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破产法下的常见程序介绍
作者: 通力律师事务所 杨玉华 | 李舒意
英国法下, 公司破产(insolvency)通常是指公司无力偿债或资不抵债。即有两种情形:
公司无法清偿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债务(现金流量破产, cash-flow insolvency);
公司负债大于资产(资产负债表破产, balance-sheet insolvency)。
当获悉英国公司破产或采取了公司拯救措施时, 首先需要了解英国公司进入了哪一种法定程序。不同的法定程序对应的债权人权利和救济途径也不完全一致。
在实务中, 英国破产相关程序一般会被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通过一些公司拯救措施(company rescue), 顾名思义, 寻求拯救公司业务并得以存续, 这些措施包括:
接管程序
(administration)
A1条款下的债务暂缓
(Part A1 moratorium)
资产接管程序
(administrative receivership)
公司自愿重整
(company voluntary arrangement, “CVA”)
债务偿还重整
(scheme of arrangement, “SoA”)
26A条款下的重组方案
(Part 26A restructuring plan)
另一类则是直接对公司进行清算(liquidation), 将清算后的变现金额按法定清偿顺序偿还债权人。
以下将对这些程序进行简单介绍。
1. 公司拯救措施
(1) 接管程序 (administration)
公司进入接管程序后, 公司现有管理层退出公司管理, 由法院任命持牌破产/清盘从业人员(authorised insolvency practitioner)作为接管人(administrator)管理公司。公司一旦进入接管程序, 未获法院批准, 债权人不得强制变卖公司的抵押资产或者对公司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判决等。接管程序一般为期1年, 若经债权人或法院同意, 可延长。
有些公司在进入接管程序前, 可能已经事先形成了预重整出售 (pre-packaged administration sale)方案。预重整出售是指在公司进入接管程序前, 拟定将公司的业务及/或资产出售给一家新成立的公司(newco)或第三方的方案; 在接管人接管公司后立即执行方案出售相关业务及/或资产的程序。通常拟破产公司的业务、品牌、资产、客户、员工乃至管理层将全部转移至新公司。
对于债权人来说, 接管程序由专业持牌管理人(通常是会计师、财务顾问类专业人士)接手, 代表公司的不再是原管理层, 程序相对公开, 可定期追踪进度。由于接管程序以及上文提到的预重整出售方案无需获得所有债权人的事先一致同意, 若交易相对方为了寻求快速出售资产而降低售价, 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特别是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因此, 无担保债权人需要格外留意交易相对方在财务状况不佳时期的动态。
(2) A1条款下的债务暂缓 (Part A1 moratorium)
该措施由新冠疫情背景下出台的最新《公司破产及管理法案2020》(Corporate Insolvency and Governance Act 2020, “CIGA 2020”)引入。
在该程序下, 由持牌的法院工作人员担任公司的监管人, 公司董事可暂缓债权人对公司采取的任何行动, 并可以要求债权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继续供货或提供服务。暂缓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 在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 可不经债权人同意再延长20个工作日(仅限一次), 或经债权人同意累计延长至1年, 或由法院确定延长期限。
虽然债务暂缓期间债权人无法对公司采取任何行动, 相对应地, 公司的行动也会受到多方面限制——如未经监管人允许不得缔结新的商业合同或提供新的担保, 不得提前偿还特定的债务等。对公司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债务暂缓程序的性质, 既允许公司有喘息的机会, 但也不能借机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资产接管程序 (administrative receivership)
资产接管程序实质上是一种有担保债权人的救济措施, 而非严格意义上的破产程序。在特定情形下, 有担保债权人可在公司破产时通过指定持牌破产/清盘从业人员作为资产管理接管人(administrative receiver)接管被抵押资产并管理相关业务。
(4) 公司自愿重整 (CVA)
该程序是指公司通过与无担保债权人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债务重整方案, 以解决公司的财务困境, 避免公司进入终局性的清算程序。
重整方案须得到持有公司债权金额75%及以上的债权人(不包括有担保债权人)同意方可通过; 一经通过, 将约束公司所有有投票权的债权人。
实务中, CVA有时会与第(1)项接管程序结合使用。重整方案通过后公司董事将重新参与公司管理, 公司业务恢复正常开展。
对债权人而言, 这种情形下交易相对方的董事和股东保留了一定控制权, 不需要债权人和专业接管人(对公司业务了解程度不及原管理层)对接, 沟通成本相对降低。但方案一经通过, 在投票过程中投反对票的少数派无担保债权人需要接受“服从多数”的重整方案。
(5) 债务偿还重整 (SoA)
这是一项公司法下的公司拯救措施, 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破产程序, 指公司与股东和/或债权人达成合意, 共同制定公司的债务清偿方案, 以期在约定的期限内全部或部分偿还公司债务。
与CVA不同的是, SoA需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决定是否召开债权人分组会议; 其后达成的方案还需经法院批准。方案一经批准, 即对所有债权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为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债权, 充分理解SoA重整方案对自身债权的实质影响并能在债权人会议中有效行使债权人的投票权, 债权人应及时聘请专业人士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6) 26A条款下的重组方案 (Part 26A restructuring plan)
该程序同样由新冠疫情背景下最新出台的CIGA 2020法案引入, 类似于SoA, 由公司与债权人达成重组方案。但该重组方案仅需持有债权金额75%以上的债权人同意即可。此外, 在满足特定条件下, 法院也可强制通过该方案。
2. 公司清算(liquidation)
清算又称清盘, 是指清盘人(liquidator)将公司的资产进行出售和变现并按照法定的分配优先顺序进行分配的程序。
需要明确的是, 并非只有破产公司方能清算。基于各种商业考量决策, 公司股东可通过决议清盘并关闭正常运营的公司。
实务中, 清算通常发生在接管程序(administration)之后, 公司在清算完成后解散。
清盘人通常由英国破产署工作人员(official receiver of Insolvency Service)或持牌的破产/清盘从业人员担任, 负责监督清算程序。
在清算程序中, 公司资产变现后通常按照如下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1) 享有固定抵押权(fixed charge) 的债权人;
2) 接管人/清盘人的费用;
3) 公司员工、税务机关等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
4) 法定份额(prescribed part);
5) 享有浮动抵押权 (floating charge)的债权人;
6) 无担保债权人(通常受偿比例很低或可能公司已无资产用以偿还); 以及
7) 公司股东(通常股东已无剩余资产分配)。
上述“法定份额”为英国法下的特别规定, 是指在破产清算阶段变现公司资产所得中, 留出的用以清偿公司无担保债权人的部分。通常该部分按照比例由已设置浮动抵押的公司资产变现所得提供, 其法定最高额度上限为六十万英镑(GBP 600,000)。
清算程序较为公开, 且在特定类型的清算过程中, 债权人享有指定持牌清盘人的权利和其他特定权利。债权人应主动通过债权人会议审慎监督清算过程,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
杨玉华 合伙人 (伦敦 / 北京办公室) +86 139 1069 1534 +86 10 8519 1606 +44(0)784 993 0045 +44(0)20 3283 4337 yuhua.yang@llinkslaw.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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