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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房屋不再“漂流”

方庆富、丁剑雨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8-24

最近,执行法官阿富挺有成就感。他成功处理了一起历经多轮查封、遭遇重重易手、战线拉得巨长的执行案件。虽然困难多多,但阿富通过平衡双方权益、耐心释法说理、快速精准处置等方式攻克了这起“老大难”案件。今天,我们就来听阿富讲讲这个磨人又考验人的案件……



为何逃避执行

看我把原因揪出来


某日,我的系统里进了一批新案件。其中,有一个案件引起我分外注意。因为,刚看到这个案件的卷宗我就知道,这绝对是个“硬菜”。

到底有多“硬”呢?这起执行案件有一处房产被查封,在随案移送的房屋登记簿上,有不同法院、不同案号的7个查封!因为新吴法院的查封是在2015年7月,属于首封,所以最终取得了这起案件的处置权。


但是!由于在移送有限债券处置过程中经历了评估、执行异议、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再商请移送处置权等一系列操作。这起案件再来到我手上时,已经易了两家法院之手,离2015年也已经过去了七年之久。


为何在如此长的时间内还没有解决财产处置?带着满心的疑惑,我拨通了被执行人“老瓶”(化名)的电话。


执行法官阿富

“您好,我是执行法官阿富,想向你了解一下这起案件的具体情况。”


老瓶

“案件是事实,我也确实没还钱,但我不是故意要拖,有钱一定还,麻烦再缓缓。”


电话那头,老瓶来了个“千年有本帐,万年我不还”的标准“三连”,临了他还不忘带上了“补招”:“只要法院通知,随时过来汇报,绝对配合。”



果然久病成良医,老瓶已经在长期的“执行斗争”中“提升”了自我技能。我知道,每一个对房屋处置激烈抗拒的被执行人背后都有一个不普通的原因。于是,我再次拨通了老瓶的电话,决定把这个原因找出来。



执行法官阿富

“老瓶,我仔细梳理了你的案件,标的额加起来远超房屋价值,而且不少还在持续计算利息和罚息。靠一个肯定履行不了的和解协议,多拖几天、几个月再处置房子,其实意义不大。能了掉一个案件是一个案件,身上少点包袱,才能重新开始奋斗……”


我试图从为他考虑的角度入手,打开话题并获得一些好感和信任。在我的电话“攻势”下,老瓶终于说出了原由:原来,他的儿子儿媳在无锡生活,房子是给儿子儿媳住的,老瓶怕房子卖了,儿子落脚的地方没了,家就散了。



怎样推进执行

我还得想想办法

听完老瓶的话,我想,在既能把房子卖了,又能给老瓶儿子一个落脚地方的中间,我需要寻找一个“平衡点”。


“唯一住房保障金”就是这个平衡点。


Tips:

“唯一住房”是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可居住房屋。执行中需要均衡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为保障唯一住房,实践中适用较多的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扣除五至八年租金,被执行人取得这笔租金后,执行法院对“唯一住房”采取强制执行手段,保障申请人合法债权。


经过查询,我确定这套房产确实是老瓶家庭的唯一住房,再向老瓶解释保障被执行人居住权益和维护申请人胜诉权益之间的关系后,他当天就送来了预留住房保障申请书,并表示愿意主动配合法院腾房!



但执行工作,总是按下葫芦浮起瓢。老瓶同意卖房,申请人却说,从房屋查封到处置,已经历时7年,多住的这7年租金应该与住房保障金相抵,所以不能再在房屋拍卖款中预留住房保障金。


又是一轮轮“释法”,我使出浑身解数,感觉自己在给申请人打电话的时候,除了嘴巴、脑子和满天比划的手脚,连眉毛都在一跳一跳地参与解释说服。终于,申请人同意了预留住房保障金的方案。


之后,便是房屋上拍、交付、案款发放,一切顺利进行。申请人拿到了房屋拍卖款。老瓶也拿着住房保障金给儿子重新租了房子,他自己也开始了新的奋斗。房子有了新的主人,终于不再漂流,一切都尘埃落定。



后记

案件归档时,我的助理,也是我的徒弟小丁提醒我电子案卷显示:本案中与当事人累计通话超过100次,通话时长超过330分钟,单次最长近20分钟。


他调侃我到:“师傅,这怕是比你一年到头给师娘打的电话还要多吧?”我对他轻声比了个“嘘”说到:“嘿嘿,这事儿,可不能让你嫂子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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