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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首次明确禁止“跳单”行为!买房“跳单”仍需支付报酬



中介提供了房源、看房服务

买家嫌价格高明确表示不买了

谁知没过多久

买家直接和房东签订了购房合同

这下,中介不干了

2021年3月将买家

王某夫妇起诉至宁海法院

要求二人支付报酬10万元


王某夫妇去年12月有意购买街面房,二人通过某房产中介了解到宁海某地的一处街面房正在出售。中介便带二人前往看房,由于房东给出的报价远高于王某夫妇的心理价位,买房一事便不了了之。王太太也明确告知中介因资金未到位、价格较高等原因,不打算购买该街面房。之后王先生和好友老李聊天时,偶然提起该街面房。老李表示,自己和房东是老相识了,如果由他出面讲价,价格可以便宜很多。通过老李的磋商,双方敲定了合适的价格,王某夫妇与房东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中介知晓此情况后,认为王某夫妇是通过自家公司知晓的该街面房,也享受了看房服务,最后房子成交了,理应支付报酬。而王某夫妇则表示,他们和中介之间并无合同,虽然看了房子但是双方还在就中介费进行磋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成立。再者二人购买该房产是老李的功劳,全程中介并没有参与,因此要求驳回中介的诉请。

虽然王某夫妇与中介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王某夫妇接受中介为其提供的房源信息、看房服务,双方已实际形成中介合同。法律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其中中介合同义务包括提供有用的房源信息、带买方看房、协助双方商谈价格、协助办理贷款、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房源信息以及带看房,但并未就房款、支付时间等买卖合同内容进行居间并促成初步一致意见,原告也未能证明房源信息系其或合作房产中介独家掌握,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报酬200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官说法

近年来,买房需求激增,房产中介行业发展迅猛,交易中“跳单”现象也频频发生,尤其在二手房买卖中介纠纷中尤为凸显。法律中的“跳单”行为又称“跳中介”,是在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甩开中介人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后果,首次将禁止“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有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向。


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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