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用途专利知几何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杨迅
武汉病毒所官网2020年2月4号发布了一条消息: 武汉病毒所研究表明, 瑞得西韦(Remdesivir)在细胞水平上能有效抑制新型冠状病毒的感染, 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 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 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
由于武汉病毒研究所的具体技术方案尚未公开, 无法判断武汉病毒所是否能获得专利授权以及专利可能的价值。本文仅就药品用途专利的法律实践作一简要介绍。
一
药品用途专利是什么
二
药品用途专利的授权
药品用途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授权取决于其发现的用途是否是新颖的和具有创造性的。
我国《专利法》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 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 “新颖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创造性,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 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一般而言, 技术在专利法意义上进入公知领域有两种主要方式: (1)使用公开; 和(2)文献公开。
使用公开是指某项技术方案被公开使用, 并且是商业性(而非研究性)使用。比如药品专利, 在实验室中的使用、临床实验中的使用都不属于使用公开, 而正式生产投放市场, 才是使用公开。这一点和美国专利法是一致的。处于临床试验阶段阶段的使用不属于公开使用, 并不构成现有技术。
文献公开是指某项技术方案被刊载在公开出版物上。该出版物包括科技文献和专利公开文件。就药品用途专利的申请而言, 非常重要的是要与在先申请的(已获批准, 或者虽未获批准但是已经公开的)的药品化合物专利中描述的用途作比对。药厂在申请药品化合物专利时, 至少披露了一种已知的用途; 很多时候, 药厂为获得更大的保护空间, 也会申请多项药品用途专利, 或者用概括性的语言主张其要求保护的药品用途。比如吉利德公司不仅就Remdesivir的化学结构申请了专利, 即产品专利; 也就其用途申请了专利, 其中包括用于由冠状病毒引起的感染。
后来的药品用途专利申请获得批准, 与之前已经披露的同种药品的用途相比, 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值得指出的是, 在后的药品用途专利申请并非简单与在先专利人在其权利要求书中主张的保护范围相比较, 而是应当结合在先专利说明书的说明和描述进行比较, 从而判定申请专利的药品用途方案是否与在先专利的说明书中描述的方案相同, 或者相关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在先专利的说明书中描述的方案后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出该申请专利的药品用途方案。
我国现行《专利审查指南》指出, 就用途而言, “已知下位用途可以破坏上位用途的新颖性”, 但是已知上位用途并不必然破坏下位用途的新颖性。比如, 在先专利在说明书中说明某种药品对一般冠状病毒有效, 并不必然得出其对新型冠状病毒有效的结论。事实上, 冠状病毒变种极其繁多, 变异性极大, 一种药物对某些冠状病毒有效, 并不必然对其他冠状病毒有效。
一般而言, 判断现有药品的新用途对其现有用途而言是否显而易见的标准是: 如果新的用途是在现有用途的启示下, 经过简单的、非创造性的实验就可以得出的结论, 那么新用途将被认为是显而易见的; 相反, 如果不仅需要实验, 也需要一些创造性的因素, 该创造性因素对于该领域技术人员并非已知的, 比如寻找新的靶点, 采用新的药理, 那么就可能认为新的用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
申请药品用途专利的法律意义
杨迅
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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