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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厅 | 2021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目录

一、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二、无锡泰宝不锈钢有限公司和解案


三、江苏国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重整案


四、无锡国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五、 无锡金峰凌恒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强制清算案


六、江阴市月豪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七、卫云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案



案例一

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亮点提示】

破产重整过程中,突破一般重整模式,在重整程序中允许部分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以此方式保护不同类别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创新设计股权转让式重整和资产出售式重整两种重整模式让不同意向投资人选择在同一平台公平竞价,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案情简介】

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升公司)是一家具有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无锡地区知名建筑企业。经债权人申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裁定受理龙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无锡中院根据龙升公司股东郑某某的申请,于2021年4月6日裁定对龙升公司进行重整。



重整过程中,一方面,无锡中院指导管理人对龙升公司非重整必须的资产进行剥离、处置,仅将其中位于A处厂房及其附属物作为龙升公司的重整标的,对其中位于B处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物,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变价方案进行处置。另一方面,无锡中院指导管理人根据意向投资人的重点需求,对龙升公司设计了股权转让式重整和资产出售式重整两种重整模式,由各意向投资人根据投资风险和收益的评估选择具体重整模式。最终,位于B处资产通过拍卖程序,由徐某某以600万元价格竞拍成功。龙升公司位于A处资产由某置业公司以出售式重整模式方式支付15420万元偿债资金竞标成功、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并以此为基础,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该重整计划草案于2021年8月6日在龙升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决议通过。无锡中院于2021年8月19日裁定批准龙升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龙升公司重整程序。通过重整,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全额受偿,普通债权清偿率约5%,最终清结各类债权4.2亿元。


【典型意义】

第一,聚焦核心资产进行重整,剥离非核心资产及时拍卖,平衡保护担保物权人利益与普通债权人利益。龙升公司有两处主要资产,分别抵押给无锡某科技公司、无锡市新区东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但潜在意向投资人只对龙升公司位于A处的资产有重整意向,同时对龙升公司位于B处的资产重整意愿不强,且经法院、管理人和债务人、抵押权人沟通,确认B处资产不是龙升公司存续所必须,而B处资产抵押权人无锡某小贷公司有尽快实现抵押权的意向。为平衡担保物权人利益和企业重整价值,无锡中院指导管理人对龙升公司A处的资产作为重整标的进行重整,将B处资产直接按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变价方案进行拍卖、变卖,在破产清算转重整后仍继续对B处资产进行处置,并将该部分变价款及时分配给无锡某小贷公司。A处资产抵押权人无锡某科技公司虽然对破产清算转重整有异议,但无锡中院考虑到全体债权人利益,仍坚决受理龙升公司股东对龙升公司的重整。


第二,设计股权转让式重整、资产出售式重整两种重整模式供意向投资人选择,让其在同一平台竞价,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前期管理人与多家意向投资人沟通得知,各意向投资人因投资需求不同对重整模式的偏好不同,部分意向投资人看中龙升公司在行业内龙头地位及相关建筑行业资质,部分意向投资人仅看中龙升公司位于A处资产本身价值。无锡中院指导管理人设计股权转让式重整和资产出售式重整两种重整模式供意向投资人选择,不同重整模式下意向投资人在同一平台公开竞争,最终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最终,本案成功重整最大化各方债权人利益,对重整持有异议的无锡某科技公司亦对本案审理效果表示满意。



案例二

无锡泰宝不锈钢有限公司和解案

【亮点提示】

本案系人民法院有效盘活市场资源、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促成泰宝公司的个案和解,整体盘活了无锡钢材市场,避免因十几家公司同时破产造成市场瘫痪危机,是人民法院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案情简介】

无锡泰宝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宝公司)是汇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坚集团)子公司。汇坚集团还投资建设了江苏东方钢材城(以下简称东方钢材城)。东方钢材城是长三角地区规模较大、规划完善、功能齐全的不锈钢专业批发市场,是无锡地区重点专业市场。2019年6月,无锡泰宝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宝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贷款,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6月28日裁定受理泰宝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无锡东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为管理人。



