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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快评 | 简评“新版”私募资管计划备案规则(更新)

安冬 | 邹野 通力律师 2022-04-08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安冬 | 邹野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统称“《资管细则》”)的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规则, 明确工作程序和期限, 并向社会公开。

据此, 2019年6月3日, 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备案办法》”)。《备案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专户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直投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备案办法》体现了《资管细则》中的备案要求, 并且整体上延续了现行备案规范, 但也提出了一些新的备案规则。本文简要分析《备案办法》的几项最新要求、操作要点。


 1. 明确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的规范


根据《资管细则》及相关答记者问,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管产品参与的, 不合并计算其他资管产品的投资者人数。进一步, 如果其他资管产品系私募资管产品, 应当穿透核查, 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如果其他资管产品系公募资管产品, 则不需要再穿透核查。


《备案办法》第十条进一步细化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的, 管理人应提供向上穿透后的最终投资者信息资料表。”


(1) 对目前业务实践的挑战


目前业务实践中, 以基金公司为例, 如有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嵌套产品”)投资于基金公司的私募资管计划, 通常情况下嵌套产品的管理人仅向基金公司出具简短的说明函或承诺函, 而按照《备案办法》的该等要求, 基金公司应当收集嵌套产品的投资者信息, 而不能仅接受一份说明函或承诺函, 否则可能无法顺利完成备案。


(2) 适用范围


就(1)中的例子, 嵌套产品无论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管产品, 其他金融机构(例如, 信托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商业银行)发行的私募资管产品, 还是私募基金, 基金公司均应当对其穿透核查, 并且应当根据《备案办法》的要求收集最终投资者的信息。


2. 普通备案核查与简易备案核查


与既往做法一样, 根据《备案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基金业协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1) 普通备案核查


根据《备案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备案材料齐备并符合相关监管规则、自律规则要求的, 基金业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备案材料不齐备的, 基金业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告知资产管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资产管理人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资产管理人按照要求补正的, 基金业协会在备案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2) 简易备案核查


根据《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基金业协会对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条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备案材料进行简易备案核查, 符合备案系统自动化核查条件的, 即时出具备案证明。


其中,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简易备案核查程序与目前AMBERS系统的设置一样, 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简易备案核查程序将是一项新的实践。基金业协会将通过官方网站公示适用简易备案核查程序的条件, 并依据监管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另外, 通过简易备案程序不代表基金业协会不做任何检查, 相反, 基金业协会将对按简易备案核查程序通过的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事后抽查, 发现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 相关资产管理人新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在6个月内不适用简易备案核查程序, 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3. 绿色通道


《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基金业协会对符合国家战略要求和监管政策导向的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备案实行绿色通道, 适用专人对接、即报即审、专项核查, 在备案材料齐备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此前, 2018年10月22日, 基金业协会也曾发布通知, 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含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募集设立的私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并购重组, 纾解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问题, 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特别提供产品备案及重大事项变更的“绿色通道”服务。


4. 核查重点


根据《备案办法》第二十四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基金业协会重点对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非公开募集、产品结构、投资运作、开放申赎、资产托管、信息披露等事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


(1) 嵌套层数


针对嵌套层数, 重点核查投资者信息和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范围是否同时存在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合规负责人审查意见书是否对产品嵌套符合规定作出说明。也就是说, 资产管理人应当从募、投两端一起控制嵌套层数。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以下两种情形, 应当视为一层嵌套: 


  • 无正当事由将资管产品或其收受益权作为底层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 或者以资产支持证券形式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


  •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存在向社会募集资金的情形。


(2) 费用列支


一方面, 核查产品费用列支是否合理, 是否与产品运作有关, 产品列支管理费、托管费等产品运作需要以外的费用, 应说明相关费用列支的合理性; 另一方面, 核查是否存在通过管理费返还等约定补偿投资者亏损, 强化投资者刚性兑付预期的违规情形, 相比资管新规的“禁止刚性兑付”要求, 本条的“禁止强化刚兑预期”更注重产品设计层面的前期合规。


(3) 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条款应当与其合理内涵相一致, 不能混同使用; 设置业绩比较基准的, 应当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确定依据; 业绩比较基准不得为固定数值, 不得存在利用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相挂钩宣传预期收益率, 明示或暗示产品预期收益的违规情形。


(4) 产品开放


针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安排、临时开放期, 重点核查合同是否明确约定投资者参与、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次数、程序及其限制等事项, 每季度多次开放的是否符合全部资产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等要求, 临时开放期触发条件是否限于合同变更、监管规则修订等。简言之, 一是开放规则要清晰; 二是临时开放有限制。


每个交易日开放的, 备案重点核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参与和退出管理是否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有关规则。


(5) 组合投资


针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组合投资, 重点穿透核查组合投资的具体方式和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嵌套投资的, 投资单只产品的比例应符合组合投资相关要求。


(6) 托管


针对资产托管, 重点核查是否按《基金法》、《资管细则》等要求明确约定托管人权利义务、职责; 不聘请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 合同是否准确、合理界定托管人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


5. 细化《资管细则》等关于报告时限的要求


《资管细则》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若干报告义务, 但是并没有明确相关报告时限要求。例如重大关联交易、重大风险事件、延期清算、涉及诉讼/仲裁、巨额亏损/兑付困难、负面舆情等。


就此, 《备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发生以下情形, 对资产管理计划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时, 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1) 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 


(2) 涉及产品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 以及出现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的; 


(3) 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长清算时间的; 


(4) 发生其他对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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