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厅|无锡法院再审纠纷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审判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的重要制度设计,新时代审判监督工作更应注重审判监督职能在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无锡法院紧紧围绕中院党组下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监督工作的意见》,坚持再审纠纷实质性化解的理念,深入推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强化立审执配合、上下级法院联动,借助外部力量,促进再审纠纷多元化解;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深入群众、深入基层,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此次公布的8件再审纠纷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无锡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力度与温度。
案例一 真假文件各持一词,十年纠纷一朝言和——周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二 身份被冒如何保障,联合办案解决争议——宋某某撤销行政登记案
案例三 缺乏证据遭败诉,释法疏导解心结——陆某与黄某、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四 餐饮店停止营业,打工者权益受保护——黎某某与某餐饮店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五 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甄别处置虚假诉讼——肖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六 舅甥积怨深,亲情来融化——吴某与陈某安置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七 前妻变成债务人,审执联动事终了——周某与黄某、纪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八 夫妻一方欠债怎么还,再审明真相解纷争——高某某与凌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一
真假文件各持一词,十年纠纷一朝言和
——周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周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周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该案由某法院再审后,周某仍不服再审判决,继续申请抗诉,市中院对此案依法提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各执一份同一时间制作签名相同但内容不同的会议纪要,应当如何采纳。周某认为,应以其提供的会议纪要为准,纪要明确其应得的公司利润已转化为借款,应由某公司支付本息。某公司认为,利润分配不属于会议决定的事项,纪要无效,且该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中没有转为借款的内容。
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市中院与检察机关数十次联合调解,从事实出发,找出当年参与会议的多名证人陈述情况,听取双方关于纠纷形成的原因陈述,翻看五次诉讼程序的相关资料,调取了公司现有的财务资料,与双方当事人分析了双方合作经营盈亏情况,讲明了案件初步认定结果。最终双方对公司经营现状有了清醒的认识,同时意识到各自在经营中的不妥之处,从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支付周某500万元;周某收到500万元后确认与某公司之间(包括本案在内)的债权债务全部了结且无其他任何纠葛;周某承诺,调解协议签订后,对本案在内所涉的纠纷以及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事由,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通过非诉讼手段等)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出资、合作、劳动关系、股权确认、转让、实现任何权利、价值等)向某公司的股东、关联方提起任何主张。调解协议签订后当场履行完毕,双方对法院工作表示极其满意。
本案中,双方纠纷已有十年。双方原合作经营房地产项目,因双方就之间利益分配基本没有形成书面协议,双方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真假难定,加上所经营的房地产状况不佳,从合作变成反目,从朋友成为敌对,而且矛盾升级,为争口气在五年内多次诉讼且难以化解。市中院再审审理中在已有明确定案结论情况下,依然坚持协调双方、化解积怨,通过与检察机关的配合,最终促成当事人回到谈判桌前,签订了一揽子解决包括本案在内的所有纠纷的调解协议,彻底化解了双方十年恩怨。
案例二
身份被冒如何保障,联合办案解决争议
——宋某某撤销行政登记案
原告宋某是外地公职人员,2012年上大学期间丢失身份证后即时在公安机关补领。2018年其工作期间个人信息申报时发现,其出现在无锡某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一栏中,遂提出诉讼要求企业登记机关撤销登记,但因超过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支持。宋某依法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申诉,市中院依法立案再审。
