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底盘开采,巨额赔偿并修复生态!宁波中院审结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今天(11月10日)下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宁波市海曙某采石场、陈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相关刑事案件另案处理)。该案涉案标的约2500万元,系宁波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标的最大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宁波中院副院长王文燕担任本案审判长,与另两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庭审案。宁波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黄贤宏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
在宁波中院的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2008年1月1日,宁波市海曙某采石场的负责人陈某取得了某村集中开采区的石矿采矿权,可采资源总量3090万吨。但在采矿过程中,陈某指挥采石场工作人员采取爆破后以镐头机、挖机挖掘的方式在矿区多个区块超底盘开采(即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或越界开采),非法开采量多达54.79万立方米136.96万吨,获利2221万余元。陈某还采用施工垃圾回填方式隐瞒超底盘开采行为,致使其违法行为多年未被发现。
上述非法采矿行为严重侵害生态环境,造成山体坍塌危险。宁波市检察院于2021年9月9日向宁波中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宁波市海曙某采石场、陈某对非法采矿获取的石料价值2221万余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180日内自行对生态环境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不合格的,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75万余元,同时承担生态修复方案鉴定费用7000元。
庭审直击案件受理后,宁波中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并由王文燕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合议庭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多次沟通协调,并召开庭前会议,引导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并就争议事实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核实。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双方围绕陈某是否应列为共同被告、经批准但未开采的部分是否应予以扣除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并均作了最后陈述。
公益诉讼起诉人宁波市检察院指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宁波山体众多,像本案被告一样非法采矿、损害生态、牟取暴利的行为时有发生,通过本案的起诉旨在警示潜在的生态破坏者:任何破坏生态的行径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被告宁波市海曙某采石场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采石场愿意和陈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履行企业义务,并将继续自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
被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陈某已经深刻意识到超底盘开采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承诺其愿意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会积极督促采石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在宁波中院主持下,宁波市检察院与两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共同承担对非法采矿石料价值222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该款项已被象山县公安局扣押,待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依法扣划;两被告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80日内自行对生态环境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修复不合格,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75万余元;两被告承担生态修复方案鉴定费用7000元(已当庭履行)。
该调解协议将由宁波中院确认并履行相关法定公告程序后生效。之后,相关部门将监督执行生态修复情况。
法官寄语
调解后,审判长当庭发表了法官寄语——
本案审理到此结束,但引发的教训、影响却并未结束。两被告为了一己私利,置矿产资源、水土保护于不顾,违法超底盘高强度开采,又以施工垃圾回填的方式逃避执法机关的监管,人民法院对这种扰乱采矿秩序、盲目消耗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坚决说不。本案中,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最后陈述过程中发表的意见,都展现了宁波法律职业共同体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的使命担当。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是凝聚新时代新发展理念的重要观点,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各类市场主体既要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更要注重平衡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系。两被告要深刻认识自身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切实主动履行好调解协议内容,将违法行为的损害降到最低。同时,在这里也呼吁大家共同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打造更高水平的美丽宁波,彰显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的生态之美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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