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任教30余年,历史遗留问题不是免责理由 | 新京报快评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白潭镇陈家村孙国停举报,自己被人冒名顶替当老师30余年。孙国停称,1976年他进村小当民办教师,1988年因个人原因从学校离开。2003年,孙国停前往外地打工,办理暂住证时被告知无法查到户口,直至2013年才办下户口和二代身份证,并发现是同村某男子占用了他的户籍。
3月31日,新京报记者联系到被举报人,他承认自己原名为陈双成,上世纪90年代顶替了孙国停民办教师资格,此后还担任过某校校长。目前,当地教育局、纪委、警方等多部门已介入调查。
和之前的冒名顶替挤占他人的升学、就业机会不同,这起冒名顶替案,是冒名获得他人离去的岗位,而且用人单位是知情的。虽然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但冒名顶替的性质还是一样的,应该严肃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尤其是,为冒名顶替者办理户籍,不可能是冒名顶替当事人一个人可以运作的,也有必要查清具体运作过程,给被冒名顶替者一个交代。
有人说,被冒名者是因为超生而离职,当地学校也需要民办教师,只是因为有关政策不允许再招民办教师,才发生了这起利用之前名额进行冒名的案件,似乎情有可原。但是,这里面存在三方面违规。
首先是超生者本人主动离职,岗位却被保留,这已经违反了当时的政策规定;而且,政策不准再招民办教师,可当地教育部门、学校仍采取了变通方式违规聘用民办教师;此外,用人单位明知是“冒名顶替”,还支持了这种行为。
因此,这起冒名顶替案,并非个人行为,而属于集体行为,折射出当年学校聘用教师存在的困境,更体现了当地教育部门、学校的法治意识淡漠。
从历史角度看,这起冒名顶替案有其历史原因,虽然冒名顶替没有挤占被冒名顶替者的岗位,但对被冒名顶替者的影响也是实实在在的,如因无法办出身份证,而不能外出打工等。因此,即便是历史遗留问题,也需要严肃处理,维护被冒名顶替者的合法权利。
总体看来,冒名顶替获得入学资格、就业机会,都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由于核查身份信息主要依靠纸质材料,无电子信息,这给了冒名顶替者运作空间。进入互联网时代后,这种情况明显减少。而单位员工离职后,按规定不能再补充人员,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冒名顶替,是不规范招聘、用人产生的问题。
针对冒名顶替,202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冒名顶替罪”首次入刑,明确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虽然在此之前发生的冒名顶替案并不会据此追究刑责,但对于这种历史遗留问题,也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如在此案中,剥夺冒名顶替者通过冒名获得的资格,要求对被冒名顶替者作出相关赔偿,以及运作冒名顶替过程中涉及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都有依法追责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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