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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者新论丨王进喜:律师的职业定位与管理维度

2016-11-03 第二届论坛 北京朝阳律协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王进喜教授发表主题演讲

编首语:2016年10月30日,第二届朝阳律师论坛在北京圆满落幕,本次论坛邀请了诸多行内顶尖专家、学者、法律精英担任主讲嘉宾,他们现场与各层面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分享了诸多真知灼见、行业干货知识及对行业的深刻洞察,这是法治事业前行道路上极为宝贵的财富。为了将这些精华知识、发展经验传播给更多的行业人士,促进行业的成长与进步,特此推出第二届朝阳律师论坛专题系列报道之《律者新论》,内容皆为发言实录,共同开启这场法律思想盛宴。


尊敬的各位来宾,老朋友、新朋友,早上好!非常高兴能够参加朝阳律协这次的隆重活动,朝阳律协这次的活动组织给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从筹备到每一个细节都做得非常到位!


刚才几位律师包括子程会长也讲到了跟朝阳的渊源,如果讲渊源的话,我也能讲一点,大约20年前我也曾经做过律师,当时律师事务所就在亚运村,属于朝阳的管辖范围。所以说如果我们朝阳律师协会有会友的话,我算是会友。


今天我要讲的是"律师的职业定位与管理维度"。


大家都知道我们律师行业我们通常称其为一种执业,这种执业到底是什么含义?我想大家应当有一个渊源性的认识。我们讲法律职业,这个职业本身来自于拉丁语,职业的含义实际上就是宣誓,面对公众进行宣誓。所以我们律师行业宣誓是有着悠久的历史的,新成员必须进行宣誓才能够准入,这是一个职业的基本要求。


早期的三大职业:医生、律师、神职人员,都有宣誓的要求,当然神职人员包括我们律师最早的宣誓到底是什么样子已经不可考证,但是医生的宣誓我们还是有据可查的,医生的宣誓叫做希波克拉底之誓,实际上讲的就是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方面是授我艺者敬之如父母。作为终身同业伴侣,彼有急需,我接济之。第二方面,强调医生要尽能力判断所及,为病家谋利益。第三方面,在职业的过程当中,要不断地检点吾我身,不做诱奸之事,要保守职业。


所以希波克拉底之誓三个方面,第一是职业群体的构建与互助,抱团取暖。第二是要追求公共福祉、公共利益,医生与病魔作斗争,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第三是个人利益与患者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规制,不做害患者之事。


职业的核心特点是公共性,同样法律的公平正义是法律服务的目标,是我们每个法治人的职业理想。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职业讲到这个职业的时候,它不是一个行当,它是具有重要的公众利益维度的职业,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才能是一个职业。


如果我们把职业一词适用于所有的行业和行当,有人说这是一种语言上的堕落。我们不仅仅是一个谋生的手段,我们是社会运转不可缺少的一个行业,我们的活动具有公共性,这是我们职业的本质之一。


我们看到各国都对律师这个职业提出了公共性的要求。比如说美国律师协会,在他的职业协会规则宣语的一句话讲律师是法律职业的一员,是当时的代理人,是法治工作者,是对于正义的质量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所以律师依然是法治工作者,不是一个简单的谋生的手段,或者说一个商人。


加拿大也是这样认识的。我们看到加拿大律师协会联合会在自己的职业行为规则里面也讲到了,法治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作为促进法治的司法制度参与者,律师在社会当中有着独一无二的地位。法律职业被赋予了自我规制权、自我管理权,是基于这个职业为了公共利益来行使的权利。


所以我们总是在顶礼膜拜国外的律师制度,国外律师制度一个重要的核心就是强调律师的公共性,包括他们在法律方面都是强调这些。


比如说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法律职业法,强调律师协会的目标和职责是维护和保护公共利益。我们律师协会是一个法治部门,不仅仅是律师的群体,我们确保律师独立、尊严、称职,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


从我们中国对律师的职业定位来看,我们有一个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换句话说,20年来我们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不仅体现为数量的增长,也体现整个社会对其性质和作用的认识在不断地提高。80年代律师暂行条例,把律师规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虽然在促进律师工作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后期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制约了律师的发展。1996年《律师法》规定,律师是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强调了律师的职业属性,但是没有强调律师的公共性。一直到了2007年的《律师法》,我们在《律师法》第二条增加了一款规定,除了强调律师的职业属性之外,还强调律师应当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一条不是虚的,很多人讲到律师的职业水平的时候不讲这句话,第二条强调的是律师的公共性,如果我们这个社会想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那就不能离开律师。


