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主注意 | 国家规定:群里有违法违规信息,谁建群谁负责!
昨天,一条消息让小编的各个群都炸了……
“国家规定:群里有违法违规信息,谁建群谁负责!”
因为根据国家网信办昨日(9月7日)公布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信办表示: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同时,网信办昨日公布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还对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账号、知乎账号、各直播平台账号等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信息发布做了规定。
这两条规定都将于10月8日起施行。
微信群、QQ群要遵守这些规定
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规定》强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合理设定群组规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先来解释一下《规定》中的几个名词:
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一共15条,小编划了一下重点:
1
互联网群组服务提供者作为平台方,
承担着对群组进行管理的主体责任,
《规定》对此提出了什么要求?
具体来说,平台方应落实的主体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明确与使用者双方权利义务;
二是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
三是对互联网群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
四是对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及使用者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是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2
对建群条件、群组规模、群组管理方式等话题,
此次《规定》对平台方面有何要求?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上限、个人建群上限和参加群数上限。也就是说平台方应根据自身能力来运营相应规模的群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设置唯一群组识别编码。
3
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群组传播涉淫秽色情、谣言诈骗等违法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对此,《规定》中强调了哪些处置措施?
《规定》第十条明确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对于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
对于违法违规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
同时,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4
对社会一直关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责任,
《规定》有哪些要求?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发微博、做直播要遵守这些规定
针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信办表示,一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缺失。
部分用户公众账号使用者传播低俗色情、暴力恐怖、虚假谣言、营销诈骗、侵权盗版等信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反映强烈。
具体而言,在各类社交网站和客户端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如腾讯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账号;百度的百家号、网易的网易号,今日头条的头条号、腾讯的企鹅号、一点资讯的一点号等;在花椒、映客等直播平台和秒拍、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在知乎、分答等互动平台开设的对公众答复的用户公众账号等,均在本规定适用范围之内。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一共18条,以下是重点:
第六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三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公众账号及注册主体纳入黑名单,视情采取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看完有点方,
是时候转让我的群主身份了,
有没有接盘的?
中国网
All About China
中国网客户端
上!线!啦!
9种语言
近80个特色栏目
辐射200多个
国家和地区
共同讲述
同1个中国故事
中国网——你从未和中国如此接近
热议 | 榆林产妇跳楼事件:医院晒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吗?
速来丨“镜头中的脱贫故事”拍客大赛邀您来投票!
(来源:国家网信办 成都商报 每日经济新闻 央视新闻等)
本期编辑:李兆彧
本期校对:刘倩
投稿邮箱:livexwy@qq.com
中国网期待你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