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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端投放开学法治第一课 “四明”云法庭进校园




秋光灿烂幸福长

求知路途征帆扬

又到一年开学季

法治护航乐成长



开学首日,宁波中院“四明”云法庭走进全市13家中学开展普法活动,首次以移动微法院为载体,通过云端投放的方式为1万多名初、高中学生带去了“开学法治第一课”。


当今社会,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手机、电脑和银行卡几乎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纷繁复杂的虚拟空间中,可能暗藏各种陷阱,一不小心,就会上当受骗,甚至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本次“开学法治第一课”针对中学生身心特点和实际情况,选取了一起真实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宁波中院不仅精心剪辑了庭审视频,又在庭审视频前后分别增加了妙趣横生的导语和释法视频,激发同学们学法守法的热情。


戳视频 一起云课堂




案件详情

2020年5月,郑某某通过网络渠道得知有人收购银行卡。虽然知道对方会将收购的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但手头缺钱的郑某某还是以本人名义办理了某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一张,并将该银行卡以及配套的U盾、手机SIM卡和本人身份证一并卖给他人,获利人民币2200元。

后他人通过虚构网上平台投资的方式诈骗钱款,其中人民币250余万元被骗钱款流入他人提供的银行卡后又部分流入郑某某售出的这张银行卡内。

经查,郑某某所出售的银行卡过卡流水逾人民币4.67亿元。

法院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结合其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郑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200元,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通过该案例

法官提醒同学们及其亲朋好友:


自身“卡证”不出售

他人“卡证”不购买

切勿将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

对公账户、微信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

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

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

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

转账、提现

避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


老师和同学们纷纷表示,“开学法治第一课”让他们受益匪浅。“法治教育是学校德育教育工作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宁波中学教师竺超红说,“在开学的第一天,宁波法院以云授课的形式向学生进行法治宣传,非常有意义。形式新颖的法治课堂,生动鲜活的身边案例,细致入微的庭审介绍,让学生对庭审有了直观的感受,增强了学生对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防护意识。”

宁波中学学生蔡璇认为,作为高中生,应该更好地从法治教育活动中获取知识,汲取教训,培养自己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做新时代的守法好青年。



“四明”云法庭是宁波中院倾力打造的开放性普法平台,该平台发挥移动微法院技术优势,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运用法院独特的庭审案例资源,展示法官以案释法专业特长。自2020年10月上线以来,已经有2万人次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参与,根据不同群体,以极富针对性的内容与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加大普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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