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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江苏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郭某某诉某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无锡中院行政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马云

(2022年10月,入选“无锡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人才”,详见链接)



案情简介

郭某某系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电子公司的职工,该电子公司夜班时间为20时至次日6时。考勤表记载,2017年10月11日郭某某夜班上班时间为19时49分,其于当晚21点左右接到电话,后擅自离开单位。步行离开途中,郭某某通过电话向班组负责人请假,但未获批准。当晚23时25分许,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路线图显示,电子公司在发生事故的城市快速路西南方向,郭某某租住地在快速路东北方向,步行距离约6.6公里,耗时约需1个半小时。交警部门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地点在电子公司与郭某某租住地的中间点附近,原因系郭某某违反禁令标志在封闭的城市快速路由东向西穿越机动车道,其对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后来,郭某某父亲郭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认为郭某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郭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裁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通勤事故的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但却并不容易把握。司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符合相关“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要求,但何为“合理”却往往是意见产生分歧的关键点。我们办理此类案件的思路就是尽量多地通过对各种客观因素的分析,来论证这种偏主观认知的“合理”性。此外,“上下班途中”既是法律概念,同时也是日常用语。这一特征就要求我们最终作出的结论必须符合普通人的一般观念。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承办人主要思路如下:


一、利用常理,结合时间因素,分析“下班”行为的恰当性


一般情况下,单位上下班都有明确的时间规定,但在实践中,职工由于种种原因未在规定时间点上下班,甚至迟到、早退,这种情况是否能够认定为“上下班”就有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迟到、早退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其过错不足以导致其失去工伤保险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险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迟到、早退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迟到、早退的途中不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本来将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已是对劳动者的扩大保护,将迟到、早退情况下产生的伤害定为工伤离立法本意更远,缺乏法律依据。


承办人认为,对于迟到、早退情况下形成的通勤事故是否认定工伤这一问题,全盘否定和全盘认可都是不可取的。现实生活纷繁复杂,不能用非黑即白的方法来简单看待事物,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过程中,既要保护职工依法获得工伤保险保障的权益,也不能过分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就本案而言,“是否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就是一个重要的考量依据,而早退的理由和时间也是必须参考的因素。事发当日,郭某某离开工作单位后才向负责人请假,且未获批准;根据打卡情况,郭某某当日工作时间约为两小时,早退近六小时,这两点综合来看,其行为明显背离了普通人一般观念中所理解的“下班”这一情况。


二、利用软件,结合地理方位,测算“下班途中”的时空要素


随着科技进步,很多原本不易查清的问题通过软件都可以非常便捷地查询或进行模拟,法官办案过程中也可以适当借助这些现代工具,以提升工作效率。


首先,相关路线图显示,从电子公司至郭某某的租住地,行进方向应为由南向北,全程约6.6公里。百度地图显示,该段行程步行所需时间约为1小时28分钟(选择“步行”这一模式,是为了给当事人的出行方式提供最大容错率)。郭某某发生事故的地点为该段路程的中间点附近,时间为当日23时25分许,距离他21点离开单位,已过去近2小时30分,其行进速度明显慢于正常速度。


其次,相关地理空间位置显示,电子公司在事发路段城市快速路的西面,而郭某某租住地位于城市快速路的东面,郭某某发生事故系因其违反禁令标志,在封闭的城市快速道路由东向西穿越机动车道,按其由南向北的行走方向看,其租住地本来就在路东面,按照行人靠右行走的交通规则和日常生活习惯,其完全没有必要冒极大风险由东向西穿越到城市快速路的西面。因此,从时空要素看,郭某某也明显不符合上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虽然能够保障伤亡职工的医疗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但不可能涵盖涉及职工的所有事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将工伤认定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上下班途中”情形的认定不能无边界,需要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进行适当规制,故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时,需要准确把握“上下班途中”的含义。对于职工明显不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或者明显偏离“合理路线”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工伤认定领域,因“上下班途中”概念的不确定性引发了大量纠纷,本案裁判进一步厘清了“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入选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对于类案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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