经梳理,泰宝公司负债达1.09亿元,且与汇坚集团控股的钢材城内其他十余家钢材公司高度关联,各公司间存在互相背书对外担保等情形,汇坚集团本身负债高达20亿元,资金链十分紧张。若任由泰宝公司继续破产清算,可能直接引发汇坚集团及其十几家关联公司同时破产。泰宝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已引起东方钢材城2000多户商户恐慌,任泰宝公司破产清算将严重影响无锡钢材市场发展,对无锡经济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经全面评判,锡山法院决定采用破产和解方式化解矛盾。一方面,发挥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作用,由区政府、属地街道、公安部门等加强联动,确保商户和市场稳定。另一方面,指导管理人及时与泰宝公司股东即汇坚集团及债权人就和解事项进行磋商,弥合分歧。2020年12月31日,锡山法院裁定认可泰宝公司和解协议。2021年4月,泰宝公司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并恢复经营。


【典型意义】

第一,立足发展大局,适用破产和解程序取得最优效果。通过破产和解,避免破产清算将使泰宝公司普通债权人零受偿的情形,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承租泰宝公司商铺的80户商户的生产经营不受破产影响;保证泰宝公司股权架构不发生变动,增强公司股东信心,为集团公司筹措资金化解债务危机提供喘息之机;泰宝公司的个案和解整体盘活无锡钢材市场,避免十几家公司同时破产造成市场瘫痪的危机,让2000余家商户能安然经营,使东方钢材城又重焕生机,为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该案成功审结避免无锡钢材市场危机,是人民法院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第二,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为破产处置提供保障。自案件受理之初,锡山法院就积极主动与区政府保持沟通,通过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与各职能部门就经营户稳定、安全生产排查、疫情防控等工作形成联动合力。特别是在安全生产排查工作中,属地街道联合消防部门、城管部门进驻安全生产排查工作小组,配合管理人开展排查,并定期组织复查,对商户的整改工作进行检查并登记造册,确保破产程序推进期间无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



案例三

江苏国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重整案

【亮点提示】

面对破产企业拒不配合管理人接管的情况,法院担当作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联动公安、城管、消防等部门合力对破产企业进行强制接管,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最终通过重整成功挽救企业。


【案情简介】

江苏国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腾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综合货运站(场)仓储的企业,厂房、土地被原实际控制人分割对外出租,涉及租赁户20余户。2020年6月2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苏同步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对国腾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0年6月11日指定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国腾公司管理人。



在接管企业过程中,国腾公司实际控制人拒不配合,不向管理人移交场地、财产、账册等相关资料,甚至煽动厂区内租赁户阻碍破产程序正常推进。惠山法院协调民二庭、执行局、法警队、综合办公室,在当地公安、城管、消防、医院等部门协助下,前往国腾公司进行现场清理、强制交接,同时邀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在接管过程中,惠山法院迅速控制了妨碍接管的国腾公司相关人员,将其带离国腾公司厂区,并控制了国腾公司极为重要的监控办公室,更换了国腾公司厂区所有的门岗安保人员,使车辆及人员的进出得以有效管理,同时向所有租户告知了强制接管事宜要求租户予以配合。经过长达四小时的努力,惠山法院最终帮助管理人实现对国腾公司的有效接管。


2021年3月19日,国腾公司股东向惠山法院申请重整。2021年4月25日,惠山法院裁定对国腾公司进行重整。2021年5月8日,管理人通过淘宝网资产拍卖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各大网络平台发布了国腾公司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公告,2021年6月9日成功招募到意向重整投资人。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为保证债权人公平公正公开地参加债权人会议,惠山法院协调管理人组织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会上由管理人向债权人充分阐述国腾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由国腾公司债权人及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最终高票通过国腾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国腾公司从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程序后用时五个月即完成了重整,普通债权清偿率从模拟清算状态下的0%提升至7.59%。


【典型意义】

第一,敢于担当,依法采取强制交付措施,破解破产企业接管难题。接管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配合管理人接管是破产企业及其管理层的法定义务。然而,实践中部分破产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出于种种考虑拒不配合接管,管理人无法顺利接管企业,严重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本案中,惠山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前后多次尝试接管国腾公司,但国腾公司拒不配合,国腾公司实际控制人甚至将法院张贴的破产受理公告以及要求债权人和租赁户申报债权的通知撕毁,并将国腾公司厂牌进行涂改以抗拒接管。管理人将未能接管的情况向法院报告并申请法院依法采取措施。面对强制执行可能产生的种种风险,惠山法院勇于担当、敢于作为,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果断采取措施对国腾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措施,帮助管理人强制接管企业,推动破产案件审理进程。