所以从这一条讲,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也就没有公平和正义。


从当前整个司法改革的情况来看,我们也充分认识到了律师职业的公共性,通过各种具体的制度建设来体现律师的公共性。比如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从律师当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它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律师行业具有公共性,法官、检察官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我们律师同样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这个行业才具有共通性。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说律师行业从长远的情况来看,它应该成为我们整个法治建设的最基础的工作。如果我们选任法官,法官强调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换句话说,如果我们从律师当中选任法官,那么法官的最低道德就应该是律师的最高的道德,是一个入门的要求。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必须加强律师行业的管理,加强规范性建设,它是一个技术性的工作。


再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也讲到律师是法治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是法律服务队伍当中最重要的一支。从整个法治的角度来认识律师的作用、地位、定位。


我们说律师行业这么重要,如何进行管理呢?


我们讲到律师管理,很多律师讲到要独立、自由,我们律师是自由工作者、自由职业。但事实上,我们很多律师对于我们这个行业的自有着虚幻的认识,他们的自由完全是一个想象的方面,没有一个国家完全让律师行业不受任何规制的。从各国的规定来看,自我贴的标签无非是自我规制、外部规制、共同规制,自我规制就是行业自我管理,比如美国律协讲自我规制,但是美国的行业自我规制是很模糊的,是法院对律师的规制,是律师的自我规制,除了加州是立法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所以美国讲的自我规制是独立于政治的规制。


各国的做法也都不一样,现在很多国家从传统的自我规制逐步向外部规制、共同规制转变,这种自我规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自我规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利益冲突,我们一方面制定规则管自己,制定规则和管理自己本身来讲就是冲突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出现了社会学家所说的规制者被被规制者所俘获的问题。我们作为律协的理事我们是广大律师选出来的,如果我们制定规制管律师,下一次律师就不选你了。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我们看到我们国家现在正在改变,因为这种自我规制也是有弊端的,最典型的就是英国、澳大利亚,英国这种老牌的律师独立的国家,2007年《历史法》里面明确成立了法律服务委员会,专门对各个律师协会,无论是事务律师协会还是出庭律师协会的律师都进行了管理。


所以这种管理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要和各国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从管理的目标、方法上看,律师行业有一些目标和方法,就像我们《律师法》的修改一样,现在已经纳入到议事日程了,我觉得对于我们中国来讲,恐怕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是依法管理,第二是细化管理。


第一,依法管理。大家都知道前一段司法部发布了新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批评的声音,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没有对基础性的法律进行修改,我们律师都是搞法律的,所以对这个问题是比较敏感的,所以对行业要进行依法管理和规制也要依法进行。


第二,细化管理,对人对所。即对人就是行为准则为主,对所就是以机制运行日常管理为主。


而我们当前的《律师法》最大的问题就是过于侧重对人的管理,而忽视了对所的管理,这是我们《律师法》面临的最大问题。


2007年的《律师法》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对我们这十年律师行业的制度布局、人员布局指导作用不明显,比如说律师事务所制度管理,就那么一条,讲了几句话,很空泛,而这恰恰是我们日常运行最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要细化管理。


从各国的规定来看,我们看到各国的律师法的主体内容都是讲管理的。比如,澳大利亚2015年的《律师法》、《法律职业法》,在各个州统一适用,有大量的管理问题,比如说信托帐户、职业赔偿保险、互助赔偿、外部干预。前一段时间发生了律师事务所卷铺盖走人的情况,我们怎么处理?我们教科书上写着个人负责,委托人的利益谁来保护?如果我们说把这个责任完全推给律师来负责的话,那么我们这个行业就是不负责任的,我们缺乏对他的有效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律师协会可能需要接管,这样一系列的制度都需要建立。


总体来讲,现在我们中国《律师法》的修改,应该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精神下进行,但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的管理有一点讲得不好,强调我们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要加强准入和退出机制,这是两个环节,而对于中国的制度环节没有进一步的强调。


我希望我们下一次修改《律师法》能够为我们的管理指明方向,能够为未来十年律师行业的宏观布局充分发挥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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