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信用修复常见问题解答都在这了!
如果世界上有一个【智囊团】榜单
列出集智慧和善良于一体的人
小编不敢说排行第一
但进榜应该是冇问题的
【信用深圳】的后台
每天都有许多读者留言
问关于【信用修复】的问题
既然小编都上榜了(并没有)
那必须要彰显智慧的一面
今儿咱们就做一期
有关信用修复的问答推文~
拿起小本本记笔记了啊
本期干货满满
全是重要知识点!
01
老师,如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申请信用修复?
方式一:通过“信用中国”APP、小程序申请信用修复,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需完成实人、法人认证并登录后,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点击“在线修复申请”进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页面后,按程序提交修复材料。
方式二:通过网站申请信用修复,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点击决定书文号右侧的申请按钮,进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页面后,按程序提交修复材料。
02
老师,哪些行政处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
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目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是经行政外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03
老师,哪些行政处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
“通知”明确了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再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均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04
老师,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无法自行判断行政处罚失信行为严重程度怎么办?
请直接联系当地信用建设牵头部门(地市级及以上)进行咨询,或通过电话、邮件向“信用中国”网站咨询。
05
老师,行政处罚公示期从哪天算起?
“通知”明确了行政处罚公示期限:
一是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
二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
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6
老师,行政处罚已满公示期该怎么办?
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在确认行政处罚信息已满最长公示期后,可向信用网站申请撤销公示。
07
老师,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和出具信用报告?
“通知”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在申请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外罚信用修复时,须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和出具信用报告。
哎哎哎?同学
怎么走神了?
不要划走屏幕!
等等!
不要划走!
我就——
08
老师,如何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
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参加信用修复培训:
一是公益性培训班,由“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或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公益性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班,具体培训安排详见地方信用门户网站。
二是第三方举办的培训班。由“信用修复培训机构名单”栏目内相关机构举办的第三方信用修复培训班,具体培训安排详见机构门户网站。
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班及第三方信用修复培训班出具的培训证明材料均可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申请。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就近选择。
09
老师,如何准备信用报告?
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取信用报告:
一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的“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
二是由“信用报告服务机构名单”栏目内相关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信用报告。
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10
老师,若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被移出“信用修复培训机构名单”和“信用报告服务机构名单”,已参加的培训和已出具的信用报告是否有效?
如若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被移出相关名单,自被移出相关名单之日起,将不再具备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及出具信用报告的咨格;移出前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参加的信用修复培训和出具的信用报告继续有效。
11
老师,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报告的时效性如何界定?
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只能用于培训结束时间之前产生的行政外罚信用修复申请;信用报告只能用于报告出具日期之前产生的行政外罚信用修复申请。
好啦
今天的“信用修复”课程就到这里
我们下一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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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到后台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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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由你来决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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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央行: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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