第二,勇于创新,参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完善破产企业强制接管程序。虽然法律和最高法院文件对强制接管有相关规定,但上述规定都较为原则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比如,对拒不履行配合接管义务的破产企业直接责任人员,企业破产法仅明确规定罚款这一种处罚措施,未明确规定其他强制措施。但破产案件兼具裁判和执行属性,破产程序本质上属于概括执行程序。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也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中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为此,惠山法院在上述法律框架基础上,紧密结合司法实务,完善设计了具体的强制接管程序,成立临时领导机构,严密部署强制接管方案,召开接管工作动员会,联合法院各部门统一行动,最终实现了对国腾公司的强制接管。


第三,善于协调,发挥破产府院联动机制作用,通过破产清算转重整挽救市场主体。在接管过程中,惠山法院争取公安、城管、消防、医院等协助,还邀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并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制定了相应的应急措施,帮助管理人稳接管企业。管理人接管企业后,经调查,发现国腾公司虽陷入债务危机,但仍有市场潜力,具有挽救价值,积极推动国腾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最终,通过重整,国腾公司实现了企业重生,盘活了企业资产,恢复了生产经营,既实现了经济效益最大化,又最大程度保障了债权人利益。



案例四

无锡国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亮点提示】

无锡国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公司)是无锡地区知名制造型企业。为最大限度实现企业财产价值,梁溪法院在破产清算中,引入破产重整理念,不将财产零散出售,而是采取“重整式清算”将企业财产整体处置给一家企业,不但提高了债权人的清偿率,还使企业财产受让方利用破产企业财产快速恢复生产、吸纳员工就业、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案情简介】

国盛公司原为在全国精密模具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民营企业,近年来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多因素陷入经营困境。国盛公司有职工300余名,因企业长期停工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破产受理前职工已多次信访。


2021年4月8日,经太仓市金鹿电镀有限公司申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国盛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江苏公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为管理人。



审理中,法院精心指导管理人引入“重整式清算”思路对破产财产除应收账款外进行整体处置。2021年6月25日,国盛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上通过了管理人提出的对国盛公司名下厂房、土地、存货、机器设备、专利、商标等资产进行整体处置的方案。2021年11月28日通过淘宝网拍卖时,7名竞买人经过36轮激烈争夺,以67390048元的价格成交,最大限度提升了破产财产处置的效果。


2021年12月27日,国盛公司进行了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职工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收债权均得到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57%,成功化解92件诉讼案件。另外,管理人仍在持续进行应收账款回收,预计最终普通债权清偿率将达到71%。


【典型意义】

第一,通过“重整式清算”整体处置破产财产,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国盛公司资产种类多,部分精密设备有定位锁定功能,移动后无法使用。破产清算过程中,虽有许多投资人对部分资产表达了竞拍意向,但如果破产财产分别处置的话可能导致变现价值降低、处理周期拉长、职工再就业无法实现等不利局面。为此,梁溪法院引入“重整式清算”思路,指导管理人制定除应收账款外破产财产整体处置的变价方案,最大限度提升了破产财产处置的效果。另外,应收账款亦由管理人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债权人在已获得57%债权清偿的基础上还有望通过追加分配获得71%以上的清偿。


第二,通过“重整式清算”进行“腾笼换鸟”,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重整式清算”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将重整的价值理念融入破产清算程序,在清算过程中实现重整的部分功能,融合了破产清算和重整两种程序优点。通过破产财产整体变价方案,让买受人买受破产财产后可利用原企业生产要素快速恢复生产,还能吸纳原企业员工就业,其审理效果与重整相似。本案中,破产财产买受人在破产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就利用破产企业的不动产、机器设备等设立了新企业,吸纳了原破产企业的一批骨干技术人员及百余名员工,极大缓解了因企业破产而导致的就业问题,企业、员工、社会各方达到了共赢。



案例五

无锡金峰凌恒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强制清算案

【亮点提示】

本案是无锡地区对有限合伙企业完成强制清算的第一案。有限合伙企业出现解散事由但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形下,经合伙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据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法院应当裁定受理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强制清算申请。通过司法强制清算,使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市场,实现“僵尸企业”出清。


