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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32周因车祸流产,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这样判……

杜伟建 李语嫣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8-25
案件快递

案 情 简 介

2019年2月,孕妇王女士驾驶小轿车通过十字路口时,突遇王某驾驶重型半挂车闯红灯通行,两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时,王女士怀孕32周,因为受伤严重,胎儿不幸死亡,王女士也进行了剖宫产手术。



经过交警的事故认定,半挂车司机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女士不负此事故责任。


法 院 裁 判

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半挂车司机王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同时主张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依据法律规定,结合王女士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分别认定了医疗费等损失金额,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


王女士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对其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本次事故导致王女士胎儿宫内窘迫、胎盘早剥行剖宫产术后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不仅身体受伤构成伤残,同时导致其怀孕32周的胎儿死亡,必然会给其精神造成极大的损害,且王女士就本起交通事故并无过错,结合事故给王女士造成的后果,酌定王女士因交通事故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



法 官 说 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而言,构成伤残可被评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不仅要考虑伤残等级,还应结合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具体到本案,王女士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后果严重,致使其怀孕32周却“胎死腹中”,并因胎儿月份太大进行了剖宫产手术,这在本质上与剖腹产生育手术并无二致。


对于一位怀孕32周准备成为母亲的女性而言,该伤害不仅是外科手术所致身体上的痛苦,更表明其为怀孕付出的巨大努力的白费,也带来了对未来生育的不利因素及家庭等各方的压力。


在庭审中,王女士陈述,其夫妻双方为这个孩子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在2013年至2019年间多次往返各大医院诊断、治疗,求医期间数次备孕、怀孕、流产,之后才得以平安孕育这个孩子至32周,不想却遭此横祸。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与家人也受到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不得不多次到医院就医。一年后,王女士再次怀孕,却在怀孕两个月后不幸稽留流产。故案涉交通事故对王女士的精神伤害较大,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提高。


一个孩子的孕育背后蕴含了父母的大量心血,新生儿的诞生也承载着整个家族的美好期冀,故法院判决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供稿单位:中院立案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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