全国范围被冒用身份证开办企业现象很多,因行政立法缺乏规定,省市级缺少明确流程规范,各地处理冒名登记的方法、要求不同,各行其一,导致社会效果有差别。市中院与无锡市市场监督局、市行政审批局多次协调,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统一了思想,确定了办案思路,联合办案,联合调查,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加快处理流程,实质性化解被冒名登记产生的纠纷。相关登记机关启动了撤销程序,最终撤销宋某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宋某对人民法院、行政机关高效工作极其满意,主动申请撤回申诉。
被冒名企业登记引发的争议近几年我市增多,一旦处置不好,让假冒企业继续在市场上横行,将严重影响我市对外形象与营商环境。因行政机关在此类事项办理中职能交叉、操作规范缺乏,故较多纠纷进入诉讼阶段,而诉讼并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唯一办法,效果非最佳。本案原告宋某的确因超过诉讼时效无法通过诉讼解决诉求,但其实体权益应得到维护。市中院主动担当,积极协调政府部门及时履行职能,不仅最终使行政机关撤销登记,宋某某权利得到保障,还专门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建议进一步推动我市及早出台解决冒名登记的相关文件,在全省率先形成统一规范,有效解决群众难事,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城市。
案例三
缺乏证据遭败诉,释法疏导解心结
——陆某与黄某、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年陆某持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归还借款,郁某承担担保责任。但陆某仅能提供2014年将款项交付给案外人徐某的证据,无法提供该给付是根据黄某指示交付的证据。鉴于其与徐某之间还有其他的经济往来,法院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陆某未上诉却提出再审申请。
找准症结,精准释法。针对陆某不能理解为何有了借条,有了付款凭证仍然败诉的症结,再审法官耐心讲解法律适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不仅要审查双方是否达成借贷的合意,还要审查是否实际履行,出借人交付了款项。本案中,陆某的败诉症点在于出借款项时,没有要求黄某出具同意付款给徐某的说明,以致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无法将借条和出具款项指向同一笔往来。陆某认识到自己缺乏证据意识,是如今权利主张的障碍。
心理疏导,理性维权。本案距离出具款项的时间长达七年,当事人长期诉讼耗费的时间、精力和物质压力最终转化成对判决的对抗情绪。再审法官通过认真聆听、心理疏导,让当事人将沉闷已久的积怨发泄出来,软化矛盾。陆某对再审法官的态度从开始的“我说你听”,到后来的“你说我听”,最终接受并信任再审法官,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积极寻求减小损失的途径。
能动司法,换位思考。再审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黄某的联系方式,保证到庭应诉;还主动调取徐某与黄某的银行往来明细,发现蛛丝马迹,通过调解,黄某换位思考,最终同意一次性给付陆某5.55万元,陆某撤回再审申请,七年心结就此化解。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仅依据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起诉的情形较为常见。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款项交付合同成立。本案中,对于款项是否交付产生争议,也是矛盾的起因。再审法院通过能动司法、释法明理、心理疏导等方式,尽可能还原客观真实,使当事人陆某撤回再审申请,多年矛盾得到化解。
案例四
餐饮店停止营业,打工者权益受保护
——黎某某与某餐饮店健康权纠纷案
黎某某年逾五十,2020年7月从四川到无锡某餐饮店打工不足一个月,跑堂时不慎摔成九级伤残,餐饮店支付了4.9万元全额医疗费。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餐饮店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损失26.9万元,一、二审判决认定黎某某自行承担70%过错责任,判令餐饮店赔偿8万余元。黎某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期间餐饮店已停业。
释法明理,诉讼利弊权衡。被申请人餐饮店认为,黎某某来店打工仅几天,且由于其自身原因摔伤,其应承担主要责任,餐饮店已从人道主义出发支付了全部医疗费,法院又判决餐饮店赔偿8万元,餐饮店也主动进行履行。现因餐饮店已无力经营,合伙人散伙,所以不同意再增加赔偿款。再审法官首先认可餐饮店积极救治店员,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取得餐饮店的信任,信任法官能公平公正判断是非曲折。其次向餐饮店说法论理,并提供同类案例,让餐饮店对诉讼结果有合理的预估,同意再审期间调解。经过多次调解,餐饮店袒露真实想法,虽然同意再审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思路,但实际经营合伙人之间意见不统一,客观上餐饮店已解体,个体经营户登记业主只是挂名,没有资产,再审法院即使判决,执行阶段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平衡利益,公平中适度倾斜。再审中餐饮店已停止营业,再审判决可能遭遇“执行难”等客观情况,于是再审法官向黎某某说明利害关系:餐饮店毕竟不同于规模企业,只是个体工商户,且结合黎某某的入职时间及受伤原因,黎某某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如果再审选择调解,虽然赔偿比例降低,但调解赔偿款由个别合伙人支付能够保证到位率。最终,黎某某同意降低赔偿款数额,以餐饮店承担50%赔偿责任,调解当日给付剩余赔偿款6万余元化解了纠纷。
