最大的法律了。它的最大功能,就是给全体民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构建行为规则,让每一个主体都依照民法的规则行事,形成规范的市民社会秩序。每一个人都生活在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中,获得行为的自由,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大到国家基本的所有权制度,小到相邻枝丫如何刈除,都须由民法典制定规则,大家共同遵守。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年即1950年,立法机关就制定了《婚姻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单行法。其基本功能是废除旧的亲属制度和封建婚姻观念,建立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因而使69年来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稳定。

   

可是,对其他民法部分的制定就太迟了。《婚姻法》一枝独秀的局面持续到1985年才结束,立法机关制定了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民法单行法,使我国的民法逐渐形成以单行法为表现形式的“散装”形式的民法典。我将这种形态的民法称之为“类法典化”民法。

   

1949年以后的20多年里,形成了《婚姻法》一枝独秀的民法立法状态。这其中缘由,一是强调人治、忽视法治,二是政治运动频繁,三是民法理论不繁荣。立法机关几次进行民法典的制定工作,都因此而搁浅。

   

改革开放后,民法典不断完善

 

由于缺少市民社会的基本行为规范,无法形成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因而经常发生失去常态的社会生活,乃至于出现“十年动乱”,使人们不得不经历秩序破坏、权利被侵、社会动乱的悲剧。

   

1980年代制定《继承法》和《民法通则》时,我还是司法机关的法官,对民法典满怀期待,因为民事司法无法可依久矣。那时的心情,就像久旱的秧苗渴望甘露一样。在拿到这两部法律文本的时候,那种激动的心情真的是无以言表。

   

随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我国立法机关又制定了三部合同法,民法的单行法在不断发展之中。

   

1990年后,我从一个立法的旁观者,开始参与到民法典的立法之中。制定统一《合同法》,是第一次由学者提出立法建议稿,再经过立法机关多次审议,最终在1999年通过的民法单行法,实现了合同法的“三法合一”。使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秩序规范急需的合同制度法律化。

   

之后,在关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物权法》制定中,经历了全国规模的历次大辩论。最终在2007年使确立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物权法》成为正式的法律,平等保护所有人的物权。200912月,保护每一个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侵权责任法》问世,使民法最主要的单行法基本制定完毕,使国家有关民法典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完备。

   

五年前,中央决定编纂民法典,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经过四年多的努力,《民法总则》已经制定完成。民法分则已经过了两次审议,因而可以说,我们已经看到了民法典编纂的胜利曙光了。

   

作为一位民法典立法和司法的亲历者,在这样的曙光面前,我心里怀着由衷的兴奋和喜悦。


▲杨立新     新京报记者 浦峰 摄

   

 我国民法典体现时代精神

   

就目前已经生效的《民法总则》和经过了二次审议的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基本内容看,代表着我国民法发展方向的民法典的优势在于:

   

第一,民法典的体系合理,内容比较完备。

 

纵观民法典总则和分则各编,可以看到,我国民法典分为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和继承编。与德国法系民法典的五编制相比,多了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而这恰好是我国民法典的特色。从条文规模上看,大约在1200条到1300条之间,属于中等规模的民法典,基本内容应当是够用的,基本上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和实际生活的需要。

   

第二,全面突出人文主义特色,注重保护人的尊严和权利。

 

已经生效实施的《民法总则》强调人格尊严和民事权利保护,体现了21世纪社会发展对民法的要求。把人文主义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基本特征,确认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和价值,突出保护人格尊严和民事权利。在民法分则各编中,这一特点集中表现为,专门制定了“人格权编”,突出强调保护人格尊严;把人格权作为民事权利中的最重要权利,予以确认和规范,形成世界民法典中独树一帜的鲜明特色。

   

第三,紧跟时代发展,适应时代要求。

 

21世纪开始以来,在世界范围内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科学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迅猛发展,对民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我国民法典生逢其时,必须对此作出反映,否则就落后于时代。《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在该领域的立法上走在了世界前列。在分则各编中,都有反映时代要求的条文。就连“刷脸”“深度伪造”等当代最新科学技术的侵权行为都有所规范。就此,深信我国民法典编纂完成之时,将会成为世界上最能够体现时代精神的民法典。

   

70年寒暑交替,历尽曲折,终于迎来了民法典编纂的曙光。在回顾70年民事立法发展历史时,还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站在时代的前头。用精雕细琢的精神,审视即将完成的民法典草案。在最后的关头,进一步修改完善这部立法巨著。让它在另一个70年开始的时候,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维护人格尊严、保护人的权利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未来更全面地体现公平、正义的民法精神。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编辑:狄宣亚  李冰冰  校对: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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