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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顺昌两男子破坏生态公益林,判赔14.77万元!还得做这个事......

闽北日报 2021-05-28

8月28日,顺昌县法院审判一起破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蔡某妹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蔡某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另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两被告人在限定期限内复绿补种,进行民事赔偿等。

案件简介

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底,被告人蔡某妹、蔡某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用油锯将其经营的山场中的阔叶树进行砍伐,被砍伐的树木全部遗留在山场。经鉴定,该山场被砍伐的阔叶树245株,立木蓄积量64.9188立方米。


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蔡某妹、蔡某有到建西林业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顺昌县检察院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蔡某妹、蔡某有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级生态公益林245株阔叶树被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该生态公益林被砍伐林木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4.77万元,该林地生态环境修复费为10919元。据此,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前,两被告人共同缴纳了部分赔偿款用于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

因被告人蔡某妹、蔡某有滥伐的是国家级三级保护生态公益林,对生态的损害主要表现为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积累营养物质四个方面的功能的丧失,为保护国家林业资源,改善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两被告人应当共同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故判决两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对被毁坏的生态公益林地进行补种,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三年,若不能按期履行修复生态的法定义务,仍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此外,两被告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毁坏的生态公益林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4.77万元


来源:闽北日报(陈凯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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