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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剑:无锡首起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破坏土地资源 刑民责任共担





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负责人

一级法官

黄剑

(2022年10月,入选“无锡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人才”,详见链接)



案件背景

2010年5月,被告人王某与某村委签订协议:王某租用该村集体所有的52.7亩复耕土地种植绿化,在该土地上不得有开挖鱼塘及其他任何破坏土地的行为。后王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陆续在租用耕地上铺垫乱砖、沙砾并压实平整。2013年4月,王某在租用耕地上陆续架设变压器、搭建简易房、建造钢结构厂房,并将部分耕地、简易房转租给他人从事非农业建设和经营活动。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除承租耕地外,还包括周边其它复垦耕地,共计53余亩。



2013年10月,江阴市农林局组织专家组对被毁坏耕地进行现场勘察后作出鉴定意见,无锡市国土局出具认定意见,认为涉案耕地被严重破坏。


2013年3月至4月间,该村委先后两次发出《停工及限期拆除违法搭建通知书》,要求王某限期拆除违法搭建的钢结构厂房;同年4月,江阴市国土局向王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限王某7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被告人王某均未按期进行拆除整改。


2013年9月,被告人王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及其家属拆除了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平整恢复。



案件裁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无锡某公司编制了《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并向王某进行释明,实施该复垦方案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实施方案制定修复计划,在司法机关、国土部门监督下,限期进行复垦并达到耕地标准;二是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进行复垦修复,所需费用由王某承担。


被告人王某自愿采用第一种方式。2014年5月至6月间,王某对毁坏耕地进行了第二次深化复耕,采取了购置热土回填土层、表土翻耕平整、挖设沟渠和田间路埂等具体措施。


后江阴市国土局对涉案土地现状进行鉴定评估,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验后,出具情况说明,认为“该地块地面已无建(构)筑物,覆土较平整,挖掘了部分沟渠,被毁损土地得到明显恢复”,并提出下一步修复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查,被告人王某到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王某非法占用耕地面积53余亩,超过构成该罪数量标准的5倍,且造成了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后果,根据其犯罪情节应当判处刑罚,不能免予刑事处罚;但鉴于涉案土地系复耕耕地,租赁协议明确土地用途为“种植绿化”,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也有区别,加上王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进行土地复垦、修复,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继续进行土地修复,同时对王某将耕地违法转租他人收取的租金25000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集体的财产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人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对集体所有的耕地造成损害,被告人王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法院责令其继续按照专业公司编制的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土地修复,并通过国土部门验收确认达到耕地标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判决王某应按照《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继续采取清理耕地杂物、覆土翻耕平整、建设田间路网、改良土壤结构等措施,对位于江阴市某村其毁损的53余亩耕地继续进行修复,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耕地标准,上述行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完成。如逾期未完成修复或经验收未达标,法院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土地复垦修复,所需费用由王某承担。判决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经验

本案是无锡首起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该案的审理对检察机关针对环境资源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探索。


一是认真落实生态修复司法理念。高度重视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这也是贯彻最高法院提出的在审理破坏资源环境案件应贯彻的司法理念,即有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的,应责令污染者或者由第三方机构替代进行恢复,不能采取“一赔了之”的简单处理方式。


鉴于被告人积极修复被毁损土地所表现出的悔罪态度,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在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同时,判令其限期修复被毁损土地以达到耕地标准。既能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又使被破坏的土地资源尽快得到修复。该案办理中,合议庭征询专家意见后,确定了如下修复流程并顺利完成:


(一)经国土部门委托具有土地开发整理资质的专业公司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二)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要求,听取被告人意见,督促其在“按照方案要求、在司法机关监督下自行进行复垦修复”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做出选择;(三)被告人选择了自行复垦修复,并制定了修复实施计划,愿意在法院和国土部门监督下进行,最终接受国土部门检验;(四)法院监督计划实施,委托国土部门进行检测;(五)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限期完成修复,以恢复原状并通过验收。


二是加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共同打击破坏土地资源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国土部门高度重视对侦办新类型案件证据的采集和固定,为法院依法审理并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奠定基础;检察机关除了依法审查和提起公诉外,还在本案中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民事诉讼。在法院审理阶段,法官、检察官和国土部门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查看,督促被告人履行修复义务。在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下,使得本案判决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自2015年7月起,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江苏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该项制度也于2017年7月1日经《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


三是对新类型环资案件进行宣传报道和经验总结。本案审理期间,恰逢最高法院新成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在江阴举办环境司法论坛,专家学者和与会代表受邀旁听案件庭审,该案也成为论坛讨论的热点之一,同时通过央视、《法治日报》等媒体载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营造依法保护环境资源的良好氛围。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使恢复性司法理念得到了生动体现,也为今后办理环境资源案件积累了实践经验。本案也因其探索意义,入选了2016年第1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参阅案例以及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成果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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