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评唐山打人事件,提到另外两次惊人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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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时评:围殴女性、种地道歉、铁丝锁门:唐山为何一个月三次热搜?
昨天(6月10日),唐山某烧烤店发生了一起恶性伤人案件。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对店内正用餐的四名女子中的一人进行骚扰并殴打对方,随后其同行人员冲入店内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并将受害人拖至店外继续殴打。目前,当地警方已抓获两名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及三名涉案人员。
案件性质如此恶劣,放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情境下看如此令人震惊,放在扫黑除恶大环境下看更是让人匪夷所思。因为挑衅社会法治和道德双重底线,这个案件已经产生了传导效应,使所有屏幕前的人们感受到了一种剧烈的不安。人们的愤怒与困惑非常合理:唐山不是法治社会的一部分么,何以“法”这个字没有任何震慑力?唐山没有有效的社会治理么,何以“当时有顾客报警,警方已介入处理”,十余小时后警方才抓捕到主要犯罪嫌疑人?要知道,这是在常态化的疫情防控之下,十多个小时的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寻找和锁定密接的时间。
暴力案件具有偶然性,是的。但其预防措施、极端程度、应对机制、处理效率却和一个地方的综合治理水平密切相关。老生常谈海恩法则:一次严重事故之前必有300起未遂先兆;人们也都有这样的经验:某些荒唐事发生在某一特定地域,会显得“合情合理”,因为后者提供纵容、默许此类事情的社会环境。不妨回忆一下,唐山曾在一个月的时间多次登上微博热搜,除了此次恶性案件,另外几次是什么?
5月初,唐山一位老农在疫情防控期间着急下地干活,被当地巡察人员看到并加以批评。结果是老农用大喇叭向全村村民自我批评、自我“游街”。“唐山硬核防疫不许下地种地”随后以一种黑色幽默的叙事登上热搜;4月底,唐山迁安为防止疫情扩散,施行“硬隔离”措施,要求部分住户交出钥匙用以反锁家门,将部分居民楼的房门用铁丝绑住。这个“措施”不仅“震撼”大众,甚至超出了大众的想象力。地方行政部门眼里没“人”么,难道不知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地方行政部门眼里没“法”么,难道不知道这相当于剥夺财产、侵犯公民权利么?
这种无“人”无“法”的治理状态,为我们今天理解刚刚发生的“恶”提供了一个角度。官敬法与民守法是一体两面,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与全民守法是一体两面,能随便铁丝锁门、禁足公民的地方,能荒唐到不让农民种地的地方,会有怎么样的法治环境,会有什么样的法治治理水平,会有怎么样的社会法律意识,可想而知。这样的治理环境,无法震慑和预防极端恶行事件,并不奇怪;这样的环境中出现一群不以殴打女性为耻、不知暴力要负刑责、人格和智商上的双重垃圾,奇怪么?至少比法治昭彰的地方出现更不奇怪。
围殴女性、种地道歉、铁丝锁门,这三起于一个多月内发生在唐山的社会事件,都是社会治理的失效,都隐喻着“法”的威信在一个地域间的流失,彼此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耐人寻味的逻辑链条。法治建构之慢之难,法治破坏之快之容易,当给疫情下更多执法者、司法者、公共政策制定者以警钟之声。
9人全部归案!
来源:@路北公安网络发言人
3人在江苏被抓,已抓获8人!抓捕现场曝光!能否顶格处理?是否为恶势力?
6月10日,河北省唐山市某烧烤店多名男子骚扰殴打女生事件引发关注。
11日上午,唐山警方再通报称,已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抓捕组赶赴江苏,在江苏警方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于6月11日上午将陈某亮、马某齐等三名涉案人员在某检查站抓获。另一名涉案人员正在全力抓捕中。
据央视新闻报道,11日上午落网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是在江苏盐城某高速服务区内被警方布控抓获的。
此前,6月10日深夜至11日清晨,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连续两次通报烧烤店打人案件办理情况,已抓获5名涉案人员。
一:涉嫌哪种罪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说,此案中,男子疑似搭讪不成纠集其同伙殴打女子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男子酒后搭讪不成恣意挑衅,随意殴打被害人及其同伴,在公共场所抓住被害人的头发,从室内拖拽到室外,多人参与暴力殴打,有的还采取啤酒瓶袭击,对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从视频显示的情况来看,至少对两名以上的被害人进行了殴打,这种行为应该属于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吉喜表示,光从视频中看,事件发生在公共场合,殴打对象不限于跟他产生冲突的白衣女子,这种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同时,彭新林指出,对被害人的伤势进行鉴定后,如果被害人及其同伴属于轻伤,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罚;如果被害人及其同伴的伤情程度经鉴定达到重伤害以上,按照刑法,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等罪行的构成要件,要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也就是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为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罪一般情况下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司法鉴定,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翁小平从实务角度分析称,在实践中,受害者可能并不具备在第一时间去做伤情鉴定的条件,当前第一要务是对受害者进行救治,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具备鉴定的条件需要因地因时因事而异,且故意伤害中有些伤情鉴定要等受害者身体恢复的差不多了才能够进行鉴定,这个过程时间可能会比较长。
二:能否顶格处理?
至于具体量刑。彭新林认为,这起案件属于涉及到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而且是在公共场合,多名男子对被害人进行暴力殴打,有的用啤酒瓶进行袭击,情节非常恶劣,如果最后伤情鉴定为轻伤,可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是否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等,这些情节也有可能会影响量刑,要符合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彭新林说。
翁小平说,在寻衅过程中故意殴打他人,如果对受害人造成重伤以上结果的行为人,其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竞合,按照刑法规定是按重罪论处。如果是寻衅滋事罪的话,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从视频来看,被害人伤势可能比较严重,如果经过鉴定是重伤的话,起刑点有可能是五到七年。至于是否会顶格判罚,还需要看案情最后是怎么认定的,最后由法官来裁定。
“对于恶性社会治安案件,如果涉及黑恶势力的,是要从严从快处理的。”翁小平说。
三:是否为恶势力?
翁小平告诉记者,“恶势力”有较为严格的标准。首先是人数的标准,要符合三人以上较为固定的组织,同时包括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等条件,如果仅仅就这一起案件的话,判定其为恶势力还为时过早。如果公安机关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发现这些人还有其他的违法犯罪活动,就有可能构成恶势力。
彭新林说,恶势力有明确的定义,是指经常聚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且还没有形成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才能认定为恶势力。
“所以说,恶势力是有一定的标准的,这需要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的过程中进一步地查证核实,回应社会关切。”彭新林说。
四:受害者如何救济?
翁小平说,因为女性的身体条件和力量条件比男性弱,遇到暴力侵害,女性受害人应想办法尽快逃离现场,或者找到一个能够保护自己的地方,向身边的群众寻求帮助,及时报警。不建议女性以自己单薄的力量去跟歹徒做正面的直接对抗。“互联网时代,相关的监控、视频都比较发达,可以先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再去寻找相关的证据。”
“在案件发生后,作为被害人,需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包括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案件事实。同时,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被害人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彭新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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