餐饮行业多为个体工商户之类的小微企业,用工灵活,劳务关系不稳定。诸如本案打工者黎某某超过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不可能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由于用工时间短,也来不及投保雇主责任险。特别是餐饮企业本身面临经营困境,打工者一旦遭受人身损害,餐饮店的赔偿到位率难以保证。本案通过调解,适度降低餐饮店的赔偿责任,确保赔偿款及时到位,既尽可能保障受害人损害实际弥补,又给餐饮店业主重新经营留一丝生机。该案为小微企业灵活用工涉及侵权纠纷的裁判提供了思路。
案例五
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甄别处置虚假诉讼
——肖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肖某某起诉要求何某某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42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何某某向肖某某归还132万元及利息,何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何某某向肖某某归还109万元及利息。何某某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考虑到肖某某本人在一、二审时均未出庭,申请再审复查第一次询问时肖某某本人也未到庭,且经审理发现,肖某某提供的证据及其代理人在一、二审、复查期间的陈述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相违背,于是法院对该借贷的合法性、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遂传唤肖某某本人必须到庭,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肖某某本人到庭后,再审法官当庭对其进行法治教育、释法明理,肖某某本人最终承认原一、二审中陈述借给借款人的现金其实均是利息,其也未和一审证人一起将68万元现金送至何某某办公室,何某某不需要承担责任。事实查明后,再审法院依法将本案再审并予以改判,撤销一、 二审判决,驳回肖某某起诉,并以本案肖某某有虚增债务、高利贷,证人作伪证的情形,将涉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以肖某某犯妨害作证罪依法作出判决。何某某对再审裁判非常满意,并致信感谢,一起涉诉矛盾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民间借贷案件是民事案件数量中所占比例较大的案件类型,该类案件有借有还,利息约定不明,大部分借贷不是单笔,而是多笔,本金和利息交织,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如果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不出庭阐明事实,仅仅代理人出庭应诉很难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案件的基本事实都无法查明落实,怎么能做出公正而令人信服的判决呢?所以要弄清民间借贷案件事实,就非常有必要强制当事人出庭,传票应当注明当事人本人到庭的要求和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查清案件事实,还原真相,提高诉讼效率,进而作出公正的裁判,实质性化解纠纷。
案例六
舅甥积怨深,亲情来融化
——吴某与陈某安置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吴某是陈某的舅舅。2006年由于历史原因,经当地村委会协调,吴某以外甥陈某名义取得2套60㎡的拆迁安置房,由吴某支付差价补偿款14.5万元,并实际居住。2018年政策允许安置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吴某有意出售房屋,因与陈某商量办理初始产权证无果,吴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安置房2套归其所有,陈某赔偿因逾期办证致使其无法出售房屋的损失。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需要陈某先办理产权登记,才能确权;本案因陈某怠于办理产权登记,不能确权,故对吴某确权的请求不予支持。因陈某不配合办理产权登记,应赔偿吴某的损失。某法院作出判决:陈某赔偿吴某损失;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陈某不服生效判决,提出再审申请。
调解前充分准备,找到症结。法院通过对双方身份、纠纷原因深入分析,明确吴某和陈某是血亲关系,以往两家有过互助行为,关系较为密切,其后由于拆迁房借名安置是否给予外甥补偿等问题产生矛盾,升级形成诉讼后,再经历执行、再审,积怨颇深。鉴于这一情况,再审法官打出“亲情牌”,说服陈某母亲、吴某姐姐出面劝导,法官也多次前往当事人家中,不厌其烦地从姐弟亲情的角度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化解双方怨气,最终促成双方互谅互让,签订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陈某后续配合吴某办理房屋过户,吴某将已执行的案款返还给陈某。
