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12月24日上午,江干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俞某等6名被告人(均为80后、90后)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这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院首个公开宣判的涉恶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俞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俞某、何某、龚某某、汤某、李某某于2017年10月商议成立经营车辆抵押贷款业务的杭州同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五被告人为股东,2017年11月起至2018年3月期间,以被告人俞某为首,被告人何某、龚某某、汤某、李某某为主要成员、被告人徐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多次以车辆抵押贷款为名实施犯罪活动,采用以“平台管理费、家访费、违约金、风险保证金”等名义让被害人签订虚高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以“GPS离线、再次抵押”等为由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以所谓的“谈判”“协商”及要挟不归还车辆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付款。
其中被告人俞某负责联系业务及与被害人谈判车辆抵押贷款的具体事项,被告人徐某某在被告人俞某等人与部分被害人谈判及收取资金的过程中从旁协助;被告人何某主要负责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及在犯罪初期时发放借款,被告人龚某某、汤某、李某某主要负责对被害人的车辆安装GPS、配钥匙等,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另先后负责犯罪中期、后期的借款发放,在单方认定被害人违约后由被告人何某、龚某某、汤某、李某某为主负责将被害人车辆拖离原停放场所进行控制。该犯罪集团共同实施敲诈勒索13次,被告人俞某单独实施一次。被告人俞某共同、单独涉案犯罪金额为人民币624450元,其中245800元系未遂;被告人何某、龚某某、汤某、李某某共同涉案犯罪金额为人民币569450元,其中245800元系未遂;被告人徐某某参与共同犯罪5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18500元,其中92100元系未遂。被告人俞某、何某、龚某某、汤某、李某某对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23650元按约定股份予以分赃获利。
该案审理期间,六被告人家属退清全部违法所得,本院将该部分钱款判决返还相关涉案被害人,弥补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该案作为江干法院宣判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体现了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信心,用实际行动维护了辖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来源:江干区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