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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微分享 | 法官心证的公开

编者按

从2021年10月起,本公号开设“深耕•微分享”专栏,主要刊登两级法院法官在日常办案中通过思考、摸索总结出来的审判思路、规律、经验、技巧等,以期对其他审判人员或办理同类案件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同时欢迎法律共同体及法律爱好者留言参与讨论。



本|期|作|者

蒋广新

锡山区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三级高级法官

这几年,我分管人民法庭工作,看着一批又一批的年轻干警走上审判岗位,看着他们一步步从青涩到成熟。案件讨论时,他们年轻的头脑、活跃的思维和对审判工作无比赤诚的热情,让我倍感欣慰,“我的这一棒,算是顺利交接了”。2021年10月18日,我写完了在专委岗位上的最后一份判决书,无限感慨。现在,就以这个案件,再与青年法官们探讨一下“心证公开”的话题。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三层无纺布口罩供应合同,由B公司向A公司供应口罩。A公司从B公司购买的相应规格口罩后,将其出口至日本。后日本客户投诉,表示该批货物耳带电焊工艺不成熟,发生批量性掉落。遂A公司向B公司发函解除合同,但B公司不认可其口罩有质量问题,双方协商不成,A公司诉至法院。
这是一个被中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一审程序中,A公司提出了对尚在日本的剩余口罩进行质量鉴定的申请,原承办法官认为无法确认该些口罩是否系B公司供应,并未启动鉴定程序,但将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A公司,最终以A公司提供的口罩质量不合格的证据不足而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未查清,裁定发回重审。
这个案件的主要争议是B公司交付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于这个争议的确认往往会启动司法鉴定,但是这个案件中的待鉴定标的物尚在日本,如何运回?运回后如何对货品真实性予以确认?这里面问题很多,所以我倾向利用法庭调查的程序手段来确认法律事实。
第一次庭审时,我让双方重新梳理整个交易往来过程,尤其是矛盾是怎么产生的,产生之初双方是如何协商的。原告A公司提到,在其向B公司第一次提出质量异议后,B公司对质量问题是予以认可的,当时补偿了其5万元。为此,A公司提供了转账记录,但是该5万元转账事项备注却是空白的。我让B公司陈述该款项用途,B公司称由于其销售的口罩普遍都降价了,故支付给A公司5万元的补偿款。
我抓住这点争议,在庭审中当场公布心证:钱货两讫后,货物降价是买受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交易习惯中极少出现出卖人主动补偿的情形,我对出卖人的说法存疑。此时,我对举证责任作出了动态调整,要求B公司在7日内补充提供证据证明该5万元的付款理由,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B公司最终未能补充提供相应证据,对于双方持有异议的5万元转账凭证,我继续沿着庭审中公布的心证,在判决书中将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分配及当事人完成举证的情况一一进行罗列,自然而然地得出了我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现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有的法官常会顾虑,“我在庭上不敢直接回应当事人的争议”“我不敢这样判”,反倒把一个普通案件办成了超长期案件。做法官,就是要及早公布自己的心证,能在庭上公布的,不要拖到判决书中;能在判决书中写明的,不要拖到审理报告中。因为这样,不仅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补充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让他们真正参与到形成心证及判决意见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我们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把握可以在庭审有序的对抗与合作过程中逐步走向完善。
当然,法官的敏锐、果敢和自信并非一蹴而就的,它需要经年累月的磨砺和训练,会很苦,但只要坚持,终能抵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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