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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识材、创新思维、推敲论证——精品案打造三部曲

编者按

从2021年10月起,本公号开设“深耕•微分享”专栏,主要刊登两级法院法官在日常办案中通过思考、摸索总结出来的审判思路、规律、经验、技巧等,以期对其他审判人员或办理同类案件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同时欢迎法律共同体及法律爱好者留言参与讨论。



本|期|作|者

姜丽丽

无锡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经济法博士 

众所周知,法律的发展不仅来自于立法,更源于司法实践。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法官并不仅仅是适用法律的工匠。在法律适用的真空地带、模糊地带,法官完全可以在法律秩序框架内运用司法智慧创造性裁判,在疑难复杂或前瞻性案件中,摸索裁判规则,进而完善发展法律,实现更高层次审判。


那么如何在一系列案件中挖掘典型,并将其打造成精品案例呢?笔者将结合承办的一则最高院公报案例,与大家作交流分享。


第一点体会是需“慧眼识材


一些好的案件素材,可能未得到承办法官重视就已结案,好的素材就此错过。历次最高院颁布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后,我们常听到有人惊叹“这种案件以前我也碰到过啊”之类。的确,很多看上去不起眼的平凡案件可能蕴含宝藏。练就一双发现好案例的“慧眼”,一方面来自持续的积累、敏锐的直觉,同时,也有基本方法可循。


首先,就是要重视诉辩双方发表的意见。诉辩双方在你来我往的辩论中,提出各种角度刁钻的观点,而承办法官就要善于倾听,从中提炼和捕捉重要信息。初看这个公报案件时,我也觉得很普通,不过是用人单位欠薪,劳动者留置了单位供其使用的小汽车而已。然而,用人单位却认为,留置权系平等主体间的私力救济,在劳动债权中不能适用。显然,用人单位提出了一个“奇怪”的问题,而物权法中的留置权条款似乎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想到这里,我忽然意识到,自己可能淘到宝了,于是开始从案例角度分析研究这起案件。


其次,还需多请教周围的“老法师”。他们要么是深耕某一领域的专家,要么是法感极好的资深法官,还可能是专注于案例研究、善于“点石成金”的行家里手。承办法官的直觉只是第一步,能不能发掘出结果,可能得到的结论是什么,能否形成裁判规则,有没有社会意义,这些问题都难以确定。这时候如果能有集体力量的帮助,就能事半功倍。研究这个案件时,我与中院研究室专门负责案例工作、具有丰富案例研究经验的周耀明主任多次探讨,常常与合议庭同事碰面讨论,从公司法到劳动法,再到到物权法,我们的思想不断碰撞。这一过程中,案件轮廓越来越清晰,价值越来越凸显,心里的底气自然也足了。


第二点体会是要善用“创新思维”


案件没有现成法律条文适用,无图索骥时如何思考,是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关于这种情况,我有两点小感悟与大家分享:首先要跳出部门法的局限,从整个法律秩序的角度看待案件。比如这个交叉领域的案件,不仅需要思维的深度,更需要思维的广度。我们需从公司法、担保法和劳动法角度,去理解企业的本质是什么?何谓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报酬有没有特殊保护机制,为什么要设置特殊保护机制?劳动者是否需要私力救济?如果允许私力救济,会发生什么后果?多角度看案件,多问问自己为什么,而不应局限于眼前的法条。


其次是适当借鉴其他领域的研究方法。比如,用经济学上的边际分析法进行推理,假设允许劳动者留置公司财产的极端情况,公司财产会被一抢而空,公司破产,那么根据留置权的优先受偿原则,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就落空了吗?有担保的债权也落空了,这显然违反破产法的安排。在思考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结合案情多假设几种情形,并将情况推到极限,以验证结论是否合乎现行法律秩序的框架。


第三点体会是要经过“推敲论证”


有了初步结论,还需要法官运用严谨的逻辑去论证,用朴实而不失专业性的语言向案件当事人、社会阐述裁判理念和规则


本案从一正一反两个方面说理,正面从留置权的基本概念入手,结合劳动法律关系性质,论证“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而不能行使留置权;反面则结合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性,论证外部债权人、享有抵押权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会因此受到损害,并从劳动秩序的角度,阐述不能鼓励哄抢公司财产的行为。通过三个层次的说理,一步步论证我们的结论,最后用一两句话提炼裁判规则。其实,有了前面的论证铺垫,裁判规则应该跃然而出了。一般来说,从正面论证的角度用立法语言简洁表述即可,建议大家平时多看看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的写法,增加感觉。 经过以上三个步骤,那篇案例稿厚积薄发,一气呵成。后来的被推荐、被刊发则完全是意外之喜了,成就感满满的同时,我也深深体会到,一个精品案例的出炉,离不开法官的直觉和经验,更离不开集体的智慧和合力。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法官在埋头办案之外,还可以有意识吸纳同一类问题的不同观点,与不同条线的专业人士进行交流、碰撞,形成头脑风暴,拓展思维的广度和深度。我相信,长此以往定能拨开迷雾,露出案例的庐山真面目,好案例也就呼之欲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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