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有风险,“大V”被判赔10万也不冤 | 新京报快评
又一个“大V”因搬弄是非栽了。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原告陈某为综艺节目选手,被告周某为“娱乐大V”。周某发布文章称陈某学术造假、爱妻人设破灭等,一度登上热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通过“大V”账号转发文章时,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恶意营销炒作,吸引流量谋取不当利益,存在主观过错,判决被告发布道歉信,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对“大V”周某来说,这次败诉后果很严重。被人告上法庭,被判发布道歉信不够,还得赔偿对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经济方面固然要承担不菲的损失,而个人声誉也将受到负面影响,先前立起的美好人设瞬间土崩瓦解,将来在网上发声,这也是难以摆脱的“瑕疵”标签,真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爆料”一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可能因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等人格权利,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周某所发布内容看,宣称对方学术造假、爱妻人设破灭等,均为不实消息,逾越了法律边界。
尤其不能忽视的是,周某拥有“大V”身份,作为平台认证的“2020十大影响力娱乐大V”和“知名娱乐博主”,其账号上有近486万名粉丝。而其涉事那次“转载搬运”,当日即引发6300多次转载、2.2万余条评论及近66万次点赞,涉案话题一度登上热搜榜,对无辜者的网络“软杀伤”、社会危害性可见一斑。对此,法律不会视而不见、轻轻放过。
在这起诉讼中,周某抗辩的一个理由是,“文章为转载搬运,是猜测性言论,不存在诽谤”,似乎“搬运”了别人制造的谣言,自有“罪魁祸首”,自己就不必要担责了。
这是一种误解。影响力越大,责任越大。同样,作为“大V”,在网络上的影响力更大,理应负有更高的核实注意义务,不能毫无底线地“转载搬运”。
翻看有关法律,并未对“转载搬运”行为区别对待,明确“网开一面”。比如,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对于“转载搬运”行为,已被“复制、发布、传播”行为所覆盖,即便没有单列予以禁止,也不属于“法外之地”。
在这起诉讼中,败诉后的周某,主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而事实上,他的所作所为,很明显也违反了《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若较真起来,可能还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如果达到了司法解释明确的“立案标准”,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大V”周某栽在了自己的“嘴”上,被判赔10万元一点也不冤。这同时也警示,“转发”也有风险,尤其是那些故意蹭热度、标题党、带偏节奏,搬运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不仅污染了整个网络环境,也很可能因为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等,受到法律的惩罚。
近期,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行动,相继公布了一批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司法机关依法审理这起诉讼案件,判令违法者周某承担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责任,既是对当事人及潜在不法者的震慑警示,也向外释放出严惩恶意炒作的强烈讯号,有利于营造更清净宜人的网络环境。
撰稿 /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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