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法评 | 期货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挑战——期货业上市公司专题系列之一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翁晓健 | 陈妍舟
2019年是期货公司A股上市元年, 南华期货和瑞达期货先后登陆上交所和深交所。作为A股市场的小众企业, 期货业上市公司面临的诸多问题可能无例可循。本文将简要梳理期货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点, 以备参考。
一. 期货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尚无特别指引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分行业监管, 沪深两家交易所也实施分行业信披机制。由于证监会和交易所尚未发布期货公司行业信息披露的特别指引, 期货业上市公司怎样披露行业信息, 仍待在实践中探索。
现行实务中, 期货业上市公司可参照商业银行上市公司以及公募基金的相关规则披露行业信息, 其合理性在于期货公司与商业银行、公募基金三者均受强金融监管, 三者的运营、业务、治理、内控、风控等方面设有诸多监管指标, 受到严格监督。此外, 两家A股期货业上市公司均开展资管业务, 且设有(或拟设)公募基金业务,因而商业银行和公募基金的部分规则可以直接借鉴。
另一方面, 期货公司与商业银行、公募基金的行业信息也有明显差异。以商业银行的特别规则为例, 商业银行须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 包括贷款利息净收入、拆放同业利息收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存放同业利息收入等商业银行特有数据。而这些信息并不适用于期货公司。对照而言, 期货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涉及经纪佣金收入、投资咨询收入、保证金利息收入、管理费收入、投资收入等。再例如, 针对商业银行的对外担保、涉诉事宜、股权投资和资产买卖、突发重大事件、关联交易等事项, 特别规则规定了量化标准。此类量化信披标准是否对期货公司有现实参考性和适用性, 有待监管指示和实践验证。
二. 期货业上市公司须统筹上市公司信披与监管信息报送
依据行业监管规则, 期货公司须定期向监管机关或行业自律机构报送信息, 并公示相关信息。监管信息报送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这两个渠道报送或披露的信息兼有重合性和差异性, 如何统筹并确保二者均合规、一致、及时, 也是期货业上市公司面临的挑战。
根据证监会《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6月修订,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应当公示基本情况、历史情况、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董事及监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公司诚信记录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期货公司公示信息和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更新。
同时, 《管理办法》也对期货公司有定期和临时信息报送的要求。《管理办法》第99条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等资料; 若发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此外, 证监会和中期协还针对期货公司所从事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业务规定了专门信息报送要求。
上述期货公司的信息报送范围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有一定重合性, 难点在于细节要求存在差异。总体而言, 报送监管信息相对模式化, 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更为详尽。例如, 期货业上市公司的股权发生变更时, 向当地证监局提供的书面报告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的披露时限、标准、对象、形式、内容详略等有所不同, 需要考虑如何协调一致, 也有待通过实践总结经验。
作者:
翁晓健 律师
合伙人
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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