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出“三有”名录,野猪不再受保护了吗? | 新京报快评
▲在我国,野猪作为一个种群,其自身已不存在生存威胁。图/新华社
文 | 周威
野猪不再受“三有”名录保护了。
据新华社报道,6月30日,国家林草局公布了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在部分地区致害严重的野猪,被正式调出名录。
据介绍,此次新调整的“三有”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与2000年首次发布的名录相比,在基本保留原有种类的同时,新增了700多种野生动物,显著扩大了保护范围。或许有人会因此疑惑,原本在册的野猪,此次为何被删除?
这是因为,当前,野猪这个物种自身已不存在生存威胁,不少地区甚至因其种群数量过高,对当地民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才会被名录调出。实际上,这也恰好体现了修订调整“三有”名录的目的,是更加科学地进行野生物种保护。
其实,在2021年,“三有”名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布时,是否删除野猪,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不同意见的讨论。如今尘埃落定,那么,野猪作为一种野生动物,未来将如何被利用和保护,甚至对今后野生动物的保护利用有哪些影响,都值得关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将野猪调出名录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捕杀,其仍受《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捕杀、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因此,私自捕猎包括野猪在内的野生动物,仍然是严格禁止的,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不再受“三有”名录保护,让有组织合法开展的猎捕活动程序更加简便,但绝不是让其成为“偷捕偷猎”的破口和漏洞,仍需坚持保护优先原则,严格遵守禁猎区域、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以及国家枪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专家也强调,将野猪调出“三有”名录后,按照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其造成的损失仍属于致害补偿范围,受损群众仍可以依法获得补偿。可以说,将野猪移出“三有”名录之后,只是对其保护更加精细化了。
事实上,野猪的命运,也是人与自然关系变化的一个缩影。
野猪种群数量在历史上经历了较大的起伏。有专家介绍,1949年,全国野猪大概有200多万头,但直到1989年我国第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才出台。这40年间,因过度捕猎、持续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开发和利用等原因,野猪数量锐减,甚至在不少地方局部灭绝。
在约2000年前后,野猪被列入“三有”名录后,其种群数量开始逐渐恢复。除保护力度加大,也由于我国整体生态环境改变、天敌减少,造成野猪数量大增。因此,随着人类活动范围扩大,人与野猪冲突日益增多,也给生产生活造成了实际灾害。
我国野猪种类繁多,各地区间种群分布、数量等差异也较大,和当地其他物种、人类生产生活关系错综复杂。但野猪本身并不是人类社会“入侵者”,它们在生态环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能简单从对人类的利害角度来衡量其是否应该被保护。
而且,即便从“实用主义”出发,野猪也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分子。比如,通过野猪翻土拱泥等种群活动,可以调节植物群落,其觅食行为能帮助控制森林鼠患。野猪同时是食物链上级动物的主要食物,其遗传基因也是改良家猪品种的重要来源。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物种的兴衰,也都会给自然造成不可逆的影响。而野猪这一物种的存在,本身就是大型猫科动物和各种掠食者重返中国野外的基石,其所处的生态位,以及对我国生物多样性的影响,非常重要。
近年来,随着全民环保意识逐渐提高,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呈现出向好趋势,一些濒危物种的野外种群数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一些物种甚至已不存在生存威胁,比如野猪。
但随着人类活动范围进一步扩大,我们和野生动物的交集也必然越来越多,包括野猪在内的所谓“动物进城”的问题也被广泛关注。在此情况下,如何更科学地保护野生物种、维护生物多样性,在人类自身发展和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中求得平衡,无疑是我们不得不认真对待的新课题。
以此而言,野猪落选“三有”名录引起的社会热议,也是面向公众进行野生物种保护科普教育的良好契机。而帮助公众更加清晰地理解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边界所在,以实现生态保护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无疑也是此次“三有”名录调整的现实意义之所在。
撰稿 / 周威(科普专栏作家)
编辑 / 何睿
校对 /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