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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厅丨无锡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一、张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二、颜某某、周某贩卖毒品案

三、侯某某、刘某某、马某、侯某甲贩卖、运输毒品案

四、杨某贩卖毒品案

五、廖某制造毒品案

01案例一

张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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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底、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在境外联系购买毒品后,将毒品藏匿于装有食品的包装袋中并安排钱某某(另案处理)运送至中国境内,并通过快递,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隆某(均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克。



同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将在境外购买的毒品藏匿于装有保健品的包装袋中运送至境内,并以每克18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隆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克及3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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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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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就是一起境外购毒后走私至境内贩卖的典型案例,也是本市近年来破获的数量最大的走私、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毒品案件之一。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境外购毒后,安排人员运送至境内,并采用快递邮寄方式进行贩卖,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反映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境外源头大宗贩卖毒品犯罪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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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案例二

颜某某、周某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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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被告人颜某某、周某通过网络联系毒品订单,通过快递将毒品大麻贩卖给各地的买家,先后将大麻贩卖给12人共计13次,总量120.28克,二被告人以比特币等形式收取毒资18960元。


案发后,在被告人周某住处查获毒品大麻880.5克,大麻植株26株,在被告人颜某某住处查获毒品大麻7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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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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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虚拟货币、物流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渐增多,毒品交易手法更趋隐蔽、多样化。


本案就是一起犯罪分子通过“外网软件+虚拟货币+物流寄递”手段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两被告人各有分工,被告人周某通过翻墙软件从国外购买大麻种子并养殖大麻制成大麻粉末;被告人颜某某通过外网聊天软件进行宣传,招揽生意,通过快递邮寄大麻;两人以认可度比较高、具匿名性特点的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收取毒资,隐蔽性强,应予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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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案例三

侯某某、刘某某、马某、侯某甲贩卖、运输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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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诊所期间,明知被告人侯某某购买复方曲马多片贩卖给滥用精神药品人员,仍以牟利为目的,在超过规定数量、未提供处方的情况下,多次向对方贩卖共计740板(8880片)复方曲马多片(含盐酸曲马多444克),得款人民币17000余元。



被告人侯某某购得上述复方曲马多片后,在明知李某、徐某某等人滥用精神药品、被告人马某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仍多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侯某甲贩卖给上述人员,得款人民币37290元。其中。被告人侯某甲参与两次,贩卖100板(1200片)复方曲马多片(含盐酸曲马多60克)。


2020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马某明知张某某等人滥用精神药品,仍多次将其从侯某某处购得的375板(4500片)复方曲马多片(含盐酸曲马多225克)贩卖给上述人员,得款人民币18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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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侯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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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国家列管的药用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具有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形成瘾癖。近年来,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作为成瘾替代品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案就是一起诊所医务人员向他人出售精神药品的典型案例。复方曲马多片的主要药用成分是盐酸曲马多,盐酸曲马多成分被大量服用后可以使人形成精神瘾癖。


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执业医师经营诊所,明知复方曲马多片为处方药、含有国家管控的盐酸曲马多成分,仍在没有处方、超过规定数量的情况下多次购入复方曲马多片贩卖给无业人员被告人侯某某,导致大量的复方曲马多片流入社会被他人滥用形成瘾癖,社会危害性较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某等人进行惩处,体现了对诊所医务人员非法贩卖精神药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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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案例四
杨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于2021年7月期间,明知出售的电子烟烟油中含有国家管制的合成大麻素成分,仍招募他人在微信朋友圈等发布广告信息,收取购买费用,并通过快递将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烟油寄递至购买人处。被告人杨某共计出售电子烟12支、电子烟烟油110毫升,非法获利人民币2360元。



2021年7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在其住处查扣电子烟19支、烟油5瓶共重180.915克。经鉴定,19支电子烟、5瓶烟油中均含有国家列管的合成大麻素成分,其中5瓶烟油里含有国家列管的合成大麻素成分共计3.71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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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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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披着电子烟的时尚外衣,隐藏的却是侵蚀生命的新型毒品。2021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这意味着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无论是天然大麻中提取的精油,还是人工合成的大麻素,在我国均属于毒品范畴。


本案就是一起以销售电子烟为名实则贩卖合成大麻素的典型案例。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上头电子烟”因外表酷似普通电子烟,具有强烈的欺骗性,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记新型毒品不是潮流,自觉远离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勿因为一时好奇陷入所谓“合法上头”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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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案例五
廖某制造毒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廖某通过网购化学物品,采用化学反应的手法,制造含有合成苯丙胺成分的液体。2020年7月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廖某住处查获含有合成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42ml(含量为38m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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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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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制造苯丙胺类合成毒品犯罪突出,苯丙胺类毒品已经成为国内滥用人数最多的毒品之一,本案就是一起制造合成苯丙胺类物质的典型案例。


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主张。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进行制造,无论其是出于猎奇、炫耀本领、赠送还是牟利等动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本案中,被告人廖某在化学方面有一定天赋,但却用错了地方,因而得到的必然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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