【案情简介】

无锡金峰凌恒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峰合伙)因经营期限届满,且合伙人就延期未达成有效意见,发生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后,金峰合伙未能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2019年11月25日,滨湖法院根据有限合伙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对金峰合伙的强制清算申请。鉴于合伙人因互相之间矛盾冲突已不适宜担任清算组成员,滨湖法院指定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



该案审理过程中,滨湖法院指导清算组适用合伙企业法,并参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强制清算纪要等相关规定精神,有序进行通知公告、财产接管、债权债务清理、财务审计、衍生诉讼处理、清算方案制定等工作。2020年8月25日,滨湖法院裁定批准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金峰合伙最主要资产为股权投资,处置难度大,且各合伙人的变现期望也有较大差异。为妥善实现股权投资变现,滨湖法院指导清算组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处置方案,协调所投企业其他股东及其他意向投资人收购股权,最终该企业股权投资均顺利拍卖成交。


此外,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的收取期间及计算基数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主要矛盾之一。为此,滨湖法院指导清算组严格依照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计算出普通合伙人管理企业期间应当获得的管理费用,并通过诉讼向普通合伙人追回其多收取的管理费,同时,积极向各合伙人释法,弥合各方分歧,最终使得各方均接受法院判决结果。2021年1月29日,滨湖法院裁定批准清算报告并终结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第一,畅通市场主体退出通道,积极受理对新类型企业的强制清算。有限合伙是至少由一名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将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正式导入我国。之后,有限合伙企业蓬勃发展,成为我国各类投资领域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但是,有限合伙作为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比如,在有限合伙内部治理机制失灵的情况下如何依法对企业进行清算,保障不同类型合伙人权益。本案金峰合伙有限合伙人在遇到上述问题时,拟借助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利益。滨湖法院即使发现有限合伙强制清算存在法律空白、审理难度大,也在充分研究法律的基础上勇于担当、先行先试,为有限合伙企业如何进行司法强制清算进行了有益探索。


第二,深入研究法律问题,确保案件审理依法合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金峰合伙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解散,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确定清算人,因此,有限合伙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强制清算。另外,有限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其清算应当参照法人清算的有关规定,法人清算程序中最典型的是公司清算,《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部分强制清算程序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因此,滨湖法院指导管理人以合伙企业法为依据,参照公司清算、破产清算等规定,确保本案强制清算程序合法合规。


第三,多种措施方式并举,妥善处置强制清算过程中各类问题。本案有限合伙企业是一个投资平台,其核心资产是大量对外投资的股权,股权普遍存在调查难、估值难、处置难等问题,滨湖法院指导清算组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全方位调查对外股权投资真实情况的基础上,积极协调所投企业其他股东及其他意向投资人收购股权,最终顺利完成股权处置。滨湖法院还指导清算组还通过现场会议、网络群组、个别交流等沟通方式及时向合伙人披露信息,充分保障合伙人知情权,努力平衡各方利益;深入研究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收取问题,以合伙协议和合同法为依据通过衍生诉讼实现定纷止争。



案例六

江阴市月豪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亮点提示】

本案通过将集体土地上添附的无证房产及附属物归并给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由村集体对破产企业建造的无证房产及附属物进行补偿并负责安置租户的方式,以较低成本、较短时间处置破产财产,破解了无证房产破产处置难题,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江阴市月豪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豪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21日,主营业务为服装制造、加工、销售。2016年起,月豪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资金紧张问题,主要贸易伙伴、供货商纷纷上门索债,月豪公司将公司库存、原材料、固定资产、厂房等分别抵给不同的债权人。2020年7月7日,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月豪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江苏公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为月豪公司破产管理人。



月豪公司在租赁江阴市顾山镇解放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集体土地后新建厂房,但未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证。而且,上述无证厂房占有情况复杂,有向债权人出租厂房抵债、债权人转租、部分区域重复抵债的多种情形。另外,月豪公司12户租户均从事成衣加工的生产经营,部分无证厂房作为宿舍使用,入住人数约有200人左右,存在安全隐患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江阴法院指导管理人多次组织各方磋商,制定了财产变价方案:月豪公司在集体土地上19745.23平方米无证房产及附属物整体归并给解放村委继续利用,解放村委补偿月豪公司1317.85万元,解放村委还负责部分无证房产及附属物租户的安置。该变价方案获得解放村委同意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解放村委分批支付了归并款。