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纠纷具体问题的处理,往往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更多地是在法律原则下,适用当地的拆迁政策。本案的源头在十几年前,当时拆迁政策是先安置,暂不办理产权证,所以审理此类纠纷不能机械就案办案。再审法院一方面注重下基层查明案件事实、纠纷起因及是非曲直,另一方面请陈某母亲到庭,依靠情感的力量,有效平衡了各方利益,不仅案结事了,还解决了判决中无法解决的陈某主动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的问题,达到情理法最佳效果。
案例七
前妻变成债务人,审执联动事终了
——周某与黄某、纪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周某于2012年出借黄某100万元,2014年黄某重新出具借条。2013年黄某与纪某离婚,约定登记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某花园的房屋归纪某所有。2015年周某诉至法院,认为本案借贷发生在黄某、纪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判令黄某、纪某共同归还。某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执行过程中,冻结了纪某的银行卡。纪某申请再审称,认为此案其不知情,系黄某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再审审理中,再审法官登门找纪某了解情况,查明纪某身患绝症,因判决执行拍卖其唯一房产,对立情绪较明显,法院执行也重重受阻。再审法院审监部门与执行部门为此联合办案,多次通知双方到庭或在当事人住所地核实借款事实经过。再审法院初步认定借款用途,纪某对借款事实也不知情,承办法官向债权人周某详细说明情况、讲明利害关系后,周某考虑纪某目前身体状况及纪某未参与借款事实,同意作最大让步,再审法院同时与黄某、纪某协调解决方案。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黄某承担还款责任;二、周某放弃对纪某的诉讼请求;三、离婚协议中某花园的房屋一半归黄某,用于归还周某的债务,另一半归纪某;四、纪某作为被执行人已经被法院扣划的案款不需要执行回转,作为纪某对黄某应付款项的垫付款,自行结算。调解协议签订后,执行案件也执行完毕。
本案再审时纠纷发生已五年之久,双方积怨较深,执行难度较大。再审法院承办法官通过梳理原审和执行案件的相关情况,与执行法官配合,明确了纪某的真正诉求在于阻止房屋被拍卖,也查明了借款的事实经过,再审和执行两案协同调解,找到具有可执行性的最佳纠纷解决方案,促成再审调解成功,也一揽子解决了执行纠纷,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例八
夫妻一方欠债怎么还,再审明真相解纷争
——高某某与凌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凌某某与付某某原是夫妻,2019年离婚。高某某与凌某某在2017年-2019年发生恋情。恋情期间,凌某某向高某某出具借条68万元,两人交往结束后,高某某于2020年诉至法院,认为上述借款是凌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两人共同归还。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凌某某与付某某共同还款554158元。判决生效后,法院执行查封了凌某某和付某某的房产。作为妻子一方的付某某申请再审。
厘清事实,钝化矛盾。再审法院进一步查明,凌某某与高某某发生恋情期间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多形式进行想到转账,转账记录多达近千笔,小至几块十几块钱,多至几千上万,有零有整。双方都难以区分是借款还是还款、是赠与还是用于双方开销。2019年2月18日,高某某通过微信将借条内容发给凌某某,由凌某某抄写后形成案涉借条,确认凌某某尚欠高某某68 万元,高某某据此借条向法院起诉凌某某、付某某。再审法官经过一笔一笔地对账,查明其中6万元借款是用于凌某某与高某某的共同经营。在事实面前,付某某也认识到自己负有一定的还款责任。
明辨是非,商定方案。双方当事人交集着情感和经济往来,矛盾不断升级,从发生口角直至发生肢体冲突。再审法院严厉指出凌某某与高某某的恋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双方在情感关系处理中的过错,化解付某某的积怨。三方回归理性解决纠纷,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付某某对凌某某还款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凌某某另行还款10万元;三、还款完毕后,高某某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房产。
民间借贷发生在双方恋情期间,来往款项数量多、性质复杂。特别是原告要求对方配偶作为共同还款人,情理上很难被接受,属于矛盾激化案件。再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先明确法律责任,厘清近千笔经济往来,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确定往来款项的性质,消除配偶方对往来款项的数额、用途的疑虑。再从道德层面对原告过错进行评判,对配偶方的过激情感表示理解,缓解配偶方的对抗情绪。充分释明法律、讲明道理,分辨过错,协调双方化解积怨,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合理化解纠纷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避免了重大矛盾、极端恶性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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