2021年12月6日,月豪公司破产清算案审结,月豪公司职工债权、税收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获得部分清偿。


【典型意义】

江阴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有效破解破产财产处置难题。月豪公司在解放村委出租给其的集体土地上添附了房产及附属物,但未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属于合法建造,其新建的房产不能取得产权证,也不能进行物权的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登记,更不能进行流转。但是,月豪公司在解放村委出租的土地上修建构筑物后,已将建筑材料、劳务物化在解放村委土地上,无证房产及附属物具有相应价值,月豪公司也已实际使用、出租上述房产,甚至用来抵债,如无法在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体现无证房产的财产价值,亦不符合破产法精神。


为破解上述破产财产处置难题,一方面,江阴法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经与解放村委、镇政府协商、争取,解放村委同意支付归还款并同意负责安置租户。另一方面,与月豪公司债权人沟通,由月豪公司债权人会议形成决议通过了归并方案。最终,江阴法院破解了财产处置难题,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保障了社会安全稳定,是“府院联动”机制在破产财产处置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生动范例。



案例七

卫云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案

【亮点提示】

本案系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类个人破产”试点首例案件。锡山法院坚持以“救济诚实而又不幸的人”和“预防逃债”为原则,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起死回生”。该案的审结,有利于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营商氛围,并在一定程度上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经验样本。


【案情简介】

债务人卫云培,原带领工程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因工程款拖欠严重,致使其无法向工人支付薪资。期间,卫云培因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债权人分别向其催讨债务,致使其无心继续经营,甚至“东躲西藏”。随着年龄增大,亦无法再从事重体力劳动,其家庭收入仅能够偿还少量债务。



锡山法院在执行涉卫云培相关案件中,对卫云培资产状况进行审查梳理,未查找到其有确切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程序中经调查了解,卫云培已通过自身努力逐步向十余名工人进行还款。但随着年龄增大,卫云培难以再从事重体力劳动,还款进度迟缓,不得不承受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个人生活和继续创造财富能力受到极大影响。因其在法院审理、执行过程中较为配合,未出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符合类个人破产相关指导意见的精神及锡山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流程的暂行规定》的受理条件。2021年4月,根据卫云培申请,锡山法院裁定受理卫云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无锡东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为管理人。


案件受理后,锡山法院组成审执办案团队,通过网上执行查控系统以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卫云培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2021年9月,锡山法院召开卫云培个债清理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了按照多数决原则制定的议事规则,审查了债务人债权,听取了管理人工作报告,并通过了《债务人自由财产清单》以及《债务清偿计划》两项决议。在形成的清偿方案中,卫云培需要按时无差别支付纳入清偿计划的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债权人自愿免除卫云培部分债务,清偿率共计为92.16%,清偿金额为75838元。债务清偿计划作出后,锡山法院解除对卫云培的所有限制措施,实现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赢。该案审结后,法院研究制定了对卫云培救济与管控的配套措施,有效解决其后顾之忧。


【典型意义】

第一,制度先行,通过出台内部规定,规范办案程序。针对试点工作伊始,上位法缺失的问题,在实地考察学习省内外其他法院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后,结合辖区内案件实际情况,出台锡山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流程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在统一债权人思想认识,约束债务人行为以及指引规范办案程序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因地制宜,依据案件审理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在卫云培案办理过程中,组建跨部门审执办案团队,由审判业务庭骨干担任审判长负责案件全流程推进,执行部门法官负责财产查控,通过各司其职的办案模式,弥补了管理人在调查力度上的劣势以及债务人财产难以查明等方面的短板;加强对管理人的业务指导,建立了每周工作汇报机制,通过与管理人团队的沟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出台锡山法院《破产保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在类个人破产案件债务人显属“无产可破”的情况下,结合管理人成本支出和履职状况,在破产保障经费范围内进行弹性拨付,调动管理人积极履职。


第三,注重实效,依法确定议事规则,推动后续事项表决通过。本案在债权申报工作完成后,法院指导管理人制定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由债权人对议事规则进行表决。该议事规则表决采用一致决原则,明确后续具体事项的表决采取 “多数决”原则。在此基础上,卫云培案债权人会议后续具体事项的表决得以有效通过。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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